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南雄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雄編〔2010〕04號),設立南雄市環境保護局,為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南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南雄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雄編〔2010〕04號),設立南雄市環境保護局,為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統籌協調環境政策、環境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的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協調、監督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
(五)增加監管放射源及其射線裝置、危險廢物處置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級環境保護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章制度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八)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環境保護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國家和省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與管理。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韶關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負責文電、會務、財務、機要、檔案、人事、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計生、紀檢、監察、黨群、宣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後勤接待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和環境污染治理資金;負責督促做好人大、政協的環保提案議案答覆工作。
(二)環境管理股。
承擔環保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等工作,加強新老污染源的監督治理;做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總量減排考核工作,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做好放射源及其射線裝置、危險廢物的統一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保工作,協調監督全市污水處理廠建設與管理;負責有關環保規劃檔案起草工作,承擔環保科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年審;負責擬訂環境功能區劃、環保規劃,實施對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做好城市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實施環保目標責任考核和文明城市、生態示範區創建工作。
(三)環境應急與監察股(環境監察分局)。
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和調查處理;協調處理有關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任務完成情況;負責全市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並進行稽查;承辦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實施行政處罰。
市環境監察分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0名。其中: 分局局(股)長1名(可由副科級幹部擔任)、副局長(副股長)2名;其他人員7名。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長2名;其他人員2名。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