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進一步規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治區關於基本建設和國債專項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使用開發銀行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8-5-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博州政辦發52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金融保險
博州政辦發5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5-20

法規內容

各縣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會,賽里木管委會,州人民政府各部門: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治區關於基本建設和國債專項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使用開發銀行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04〕64號)精神,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管理和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的政府部門、借款法人、項目建設單位以及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實施的項目。
第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屬於自治州政府信用貸款(以下簡稱自治州政府信用貸款),由州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管理。
第四條自治州政府信用貸款建設項目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為州本級政府信用貸款建設項目和縣市政府信用貸款建設項目。
第五條自治州政府信用貸款的使用範圍:一是使用上級財政資金投資項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資本金;二是自治州決定的屬於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建設項目貸款。
第六條政府信用貸款的使用原則:以財政償債能力為依託,擇優選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誰使用、誰歸還。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管理職責
第七條為加強管理和協調,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州財政局。
第八條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與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以下簡稱開行新疆分行)商定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項;簽訂《開發性金融合作協定》;確定合作方向和內容;決策貸款的主要投向;審批項目貸款使用計畫;監督貸款使用情況。
第九條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日常事務;擬定項目貸款使用計畫,報請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負責辦理金融合作相關事宜;向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上報貸款使用有關信息;會同州發改委、審計局、監察局等相關部門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條自治州國資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州國資經營公司)主要職責:作為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統一對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的籌措、使用、歸還進行管理;匯總分析上報貸款使用、管理、償還和工程進度情況;建立貸款資金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防範金融風險。
第十一條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貸款承借主體、州本級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申報貸款計畫,嚴格按照契約、協定及有關規定使用貸款,確保貸款專款專用;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上報貸款使用、管理、償還和工程情況(重大設計變更、隱蔽工程簽證)等信息;辦理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和州國資經營公司交辦的有關貸款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貸款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州國資經營公司按照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下達的項目貸款使用計畫,與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貸款承借主體、州本級項目建設單位簽訂《使用自治州政府信用貸款協定書》。
第十三條 州國資經營公司設立貸款專戶,用於核算貸款的使用和管理,並接受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監督。
第十四條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貸款承借主體、州本級項目建設單位所有涉及統一管理的貸款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貸款承借主體或州本級項目建設單位使用貸款時,經項目監理單位簽字確認,由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貸款承借主體或州本級項目建設單位將貸款使用計畫申請報州國資經營公司,由州國資經營公司會同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貸款使用計畫進行審核並核定項目建設進度,經州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由州國資經營公司向開行新疆分行申請支付資金,再由州國資經營公司將資金直接撥付項目施工單位或設備材料供應商。
第十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貸款承借主體或州本級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和契約條款規定辦理工程、設備價款結算,按時向州財政局、州國資經營公司報送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貸款的使用要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貸款的還貸管理
第十七條 州財政局和州國資經營公司根據貸款的還本付息計畫,於每年年底前將次年上、下半年的還本付息計畫下達縣市財政局和州直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自治州政府信用貸款從州國資經營公司與開行新疆分行簽訂《借款契約》並放貸之日起開始計息,由州國資經營公司負責統一歸集後歸還開行新疆分行。
第十九條 州國資經營公司設立還貸準備金帳戶,縣(市)財政、州直項目建設單位在每年2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兩次將上、下半年的還本付息資金上繳州財政局,由州財政局統一存入州國資經營公司還貸準備金帳戶,確保還貸準備金專戶中有足夠的資金償還到期貸款本息。項目建設配套資金按比例與貸款資金同步或先期到位。
第二十條 縣(市)財政、州直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借款契約》償還貸款本息,無法按期償還時,州財政局根據州人民政府出具的項目還款承諾函將從下撥的財政資金中直接扣劃至州國資經營公司還貸準備金帳戶,保證貸款的按期足額償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州財政局、州國資委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