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州黨辦發〔2011〕36號)精神,設立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掛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測繪局牌子,機構規格為正縣級,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 所屬部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職責調整,人員編制,事業單位,派出機構,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自治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自治州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自治州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自治州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自治州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自治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自治州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市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自治州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並組織落實自治州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機制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自治區、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土地徵用補償費的聽證、發放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自治州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自治州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自治州重大專項土地調查,指導縣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自治州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制定和實施鄉鎮、村隊用地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自治區、自治州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依法管理許可權內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上報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編制並組織實施自治州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培育礦業權市場並指導礦業權依法流轉。
十依法對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指導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州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管理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指導行業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承擔測繪管理責任;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和年檢工作的初審,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管理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確認並管理測繪成果;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監督實施測繪標準,指導監督測繪產品質量管理。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自治州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自治州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國土資源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檔案、保密、對外聯絡、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史志的編纂工作;承擔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耕地保護利用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政策、農用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及有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補充耕地的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用地開發規定;指導和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依法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等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補充耕地方案的監督實施;負責許可權以內土地開發整理的立項、審查和驗收工作;擬訂自治州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管理實施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查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鄉鎮、村隊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和土地等級評定與監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擬訂土地收購、儲備計畫,負責土地收購、儲備及管理,定期向社會發布土地收購儲備信息,及時向市場供應土地;負責對土地二級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三地籍規劃科。
負責城鄉地籍和地政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土地資源的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的有關規定;負責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組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組織擬訂自治州地籍工作計畫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負責擬訂土地權屬管理辦法;參與調處跨縣市及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對建設用地進行預審;參與報自治州、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自治州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四礦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起草編制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總體規劃;依法進行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指導採礦權依法流轉;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對礦產企業“三率”指標的制定及考核;掌握轄區內礦業開發動態和統計年報的匯總上報;組織查處破壞礦產資源的違法活動;組織指導本州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逐級劃繳;對各縣市難以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進行直接徵收;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用於礦產資源保護的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審查,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及驗收工作;審核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
紀檢(監察)組: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系統黨紀、黨風和行政監察工作。

職責調整

一划出的職責。
⒈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修訂和評估、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等前期技術性、服務性工作及地價、土地市場信息、採礦登記諮詢等服務性工作交給中介服務機構承擔。
⒉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認定職責交行業協會。
二加強的職責。
⒈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⒉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人員編制

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測繪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5名。
按規定核定機關工勤事業編制3名。

事業單位

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處理土地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相當於副縣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4名(含工勤事業編制1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副縣級1名,正科級1名)。
主要職責:按照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有關土地、草場、森林、礦山、水資源等法律、法規,檢查土地、草場、林地、礦山、水域等糾紛處理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土地、草場等糾紛的配套辦法和意見;負責並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裁定州內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權屬糾紛;督促、檢查並指導縣市政府以及有關業務部門對土地、草場等糾紛的處理情況;負責答覆和處理人大、政協關於土地、草場等糾紛方面的意見、建議、提案等工作。
二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政策法規室(信訪室、執法監察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負責對自治州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下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負責自治州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處罰聽證有關事宜;負責有關民眾來信來訪接待調查處理工作;受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舉報;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審查和向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移交需查處的違法案件;負責違法案件會審的日常工作。
三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測繪管理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2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負責全州測繪行業管理,管理測繪任務登記、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監督管理測繪市場,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指導全州測繪標誌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自治州基礎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技術監督與組織實施工作;審核監督對外提供測繪成果。
四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財務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獨立進行會計核算,負責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收繳以及國土資源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貫徹執行國土資源各項收費規定;承擔自治區和自治州財政核撥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州土地儲備整理中心、阿拉山口口岸分局和賽里木湖風景名勝區分局的財務管理;監管自治州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和自治州國土資源交易中心的財務工作。
五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組織人事教育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負責機關、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科級以上幹部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資管理;協助局黨組考察縣市、派出機構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和全系統領導幹部;編制全系統職工教育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培訓工作;負責全系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初審和技術工人技術等級的審查上報工作。
六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紀檢監察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2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負責機關、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職能。
七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地質勘查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參與編制自治州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管理區域地質礦產勘查活動、成果登記及礦產地發現權的保護;依法進行地質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的審核;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管理工作;管理砂石、粘土儲量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八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地質環境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2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負責管理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下水動態監測、調查評價、預報;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管理和保護地質遺蹟,組織認定具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
九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負責擬訂全州土地整理項目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投資的土地整理項目;編制土地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資質單位(專家)進行初審並負責項目的勘查、立項和上報;負責全州土地整理項目資金的預算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建議;負責組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定期向社會發布土地儲備信息;承擔土地儲備、開發、整理、復墾的資源調查、技術指導等工作。
十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交易中心。相當於科級,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差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受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委託,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發布土地、礦業權交易信息,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息諮詢服務;對本地區土地市場和礦業權市場進行監測;負責對縣市國土資源交易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導航與位置服務中心)。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7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承擔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設計和研究工作;承擔國家徵用土地等前期技術性、服務性及建設用地項目和土地權屬、礦產權屬的勘界工作;承擔地籍測量和調查工作;負責地形圖、地籍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與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圖的製作、管理、更新與服務工作;負責自治州衛星連續運行基站(CORS)系統維護、最佳化和系統數據管理;積極開展CORS系統用戶服務與推廣工作;為自治州國土資源(包括土地礦產市場)計算機網路系統、辦公自動化、信息保障等提供技術服務,指導各縣市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

派出機構

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局阿拉山口口岸分局。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5名(含工勤事業編制1名),其中: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負責阿拉山口口岸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工作,並承擔測繪行政管理職能。
二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局賽里木湖風景名勝區分局。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含工勤事業編制1名),其中: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負責賽里木湖風景名勝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工作,並承擔測繪行政管理職能。

其他事項

一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掛“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測繪局”牌子。
二將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隊更名為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掛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導航與位置服務中心牌子。
三將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地整理中心更名為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地儲備整理中心。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自治州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由自治州水利局牽頭,會同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五根據《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04〕162號)和《關於調整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新黨組通字〔2004〕50號)精神,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組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縣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局長、副局長(含同級非領導職務),由自治州國土資源局黨組徵求縣市黨委意見後任免;縣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組織人事教育室正職,自治州國土資源局黨組在任免前,須報請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同意;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任免後,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備案;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及所屬機構的幹部,由自治州國土資源局黨組按規定程式任免。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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