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和孟加拉國和平友好合作條約,1972年3月20日印度總理英迪拉·甘地和孟加拉國總理謝赫·穆吉布·拉赫曼在達卡簽署。全文共十二條。主要內容有:各方將尊重對方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干涉對方內政。雙方將根據上述原則以及平等互利的原則進一步發展和加強它們之間現在的友好睦鄰和全面合作的關係。締約雙方信守一切民族和國家不分種族或信仰一律平等的原則,譴責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的一切形式的表現,決心為最後徹底消滅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而努力;雙方重申它們信奉不結盟與和平共處的政策……,繼續加強和擴大經濟、科學和技術方面的互利和全面的合作。兩國將根據平等互利原則和最惠國原則發展貿易、交通運輸方面的相互合作;締約雙方中的每一方都莊嚴宣布它將不締結或參加任何針對另一方的軍事聯盟。最關鍵的是第九條:締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將不向參加反對另一方的武裝衝突的第三方提供任何援助。一旦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遭到攻擊,或受到攻擊的威脅,締約雙方將立即進行相互磋商,以便採取適當的有效措施來消除這種威脅,從而保證它們兩國的和平與安全。條約期限為25年,經雙方同意可予續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