印度1956年證券契約管理法

印度1956年證券契約管理法是印度政府於1956年制定的旨在管理證券交易的法律。該法對證券交易所的成立、章程內容、上市運作、交易行為等作了規定。如交易所的成立必須向政府申請,並提交交易所的章程及細則。政府批准的先決條件是交易所的規則能保證公平交易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交易所能夠接受政府的指令。

政府於1957年依本法制定了證券契約管理規則,該規則規定:政府為維護公共利益,在必要時可以撤回對交易所的承認。政府對交易所要求做定期報告並對其進行調查。交易所可以對上市、停止上市,交易或會員自行買賣,自營商及經紀商功能的劃分等加以規定,但是政府對其規定除有核准權外,也可以建議修改或與交易所理事會協商提出新規定。政府還可以停止交易所理事會的職權。除經政府承認的交易所的會員外,任何人不得未經特許從事證券交易。交易所會員未經書面授權不得為自己的利益代他人從事交易。中央政府有權對地方特定證券的交易加以禁止,以防不正當的投機。該法還禁止所有選擇權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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