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興縣交通運輸局

博興縣交通運輸局

博興縣交通運輸局山東是省交通運輸廳“全省交通運輸系統治理公路水路‘三亂’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單位。

2020年,縣交通運輸局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縣委、縣政府安排部署,落實“1125”交通強縣工作思路,奮勇走在全縣高質量發展前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興縣交通運輸局
  • 地點:山東省博興縣
  • 性質:事業單位
  • 屬性:非盈利
現任領導,領導名單,所獲榮譽,權利義務,執行程式,主要職能,

現任領導

張東民:博興縣交通運輸局局長。

領導名單

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博興縣交通運輸局
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鄭楊林 黨委書記
副組長:裴樹剛 黨委副書記
王天強 黨委委員、副局長
白玉強 黨委委員、副局長
黃 波 黨委委員、鐵路工作辦公室主任
孫雪華 黨委委員、稽查站站長
牟樹勛 黨委委員、農村公路管理局局長
成 員:崔樹軍 辦公室主任
馬建光 稽查站教導員
邢 波 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
劉樹港 路橋工程處主任
王道剛 運輸公司黨支部書記
陳 霞 配件公司黨支部書記
宋曉玲 二運公司黨支部書記
韓淄博 乙炔氣廠黨支部書記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崔樹軍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系統黨務公開日常工作。

所獲榮譽

2012年05月10日,博興縣交通運輸局榮獲全省交通運輸系統 治理公路水路“三亂”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權利義務

2、當事人有知情權; 3、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4、當事人有權陳述,申辯或申請行政機關組織聽證; 5、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7、當行政機關非法侵害其權益,使其遭受損失時,當事人有權向行政機關要求行政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8、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議或訴訟的,按期履行義務。

執行程式

執行方法:加罰,徵收滯納金。
催告:事先催告交當事人在限期內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會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督促其主動履行義務。
行:
徵收費用:交通管理部門如果採取的是代執行的方式,就需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徵收執行的有關合理費用。

主要職能

(一)承擔涉及全縣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 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參與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 管理。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交通運輸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公路、水路行業發展規劃、計畫、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規定和管理辦法: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擬訂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運管制度、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負責道路、水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工作;負貨全縣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車輛維修、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管理;負責城鄉客運、城市公共汽車、旅遊汽車及有關設施的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管理交通稽查工作。
(四)承擔縣城內溝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體育運動船舶除外〉及這一水域內經批准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管工作;承擔縣城內河(航水域安全監管貨任;負責縣城內河水上交通管制、救助打扮、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舶(不合漁業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的檢驗、接記、防止污染等工作;指導港口設施保全、引航管理工作。
(五)負責5財政性資企安排建議;監督實施全縣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負責公路通行費收費頭內河船閥、超限超載站點設定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行業投融資 工作。
(六)承擔全縣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紡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愛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按規定負責港口規劃和岸線使用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高速公路、國道、省邊的申報、規劃等協調工作.負責縣鄉道的布局規劃,組織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監督和指導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工作;負責路政管理.依法保護公路產權。
(八)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交通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行業科技開發.推動技術進步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負責相關行業統計,發布有關信息。
(九)負責全縣縣鄉公路及場站建設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資企的使用管理、監督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組織實施交通運輸重點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指導交通運輸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相關涉外運輸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公路、水路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縣6交通戰備工作;承辦市、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治理公路、水路“三亂”工作;承辦市、縣治理公路、水路“三亂”領導小組下達的工作任務。
(十三)貫徹落實回家、省、市、縣關於鐵路建設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實施國家、地方鐵路規劃;承辦縣鐵路辦公室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 、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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