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中文名: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它報酬之需徵稅率給予部份豁免發文單位:澳門發布日期:2002-4-4執行日期:2002-4-1 發文單位:澳門文 號:第10/2002號發布日期:2002-4-4執行日期:2002-4-1博彩中介人佣金稅項之部分豁免第一條 博彩中介人佣金稅項之部分豁免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它報酬之需徵稅率,給予40%之部分豁免,因而免除責任之適用稅率定為3%.第二條 豁免期間上條所指稅項之部分豁免為期三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 生效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命令公布。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