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網路文化協會

南陽市網路文化協會成立於2007年8月9日,是由南陽市從事網際網路業及網際網路相關產業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個人,以及一切關心和推動南陽市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事業發展的研究者、管理者、實踐者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經中共南陽市委宣傳部批准,南陽市民政局核准註冊,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獨立法人組織。

本協會接受中共南陽市委宣傳部、南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協會辦公地點:河南省南陽市七一路5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陽市網路文化協會
  • 外文名:Network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Nanyang City
  • 辦公地點::河南省南陽市七一路53號
  • 成立於:2007年8月9日
協會宗旨,會員管理,會員入會,會員收費,會員服務,會籍管理,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提高我市網際網路技術的套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會員合法權益和用戶利益;組織和倡導文明辦網、文明上網活動,唱響網上主旋律,傳播先進文化,普及網路知識,引導用戶健康上網,淨化網路環境,營造文明健康、積極向上的網路文化氛圍;整合網路文化資源,打造網路文化品牌,提高網路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開展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探索與研究新形勢下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新規律、新方法、新途徑;團結全市網際網路行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學術團體,對內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對外代表我市網際網路界參與國內、國際交流和有關網路文化建設的學術研究等活動,發揮網際網路對我市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促進我市網際網路事業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會員管理

為了充分發揮橋樑作用,更好地體現協會為會員單位服務的宗旨,根據協會章程,現制定會員申請入會和管理辦法如下:

會員入會

1、凡承認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的南陽轄區內從事網路文化建設及相關產業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以及一切關心和推動南陽市網路文化建設管理事業發展的研究者、管理者、實踐者,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
2、申請入會由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向協會秘書處領取入會申請表和協會章程,也可以進入協會網站下載會員申請表。
3、申請單位或個人,在認真閱讀協會章程並填寫申請表後加蓋公章或簽上個人名字,遞交協會秘書處。
4、協會秘書處在一周內對申請表進行審批,提出審核意見後,經秘書長批准同意後,及時告知入會單位申請結果,統一頒發會員證書或銅牌。

會員收費

1、協會原則上每年在第二季度向會員收取會費,收取標準按照市物價局審核確定執行。
2、會員單位確有特殊情況的,可申請延期交付或減免會費。需要減免的,要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後由秘書處審批。

會員服務

1、協會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會員單位進行服務需求調查,以會員的需求作為改進工作目標、創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主要依據和重要參考,儘可能為會員單位提供更多直接或間接的、有價值的服務。
2、凡是由協會組織、承辦或與其他有關部門合辦的活動,協會會員享有優先參與權和各項優惠政策,並依照活動內容減免活動費用。
3、協會將利用所屬的協會網站和有關平台,為會員單位和個人搭建互動通道,及時反映會員的活動動態,宣傳推介會員的發展信息,充分展示會員的良好形象,提高擴大會員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儘可能為會員提供業務服務和幫助。
4、定期或按會員需求不定期走訪會員單位,及時了解有關發展動態、合理要求和意見建議,增進交流和溝通。
5、會員單位如有特殊服務需求,可與協會秘書處共同研究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和工作計畫,並由會員單位和協會共同組織實施。

會籍管理

1、協會秘書處設立專人管理會員會籍,在協會網站上建立專門的會員資料庫。
2、各會員單位指派的會員代表,作為協會聯絡員,應當經常與協會秘書處保持聯繫。在本單位在協會註冊信息變更或有重要變故時,及時傳遞有關信息。
3、會員單位如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公開曝光的行為,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4、會員自願退會的,應由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秘書處批准退會,同時收回會員證或銅牌,並在會員資料庫中註銷會員資格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陽市網路文化協會”。
第二條 南陽市網路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我市從事網際網路業及網際網路相關產業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個人,以及一切關心和推動南陽市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事業發展的研究者、管理者、實踐者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經中共南陽市委宣傳部批准,南陽市民政局核准註冊,多趣093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獨立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提高我市網際網路技術的套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會員合法權益和用戶利益;組織和倡導文明辦網、文明上網活動,唱響網上主旋律,傳播先進文化,普及網路知識,引導用戶健康上網,淨化網路環境,營造文明健康、積極向上的網路文化氛圍;整合網路文化資源,打造網路文化品牌,提高網路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開展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探索與研究新形勢下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新規律、新方法、新途徑;團結全市網際網路行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學術團體,對內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對外代表我市網際網路界參與國內、國際交流和有關網路文化建設的學術研究等活動,發揮網際網路對我市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促進我市網際網路事業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共南陽市委宣傳部、南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南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諮詢服務;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促進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 組織全市網際網路相關單位和團體,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發展方向,提高網路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宣傳科學真理,傳播先進文化,倡導科學精神,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
(三)緊緊圍繞南陽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整合網路文化資源,打造網路文化品牌,加大對外宣傳和推介南陽的力度,樹立南陽的良好形象。組織開展社會性網路文明活動,正確引導文明辦網、文明上網,淨化網路環境,倡導良好的網路文明風氣。
(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並實施網際網路行業的有關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保障網上傳播信息安全,提高行業服務質量。
(五)開展網路文化建設信息的蒐集與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了解掌握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發展動態,研究我市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事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
(六)組織網際網路行業的相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研究探討網路文化建設工作的規律性以及做好新形勢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努力實現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
(七)總結交流、推廣全市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研究成果及新鮮經驗,舉辦專題座談會、經驗交流會和理論研討會,召開年會。組織對網路文化建設工作人員和網站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
(八)積極組織參與國內、國際網際網路有關組織舉辦的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方面的學習培訓、合作交流、考察研討等活動,加強會員單位與國內、國際組織之間的了解和溝通。組織參加全省性的理論研討活動及兄弟地市的交流、學習、考察活動,加強南陽與外界的合作與交流,為我市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九)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及有關信息資料。
(十)承擔會員單位及其它社會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熱心從事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能夠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的各項工作;
(三)單位會員是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與網際網路行業相關的機關、企業、科研、教育單位及學術團體。
(四)個人會員是在網際網路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中國公民。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會員符合第八條(一)、(二)、(三)款的機關、企業、科研、教育單位及學術團體,向本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協會秘書處審查、常務理事會批准。
(二) 個人會員符合第八條第(一)、(二)、(四)款的個人向本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協會秘書處審查、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履行符合本章程的義務;
(二)承擔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等義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會做積極貢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應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增補)產生理事會,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重要決議;
(五)確定本會的變更事項和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遠期工作
計畫;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在特殊情況下,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確因工作需要仍需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職務,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一般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擬定並實施內部管理制度;
(四)協調本會內部各部門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理事活動經費由所在單位解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規定按年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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