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養老服務條例》是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養老服務體系,規範養老服務行為,增進老年人福祉,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南通市養老服務條例》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4年10月30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4年11月28日批准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養老服務條例
- 實施時間:2025年3月1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第三章 基本養老服務,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第六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第七章 扶持保障,第八章 監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則,
修訂信息
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南通市養老服務條例》;
2024年11月28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南通市養老服務條例》。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六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養老服務體系,規範養老服務行為,增進老年人福祉,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以及其他贍養人、扶養人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市場參與、覆蓋城鄉、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堅持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統籌組織、督促推進本地區養老服務工作,將養老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專項發展規劃,將養老服務事業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江蘇省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範區等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養老服務有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等開展養老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養康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務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醫養結合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審計、數據、市場監督管理、統計、金融監管、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各種形式依法提供、參與、支持養老服務。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長三角區域養老協同合作,促進養老服務資源要素自由流動,推動區域養老服務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等應當廣泛開展養老服務宣傳。
第二章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零點二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合理布局養老服務設施,並且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優先予以保障。
第十條 建設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鼓勵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或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政府可以通過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建養老服務項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者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或者租金,辦理協定出讓或者租賃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區的養老服務用房等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步權屬登記。分期建設的住宅區,養老服務用房等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於首期配套建成並交付。新建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三十平方米、單體面積不少於六百平方米的標準配建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區未達到養老服務用房配建標準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改建、購買、置換或者租賃等方式調劑解決。
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相鄰住宅區可以統籌集中配置養老服務設施,統一管理運營。
住宅區配套養老服務用房應當嚴格執行消防、建築安全相關標準和規範。住宅區配套養老服務用房應當集中設定,宜設在三層及以下部分,並單獨設定出入口,不得安排在建築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設定於建築的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應當設定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出讓住宅用地涉及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布局、建設規模、產權歸屬在土地出讓公告和出讓契約中予以明確。
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養老服務設施產權屬於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竣工驗收後應當無償移交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 在符合規劃、環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將本行政區域內閒置的廠房、學校、商業設施等場所依法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利用閒置的廠房、村辦學校、公共設施、集體用房等,設定或者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消防救援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規劃、建築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給予指導。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推進已建成的多層住宅和養老服務設施加裝電梯,在公共活動空間增設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的設施。
民政部門應當推進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工作。
第三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十五條 本市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所必需,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養老服務。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養老服務制度建設,制定發布本地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基本養老服務的對象、項目、內容、標準以及責任部門等。
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實行動態發布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對清單進行調整,逐步完善基本養老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統一的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在全市範圍內互聯互通、互認互享,作為老年人享受福利待遇、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重要依據。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可以委託專業評估組織實施,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專業評估組織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困難老年人精準識別和動態管理機制,保障其依法享有基本養老服務。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優先、重點保障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常態化、規範化開展特殊困難老年人關愛巡訪服務。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辦養老機構建設,保障特困供養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優先收住經濟困難的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優撫對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為社會作出重要貢獻的老年人。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基本養老服務設施和能力建設納入鄉村全面振興戰略規劃,強化農村基本養老服務供給,提高農村養老服務質量水平。
健全縣、鎮、村三級養老服務網路,加強縣級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推進鎮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建設,因地制宜建設日間照料中心、鄰里互助點、老年活動中心等村級養老服務設施,提升農村養老服務可及性。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優質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照料和關心老年人,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扶養義務。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有關部門應當在戶口遷移、醫保結算、公共運輸等方面給予便利和優待;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有需求的家庭成員免費提供老年人照料護理技能培訓。
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或者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需要進行照料護理的,鼓勵用人單位提供時間、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每年享受累計不少於五天的帶薪護理假。
第二十二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內容主要包括:
(一)日間托養和助餐、助浴、助行、助潔、助購、助醫、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管理、家庭照護、康復護理、安寧療護、輔具適配等健康支持服務;
(三)關愛探訪、生活陪伴、心理諮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安全服務;
(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等文體服務;
(六)國家和省、市確定的其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為失能、認知障礙、術後康復等老年人提供臨時或者短期托養照顧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市發展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在社區內嵌入不同規模和功能的養老服務和設施,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養老服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至少建設一家社區服務綜合體,整合日間照料、短期托養、老年助餐、醫養康養結合、養老顧問、行業指導、技能培訓、緊急呼叫救援、康復輔具租賃等養老服務資源,提供綜合性養老服務支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區養老服務站點的建設和運營,支持社區養老服務站點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提升服務質效。
