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公營經濟和私營經濟的混合。印度允許公、私營部門共同存在,並規定它們各自擁有和經營的領域。在國民經濟中,具有“制高點”地位的行業,或具有“戰略意義”的行業,如金融、重工業、基本工業以及基礎設施等的全部或主要部分應由公營部門擁有並經營。農業和消費品工業等,則由私人擁有並經營。1956年的工業政策決議把工業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完全由國家擁有並負責經營的工業(行業),共包括17種,如武器彈藥、原子能、鋼鐵、重型機器、煤和礦物油、飛機製造、空運和鐵路運輸、造船、電話和電報以及發電等。有些私營企業已在經營第一類中的某些工業,則允許其存在甚至發展。第二類是逐步由國家擁有和經營的工業(行業),一般由國家建立這類工業(行業)的新企業,但也指望私營部門起補充作用。它包括12種,主要有鋁、鐵合金、非鐵金屬、工具機、抗菌素、化肥、化學紙漿、合成橡膠、公路運輸等。除第一、二類以外的都屬於第三類,由私營部門擁有和經營。②計畫經濟與自由經濟的混合。印度公營部門基本上按指令性方式實施計畫,私營部門基本上屬自由經濟範疇,計畫對它不作指令性的規定,但是政府通過工業許可證制、財政貨幣控劍、外匯管制、價格政策等手段影響私營部門,使其與公營部門在國家的同一計畫下發揮各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