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它報酬之需徵稅率給予部份豁免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它報酬之需徵稅率給予部份豁免
  • 發文單位澳門
  • 發布日期:2002-4-4
  • 執行日期:2002-4-1
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10/2002號
發布日期:2002-4-4
執行日期:2002-4-1
博彩中介人佣金稅項之部分豁免
第一條 博彩中介人佣金稅項之部分豁免
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它報酬之需徵稅率,給予40%之部分豁免,因而免除責任之適用稅率定為3%.
第二條 豁免期間
上條所指稅項之部分豁免為期三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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