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國有化

印度的國有化,印度政府通過立法或有關政策措施將部分生產資料實行國家所有制。印度奉行混合經濟體制,同時強調公營部門必須在國民經濟的要害部門占支配地位。根據這一宗旨,政府在某些行業逐步地實行了全部或部分的國有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度的國有化
  • 所屬國家:印度
(1)金融業的國有化。1948年印度政府接收了原英國殖民政府的中央儲備銀行。1955年對最大的私營銀行即帝國銀行實行國有化,並改名為印度國家銀行。1956年,又將人壽保險業全部國有化。以後一個時期里,印度政府停止對銀行金融業的國有化,代之以“社會控制”的方式。所謂“社會控制”即指以中央財政部長為首的國家信貸理事會來指導銀行的信貸政策。1969年,政府再次採取措施,將14家最大私營銀行實行國有化,從而使83%的銀行業務掌握在國家手中。1980年4月,政府又接收6家銀行,使國家掌握的銀行業務提高到91%。(2)工業的國有化。工業國有化的實施以1956年的工業政策決議的分類為依據(參見“印度混合經濟”),在1956年之前則依據1948年的工業政策決議。原英國殖民政府擁有的工礦等企事業主要是基礎設施,如鐵路、郵電、港口、兵工廠、發電廠、大型灌溉渠等。它們均屬工業政策分類中的“應由國家擁有並經營”的第一類,獨立後即全部被收歸國有。工業政策決議在分類中還規定:“允許”已從事第一類工業生產的私營企業存在並“為了國家的利益”繼續發展;“期望”已從事“應逐步由國家擁有和經營”的第二類工業生產的私營企業起“一定的補充作用”。因此,政府對第一、二類工業的私營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的國有化。採取了靈活、慎重、緩慢的作法。如在屬於第一類的鋼鐵工業中,塔塔壟斷財團的塔塔鋼鐵公司因“經營有方,有利於國家”,未予國有化。又如,同屬第一類的採煤工業和石油工業的國有化遲至70年代或80年代初分幾次完成。採煤業還保留了個別私營大企業的自用煤礦。在工業國有化中,政府還奉行一個原則,即對因長期虧損、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難以生存下去的“病態”企業,根據需要予以國有化,如政府已接管了“病態”的紡織廠100多家。類似的情況還有1953年對空運業的接管和1972年對印度鋼鐵公司的國有化。對私營企業的國有化一般採取贖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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