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和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愛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屬性:事業單位
- 行政區域:博愛縣
- 職責:研究全縣人口發展戰略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研究全縣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提出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和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三)負責實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四)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規範性檔案,提出並擬訂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措施。
(五)研究擬訂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範,負責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六)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負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計畫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七)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制定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九)編制縣級計畫生育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支出的預決算及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
(十)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指導縣計畫生育協會工作。
(十一)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開展嬰幼兒早期教育。
(十二)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和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三)負責實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四)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規範性檔案,提出並擬訂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措施。
(五)研究擬訂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範,負責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六)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負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計畫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七)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制定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九)編制縣級計畫生育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支出的預決算及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
(十)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指導縣計畫生育協會工作。
(十一)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開展嬰幼兒早期教育。
(十二)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重大事項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並指導落實;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基層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協調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綜合改革工作;承擔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建議;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違反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的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組織督查計畫生育執法情況;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組織開展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的社會經濟政策的研究;研究擬訂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的工作建議;指導督促落實各項利益導向政策。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科。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規劃、計畫;承擔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綜合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全縣性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做好生育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制定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負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科。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實行目標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全市城鎮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套用,開展流動人口區域協作;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指導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機制,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五)宣傳教育科。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
(六)科學技術服務科。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藥具和節育技術推廣使用規範;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發放、管理、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指導全縣人口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出生缺陷一級干預預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開展嬰幼兒早期教育;承擔依法公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工作。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審核受理材料,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對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辦對下列事項的許可審批:1.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核發;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3.非農業人口二孩生育證核准;4.獨生子女病殘兒鑑定審批。
(七)財務科。編制計畫生育事業費、專項經費及藥具的中長期需求計畫;編制部門預決算;編制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建設規劃;指導、監督、審計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指導、審計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八)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科。負責全縣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定期向領導小組和上級機關報告綜合治理情況;指導各鄉鎮、配合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協調鄉鎮和有關部門在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有關事宜;查處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中發現的問題和民眾舉報的案件。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重大事項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並指導落實;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基層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協調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綜合改革工作;承擔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建議;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違反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的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組織督查計畫生育執法情況;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組織開展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的社會經濟政策的研究;研究擬訂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的工作建議;指導督促落實各項利益導向政策。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科。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規劃、計畫;承擔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綜合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全縣性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做好生育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制定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負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科。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實行目標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全市城鎮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套用,開展流動人口區域協作;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指導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機制,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五)宣傳教育科。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
(六)科學技術服務科。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藥具和節育技術推廣使用規範;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發放、管理、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指導全縣人口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出生缺陷一級干預預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開展嬰幼兒早期教育;承擔依法公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工作。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審核受理材料,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對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辦對下列事項的許可審批:1.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核發;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3.非農業人口二孩生育證核准;4.獨生子女病殘兒鑑定審批。
(七)財務科。編制計畫生育事業費、專項經費及藥具的中長期需求計畫;編制部門預決算;編制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建設規劃;指導、監督、審計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指導、審計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八)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科。負責全縣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定期向領導小組和上級機關報告綜合治理情況;指導各鄉鎮、配合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協調鄉鎮和有關部門在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有關事宜;查處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中發現的問題和民眾舉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