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陽市機構改革方案
- 外文名:Institutional Reform Plan of Nanyang City
- 適用地區:河南省南陽市
- 機構數量:50個
主要特點,機構設定,市委機構,政府機構,其他改革,重點環節,時間安排,
主要特點
一是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三是堅持上下對應貫通。
四是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
五是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
機構設定
市委機構
(一)建立健全和最佳化市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這次機構改革,組建與省委保持一致設定的黨委議事協調機構10個。分別是:
1、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
2、市委審計委員會;
3、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
4、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
5、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
6、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
7、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
8、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
9、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
10、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
其中,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均為市委工作機關。
因地制宜設定的黨委議事協調機構3個。分別是:
1、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2、市委建設重要區域中心城市和區域協調發展委員會;
3、市委城鄉規劃委員會。
其中,市委建設重要區域中心城市和區域協調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主要是根據我市建設重要區域中心城市的發展定位設立;
市委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按照省里統一要求設立。
(二)加強市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編制和公務員工作,市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市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統一管理僑務工作等。
政府機構
一、對應中央、省機構改革設定的市委工作機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
新組建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醫療保障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等14個機構。
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市信訪局調整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分別更名為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對市委辦公室、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委政法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審計局等13個機構的職責進行了最佳化調整。
二、因地制宜設定的3個市委工作機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中醫藥發展局,以及上輪改革中設定的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
設定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作為市委工作機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共同管理,以市委辦公室管理為主。主要是考慮服務全市“兩輪兩翼”戰略和“九大專項”建設,加強和改進幹部作風建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的實際需要。
設定市中醫藥發展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管理。主要是考慮我市是中醫藥資源大市,“醫聖”張仲景故里,推動我市中醫藥發展的現實需要。
其他改革
統籌推進人大、政協、群團等領域改革
圍繞實現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系統謀劃和確定人大、政協、群團等領域改革事項。整合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相關職責,組建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撤銷市政協委員聯絡和信訪工作室並整合專門委員會相關職責,組建市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市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參照省政協專門委員會調整情況,對市政協部分專門委員會進行了更名。
重點環節
(一)關於轉變政府職能
轉變政府職能是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無論是涉改部門,還是非涉改部門,都要把深化機構改革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結合起來,推動機構職能調整既有“物理變化”,更有“化學反應”。
(二)關於黨政機構限額
南陽市作為區域內起到輻射帶動作用的中心城市,列入大城市類別,機構限額不超過50個;鄧州市、鎮平縣等11個縣(市)列入大縣類別,機構限額不超過37個;宛城臥龍兩區列入大區類別,機構限額不超過36個。
市縣機構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黨政機構統一計算機構限額,市縣黨委政府不設部門管理機構,不得在限額外設立機構。
(三)關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本次機構改革,市直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只能採取將行政職能劃歸主管部門或職能相近的行政機構,原有事業單位調整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或併入其他事業單位的方式,而不能轉為行政機構或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
(四)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這次改革的重點在於,推動整契約領域或相近領域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設定。按照減少執法層級、下沉執法力量的要求,改革完成後,行政執法職能將主要由市縣兩級承擔,設區市與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
(五)關於嚴格機構編制管理
通過機構改革統籌解決長期積累的突出問題,擅自設立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要全部取消,嚴禁以任何形式超機構規格核定領導職數嚴禁未經批准擅自超出規定的數量標準核定領導職數。同時要健全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和機制,不斷提髙機構編制管理規範化、法制化水平,避免出現新的機構編制違規違紀行為。
(六)關於改革進度安排
機構改革的組織實施,堅持“先立後破、不立不破”的原則,做到既堅定又有序、工作無縫銜接,保證整個改革有條不紊進行。
時間安排
2019年1月底前完成市縣新組建機構掛牌、人員轉隸及職能劃轉等工作;2月底前完成市縣涉改部門“三定”規定製定印發;3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縣機構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