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是在每年元宵節這個普天同慶的日子,不僅州官能放煙火,也容許老百姓點燈,人們便“相偷為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白偷青
- 記載:《魏書》
- 解釋:容許老百姓點燈
- 時間:每年元宵節
《魏書》中有關於“禁十五日相偷戲”的記載。而在崇禎八年刊行的《帝京景物略》里,則載有金元時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雖竊至妻女不加罪”的文字。意思是說,在元宵佳節的三天裡,不僅容許偷盜物品,甚至連妻女為人所竊都不以為忤。明清時期,對於元宵節的“偷竊”行為,人們仍然採取十分寬容的態度。
清初查嗣瑮的《燕京雜詠》中寫道:“六街燈月影鱗鱗,踏遍長橋摸鎖頻,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門猶有放偷人”。原來,相偷為戲既然是一種大家參與的民間習俗,偷東西與放小偷,就成為約定俗成的遊戲規則。在火樹銀花、明月逐人的元宵節,人們並非為了徹底擺脫日常法度與禮典的規範,而只是故意挑逗這些約束,使得元宵節的“鬧”愈加帶來歡笑。
廣西博白縣一個客家大縣,民國以來就有元宵節“偷青”的習俗。每年到正月十五那晚就有很多人拿著小電筒到菜田裡偷青。有的是偷取別人蔬菜園裡幾棵青菜拿回家,認為是一種吉兆,能使你家一帆風順。有的是特意偷取小蔥,給孩子餵食,覺得這樣孩子就能“聰(蔥)明”。據說,主人不能責罵那些偷菜的人,否則自己就會不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