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州黨辦發〔2011〕36號)精神,設立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審計局(以下簡稱自治州審計局),機構規格為正縣級,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事業單位,附則,
職責調整
一調整的職責。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的職責。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州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及審計決定的監督檢查。
現任領導
局長:王京輝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州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州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
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審計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審計廳提出年度州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州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⒈自治州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⒉縣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自治州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⒊使用自治州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⒋自治州本級財政投資和以州本級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⒌州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⒍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⒎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自治州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承擔自治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按規定對縣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自治州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自治州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自治州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監督縣市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自治州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承擔自治區審計廳授權的審計事項。
(十二)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自治州審計信息系統。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審計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組織人事、固定資產、財務、檔案、保密、信訪、老乾、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效能建設等工作。
二法制科。
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和審計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局機關行政督察與審計業務督察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協調審計機關移送案件的督促檢查。
三財政審計科。
組織審計自治州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自治州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自治州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中級人民法院機關、人民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貿審計科。
組織審計自治州國有企業、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的自治州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審計自治州有關部門管理和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和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科。
承擔自治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有關工作,組織對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上級交辦的專項審計事項及其他任務;對自治州各委、辦、局黨政領導幹部、自治州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協調縣市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上級交辦的專項審計事項及其他任務。
七計算機審計科。
負責全州審計業務計算機技術處理和設備維護,保障設備的正常運轉與安全;負責擬訂全州審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各項管理制度;負責全州審計系統計算機網路的技術管理並提供技術服務;負責建立、開發和管理全州基礎性審計資源資料庫;承擔和參與局機關的計算機審計項目並指導縣市計算機審計工作的開展;組織指導和協助做好全州審計系統計算機人員培訓工作;加快實施並推動“金審工程”審計管理系統和審計實施系統的套用,規範和完善審計軟體的推廣套用和普及。
紀檢(監察)組: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指導自治州審計系統黨紀、黨風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5名(含紀檢組長、總審計師、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14名。
按規定核定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事業單位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投資審計中心。相當於副縣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審計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8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副縣級1名,正科級2名)。
主要職責:對政府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中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組織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開展委託審計項目招標和對委託審計項目進行管理;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政府投資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指導各縣市審計機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業務。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