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
水法》、《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
漁業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監督管理鍵體殃,起草水利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縣水資源、水能資源和水利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工作。負責擬定全縣水利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和說,負責編制全縣重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負責農村水電建設行政管理和規劃管理工作。
(三)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法規、政策的監督實施;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設計畫煮煉厚。
(四)負責水利工程管理法規、政策的監督實施;負責已建成水利工程設施的運行管理;負責全縣水利基本建設監督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配合小型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並監酷應榜迎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鎮(街道)供府洪嫌翻水工作。
(六)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管理保護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七)負責全縣節約用水管理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八)負責全縣水旱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水庫等防洪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承擔縣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
(九)負責全縣水土流失防治及綜合治理。負責全縣水土流失預防、監督、監斷奔騙測預報工作;負責編制水土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重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項目的驗收工作。
(十)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法規、政策的實施;協調指導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指導編制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大綱和規劃;配合有關鎮(街道)和部門保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穩定和發展工作;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指導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項目的監測評估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河道管理工作。負責河道岸線、灘涂、堤防、涵閘及護堤地的管理與保護;監督、審查涉河建設項目;監督指導河道采砂規劃、計畫的制定與實施。
(十二)負責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鎮(街道)及部門之間的水事糾紛。指導全縣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設施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負責全縣漁政執法及漁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漁業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主管全縣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縣水產產業發展和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依法開展水利水電工程尋只乃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全縣水利職工隊伍建設和科技推廣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負責水利統計工作。
(十五) 配合有關部門制訂我縣用水收費價格的管理辦法;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監督水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職工隊伍建設與管理、水利專項資金及財務管理、固定資產使用與管理、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信訪穩定及後勤安保工作。
工程計畫股
負責水利工程項目及規劃的編制與審查,工程勘測與設計、工程建設與管理、水電管理、工程質量監督及水利科技工作。
水政水管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水庫、灌區和城鎮供水管理、水政執法和水利行政審批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和全縣水利、水產、水保、水資源管理工作。
(十五) 配合有關部門制訂我縣用水收費價格的管理辦法;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監督水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職工隊伍建設與管理、水利專項資金及財務管理、固定資產使用與管理、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信訪穩定及後勤安保工作。
工程計畫股
負責水利工程項目及規劃的編制與審查,工程勘測與設計、工程建設與管理、水電管理、工程質量監督及水利科技工作。
水政水管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水庫、灌區和城鎮供水管理、水政執法和水利行政審批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和全縣水利、水產、水保、水資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