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洋和平區

印度洋和平區,印度洋地區人民為捍衛該地區和平而提出的正義主張。該主張最早由斯里蘭卡總理班達拉奈克夫人於1964年在第二次不結盟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上提出。1970年,斯里蘭卡政府在盧薩卡舉行的第三次不結盟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上正式提出了印度洋和平區的建議。第三次不結盟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通過決議中,要求聯合國確認印度洋為和平區。1971年1月,班達拉奈克夫人在大英國協總理會議上又提出要建立印度洋和平區的主張。同年12月,斯里蘭卡等13個國家共同發起向第26屆聯合國大會提出了“宣布印度洋為和平區”的提案。經過大會投票,結果以61票贊成、零票反對,56票棄權(包括美、蘇、英、法等國)通過了《宣布印度洋為和平區的宣言》的決議。宣言呼籲世界上的所有大國應“從印度洋剷除一切基地、軍事設施、後勤供應設備、核武器和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部署以及由於大國爭奪而在印度洋設定的大國軍事力量的任何表現”。宣言還要求:“軍艦和軍用飛機不能……利用印度洋來對印度洋沿岸和岸上的任何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獨立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在此之後,第27屆聯大期間,有關國家共同成立了聯合國印度洋和平區特別委員會,共有中國、斯里蘭卡等15個國家參加。第29屆聯大將特別委員會的成員國增加至18個。1974年11月14日,聯大第一委員會通過了一項決議草案,敦促並呼籲“印度洋沿岸國家和內陸國家、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各常任理事國和其他使用印度洋的主要海運國對建立和維護印度洋和平區給予明確支持。1976、1977和1978年的聯大第一委員會,亦都通過了要求印度洋成為和平區的決議草案。1979年12月,聯合國大會又通過兩項決議,要求各大國實施第26屆聯大所通過的關於建立印度洋和平區的宣言。1981年,有關國家在科倫坡召開了印度洋和平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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