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生涯
場上位置:前衛
身高:172厘米
體重:68公斤
慣用腳:右腳
代表國家隊:出場0次,進0球
歐洲三大杯:出場9次,進0球
歐洲冠軍聯賽:出場0次,進0球
生涯數據
賽季
| 俱樂部
| 號碼
| 出場
| 進球
| 國家
| 聯賽等級
| 排名
|
---|
1990/91
| | | 12
| 1
| | | |
1989/90
| | | 17
| 0
| | 1
| 12
|
1988/89
| | | | | | 1
| 3
|
1987/88
| 列日標準
| | 4
| 0
| | 1
| 10
|
1986/87
| 列日標準
| | 26
| 1
| | 1
| 10
|
1985/86
| 列日標準
| | 18
| 1
| | 1
| 3
|
1984/85
| 列日標準
| | 20
| 1
| | 1
| 8
|
1983/84
| 列日標準
| | 6
| 0
| | 1
| 4
|
博斯曼法案
訴訟經過
博斯曼於1974年加入了標準列日足球俱樂部,後由於自身無法立足於標準列日這樣的大球會,故於1988年轉投同城RFC列日隊,他與RFC列日隊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契約,月薪2500美元。
在1990年契約到期時,由於對開出的工資不滿,博斯曼不打算再與RFC列日隊續約,而打算轉會到法國的敦刻爾克隊踢球。但由於按照當時的法案,契約到期的球員的轉會仍舊需要轉會費,敦刻爾克隊提供不出列日隊所需的轉會費,所以列日隊不放他走。同年7月,仍然不肯與RFC列日隊簽約的博斯曼,被該俱樂部根據比利時足協的規定,處以“無薪及不得代表RFC列日隊以外任何球隊踢球”的處罰。他不願再為RFC列日隊踢球,而後者又不許他為別的球隊踢球。在這樣尋求轉會不成而又面臨俱樂部封殺的情況下,博斯曼決定訴諸法律,捍衛自己的利益。
1990年8月,博斯曼將RFC列日、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聯三方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他100萬美元。他的訴訟理由是俱樂部不放自己轉會的行為違反了《羅馬條約》。在訴訟的同時他為了維持生計,先後在法國、比利時等低級聯賽的俱樂部效力。
1990年11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判博斯曼勝訴。
1991年6月,博斯曼再次陷入了失業狀態,只能從政府處領取救濟金度日,無奈之下他又將RFC列日俱樂部告上了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要求支付賠償金。列日第一地方法院根據《羅馬條約》的前述條款裁定歐洲足聯有關球員轉會的制度是不合法的。結果RFC列日俱樂部、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聯三家不服判決,聯合向比利時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1995年3月,比利時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歐洲足聯、比利時足協和RFC列日隊的抗訴。歐洲足聯再次表示不服。他們採取了多管齊下的辦法,一方面向歐盟部長理事會施加壓力,希望他們能幫助歐足聯維護對球員的管理權;另一方面,歐足聯又向博斯曼表示和解上的誠意,提出以800萬法郎私了。至此,經過媒體的大幅度渲染,博斯曼已經成為了全球矚目的新聞人物。處在風口浪尖的博斯曼已經無法不將官司繼續下去了。與此同時,歐洲法院受比利時列日第一地方法院的委託,已經正式受理了這起球員轉會導致的官司。此時,博斯曼一方面獲得了大眾輿論的支持;另一方面,歐洲法院和歐盟的有關官員一再作出對博斯曼有利的表態。
1995年12月15日,歐洲法院做出了最後判決,裁定歐洲現行的轉會費制度與外援上場名額限制是非法的。此判決為最終裁決,不得抗訴。這就是著名的博斯曼法案。並判決此案再重新交回布魯塞爾法庭,由該法庭判決博斯曼應該獲得的賠償金額。
後續事件
1995年12月22日,歐盟委員會根據歐洲法院的判決,要求歐洲足聯立即接受此判決。
1996年1月19日,歐盟委員會給歐洲足聯下達了最後通牒:歐足聯必須在6周之內接受歐洲法院有關“博斯曼事件”的裁決。
1996年2月19日,歐洲足聯被迫決定接受歐盟的要求,廢除對於外援上場名額的限制及現行的轉會制度。
退役以後生活
儘管博斯曼本人贏得了這次訴訟,但他本人並未得到多少利益,相反因為漫長的官司消耗了他的精力,使其在足球場上的競技狀態受到很大的影響,再加上已經年過30,因此很難找到新的東家為其效力,因此博斯曼只能草草地結束自己的職業生涯,決定退役。
在打完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後,英國《太陽報》聲稱他已經失去了他所有的賠償金,開始酗酒,並日漸消沉,得了抑鬱症,靠社會福利度日。他因為投資失敗損失了金錢,他投資生產了一種特別的T恤,並希望通過《博斯曼法案》受益的人購買他的T恤並支持他,然而他只銷售了一件出去,買主還是他律師的兒子。為償還稅款,他不得不賣掉了他的第二套房屋和跑車。
2013年4月博斯曼被判處一年監禁,理由是在2011年他的女朋友和他的女兒因為拒絕給他提供含有酒精的飲料而被他襲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