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博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字[2009]58號)和中共博野縣委、博野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博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字[2010]15號),設立博野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野縣民政局
  • 外文名:Boye County Civil Affairs Bureau
  • 內設機構:辦公室、社會事務股
  • 單位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編制:6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增加城鄉醫療救助管理的職責。
(二)增加福利彩票管理的職責。
(三)增加慈善協會管理的職責。
(四)加強做好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工作,切實保障福利企業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民政信息宣傳和政策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全縣民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工作。
(二)負責全縣社團組織的審批、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死亡撫恤管理工作;承辦革命傷殘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褒揚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編纂。
(五)負責管理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及退役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博野縣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會同兵役部門做好控制非農業戶口青年入伍徵集比例工作;指導軍隊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負責軍隊移交本縣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役士兵官、軍隊無軍籍退職職工接收安置、管理服務工作;
(七)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指導災區進行生產自救;管理、分配省、市下達和縣撥付的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負責國內外對本縣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八)建立和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省、市、縣社會救濟政策、標準和救災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導全縣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工作及扶貧綜合開發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查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承擔博野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指導城鎮社區居委會的建設,擬訂工作意見、實施方案及配套措施的落實,推進社區建設。
(十)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縣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加強收遣站的管理、建設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標準;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及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核、申報工作;監督管理社會福利基金,接收國內外各界人士對福利事業的捐贈工作,管理縣級福利基金。
(十二)負責全縣福利企業的年檢、變更和註銷申報工作。
(十三)負責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全縣各級行政區劃界線,負責全縣各級行政區劃界線的調整、變更,撤鄉建鎮、鄉鎮規模調整,鄉改鎮,鄉鎮政府駐地的遷移,城鎮街道辦事處的取消、設立、規模調整的調查、論證及申報工作;負責全縣各鄉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協調解決行政區劃邊界糾紛。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博野縣民政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配合有關股室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民政工作總結,信息反饋工作;負責局辦公會議議題、文書檔案、來信來訪、綜合治理、保衛、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對本單位各項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調查研究民政工作有關方針政策及發展戰略問題,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負責民政宣傳和綜合性檔案、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負責民政會議的會務工作。
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工作;申報、褒揚革命烈士、確定老復員軍人身份及傷殘軍人等級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指導光榮院、烈士塔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優撫政策的督促檢查和落實工作;承辦“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參與擁軍優屬活動的組織安排。
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制定年度城鎮義務兵和轉業士官的分配計畫、並組織實施安置;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人才共育的協調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和干休所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社會事務股。
宣傳、貫徹、實施黨和國家殯葬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殯葬發展規劃,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工作;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和喪葬商品市場的管理。
宣傳、實施《婚姻法》,指導管理全縣的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婚姻介紹、教育、諮詢等社會服務活動;
貫徹《收養法》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收容遣送工作。
負責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村民委員會的建設工作。
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和慈善協會的日常工作;接收社會各界對福利事業的捐贈。
貫徹落實救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時查清、核實和上報災情,組織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負責和指導特大自然災害的緊急搶救和災民的轉移安置;負責募集分配、發放、管理救災款、物;負責指導救災扶貧周轉金的投放管理、使用工作;
負責全縣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指導農村困難戶、“五保戶”的臨時和定期定量救濟及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指導管理敬老院的日常工作。負責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百分之四十救濟政策的落實。
承辦縣、鄉、村行政區劃變更、審核、申報工作;負責處理縣、鄉、村間的邊界糾紛及界線的勘察及行政區域界限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鄉、村地名命名、更名申報工作;蒐集、整理、更新地名資料。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老齡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全縣老齡工作規劃並負責協調組織實施;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負責全縣社團組織審批、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全縣各級社團的日常工作;負責對違法社團的查處工作;負責對社團的年檢工作。

人員編制

博野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2名。

附則

本規定由博野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博野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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