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縣青少年公益發展協會

南陵縣青少年公益發展協會

南陵縣青少年公益發展協會(原青年志願先鋒隊)成立於2012年3月17日,是由關注南陵縣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兒童、殘疾兒童、孤兒全面發展的工作者和愛好者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2020年1月,南陵縣民政局正式同意成立。協會致力於幫助我縣青少年全面健康發展,形成良好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本協會承諾在各地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開展工作,培養責任青年、鍛造公益精英、探索公益模式、推動社會發展。協會宗旨是“量力而行、行之有效、服務社會、收穫大家”,目的是促進我縣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陵縣青少年公益發展協會
  • 外文名:NanLing County Youth Public Welfar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主要榮譽:安徽省“月評十佳”先進典型組織 
主要負責人,協會活動,協會章程,

主要負責人

會長:朱旭東
發起人:朱旭東,潘木火,俞禕丁,楊靜,田園

協會活動

成立大會
2020年1月22日上午,南陵縣青少年公益發展協會在南陵縣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組織順利召開了第一次代表大會暨成立大會。
留守兒童家長“讓愛回家”座談會
2020年1月19日下午,南陵縣青少年公益發展協會部分會員在南陵縣籍山鎮中心國小參加了“新時代文明實踐系列活動”座談會,協會負責人朱旭東為全場一百多名留守兒童家長作了協會介紹和服務介紹。
抗擊疫情志願活動
1月27日,南陵縣青少年公益發展協會聯動心予公益協會、三里鎮三葉草志願服務協會、籍山鎮春穀雨志願者服務協會等協會組織和志願者,成立縣防疫青年志願者服務隊,103名志願者迅速報到,經過培訓,第一時間奔赴高鐵站、高速路口、醫院、商場超市,為民眾提供有效服務。2月3日,許鎮鎮對全鎮各村(居)進行全面管控,新時代文明實踐所招募志願者通知一經發出,4小時132人踴躍報名。
冬季溫暖包發放活動
2022年11月6日上午,南陵縣34名孤兒每人收到了一份冬季溫暖包,讓他們感受到陽光般的溫暖。
南陵縣青少年公益發展協會
部分活動照片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南陵縣青少年公益發展協會
(英文譯名NanLing County Youth Public Welfar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NLYPWD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由社會各界關注青少年公益事業發展的中國公民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本團體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以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社會,傳播文明,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組織精神,協會宗旨是“量力而行、行之有效、服務社會、收穫大家”,目的是促進我縣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長。。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陵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 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陽光社區黨群服務中心205室。
第二章 黨組織建設
第六條 本團體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南陵縣青少年公益發展協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南陵縣青少年公益發展協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八條 本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社團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九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團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領導。
第十一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 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業務:
(一)了解貧困兒童的家庭情況,向困難服務對象提供物質幫助,在能力範圍內助力保障我縣青少年的基本生活、學習條件;
(二)為有需要的青少年,重點為留守兒童、殘疾兒童、孤兒等提供課業輔導、科技能力訓練、文化藝術提升等公益服務;
(三)開展“一對一”、“多對一”幫扶,進行貼心的親情交流,幫助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樹立良好的人生觀、價值觀;
(四)組織開展、承接其他關於青少年工作的社區服務;
(五)打造品牌公益項目,促進與縣內各公益隊伍間的交流合作;
(六)經登記單位批准許可的其他合法活動。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包含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熱心本協會的工作;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關注青少年發展,熱愛公益事業;
(四)具有奉獻精神,社會服務意識強。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信息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協會專業方面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20年1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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