鼓勵從事家政、物業等服務的市場主體發揮自身貼近居民生活的優勢,運用遠程監控、緊急呼叫等信息化手段創新養老服務模式,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養老服務。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放所屬就餐、文化、娛樂、健身等場所,為老年人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養老服務組織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設定家庭養老床位,提供規範化、專業化養老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的要求,投資建設公辦養老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照護服務。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公建民營、公辦民營、委託經營等方式,運營、管理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養老機構,滿足不同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二十七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到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條件的,應當到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批准為事業單位的,應當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養老機構收住老年人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入住評估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對入住老年人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二)與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定,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檔案的保管期限自老年人離開養老機構之日起不少於三十年;
(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服務規範和工作流程;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將養老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床位數量、收費項目和標準、管理制度等向社會公開;
(五)配備與運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相關強制性標準和服務契約約定,為收住老年人提供與其照料護理等級匹配的集中食宿、生活照料、文體娛樂、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養老服務;
(六)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恪守職業精神,遵守行業規範,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不得有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建(構)築物、設施設備、食品藥品、衛生消毒、制氧供氧、傳染病防控、安全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依法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定避難間和消防安全標誌,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監控設備、衛生消毒器具等安全防護設施,並定期維護保養;
(四)定期開展安全管理風險評估,制定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和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五)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守和每日巡查,定期對養老服務設施和服務活動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整改並消除安全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三十條 養老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養老服務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等信息應當在養老機構服務場所、入口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並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送。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調價周期不得少於一年,並於調整前六十日告知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
養老機構採用預收費方式的,應當有服務協定約定,且預先收取的服務費金額不得超過六個月的服務費。預收費的使用情況,應當每季度告知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服務關係終止後,養老機構應當在十日內退還預收費的餘額。
養老機構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定不合理的退費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權利、加重老年人責任、減輕或者免除養老機構責任;不得以還本付息、給付回報或者約定回購等方式誘導社會公眾購買養老服務產品、養老公寓、預售卡、優惠卡或者投資養老服務項目。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暫停、終止服務的,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發情況外,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原備案民政部門。
需要安置老年人的,養老機構應當與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並制定書面安置方案,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全程監管養老機構落實安置方案,並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十二條 本市發展“鏈式養老”服務模式,促進社區居家機構協調發展,支持專業養老機構整合機構、社區、居家、醫護等養老服務資源,承接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一體化綜合養老服務。
第六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體系、設施布局、人才培養、合作機制等方面全面推進醫養康養融合發展,逐步形成覆蓋城鄉、規模適宜、功能合理、綜合連續的醫養結合服務網路,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醫療和康復服務,滿足老年人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十四條 養老機構可以按照規定設立醫療衛生機構,改造、增加護理型床位和設施,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養老機構內部設定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或者護理站的,應當按照國家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相關規定向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符合條件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老年醫療服務保障能力,加快老年醫療機構建設,最佳化老年醫療資源配置。
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舉辦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指導等服務。鼓勵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服務站點,提供嵌入式醫療衛生服務。
支持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組織在醫療診治、康復護理、健康管理、技術支持、人員培訓、資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關係,為老年人提供連續、全流程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六條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提供健康支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與有意願的老年人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關係,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提供就醫、保健諮詢、康復護理、健康體檢、健康管理等醫療衛生服務,對高齡、殘疾、失能等行動不便或者確有困難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金籌集能力和保障需求等因素,完善相關政策制度,為長期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資金、服務保障。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動態調整養老服務投入。市、縣兩級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村將集體資產經營過程中按照規定計提的公益金,通過法定程式,按照一定比例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老年人的養老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慈善捐贈等方式支持養老服務。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組織給予相應的建設補助和運營補貼。養老服務組織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與養老服務組織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養老服務設施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有線電視基本維護費按照當地居民用戶終端收費標準減半收取。養老服務設施安裝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網路免收一次性接入費。鼓勵相關運行企業加大優惠力度。
第四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加大養老服務業信貸支持,創新貸款擔保方式,開發適應養老服務業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養老服務組織拓展融資渠道,支持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居家、社區、機構等多樣化護理需求的商業長期護理保險產品。支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發展。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完善以職業教育為主體、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相互銜接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體系,分層分類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強化醫養結合複合型人才培育,推進養老護理專業職稱評定和養老護理員、長期照護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鼓勵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指導,並為其在醫療機構進修培訓提供便利。
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激勵保障體系,促進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醫養結合服務組織聘用的執業醫師、註冊護士和醫技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在職業資格、註冊考核、職稱評定以及職業技能鑑定等方面享受與其他醫療機構內執業的同類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老年教育融入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增加老年教育資源供給,引導多元社會主體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三條 支持發展養老服務志願組織,加強養老服務志願者隊伍管理。建立志願服務激勵機制,保障志願者或者其直系親屬進入老齡後根據其志願服務時間優先、優惠享受養老服務。
鼓勵成立以低齡健康老年人、農村留守婦女為主體的農村養老互助服務隊,其中符合條件人員參加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四十四條 加快養老服務數位化、智慧型化建設,推動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互通共享,推進本地區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建設和推廣使用。依託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整合居家護理、健康醫療、養老助餐、呼叫服務、家政服務、臨時陪護等方面的需求信息和供給資源,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養老服務。
為老年人提供智慧型服務時,應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習慣,保留並完善傳統服務方式。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統籌發展銀髮經濟,推進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深度融合,重點發展養老護理、智慧養老、老年用品、老年宜居等養老產業,擴大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完善協同監管機制,加強養老服務事中事後監管,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建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和單位實施養老服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制定養老服務市地方標準。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制定並實施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四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行業信用評價體系,推動建立完善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舉辦或者接受政府補貼資金的養老服務組織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服務組織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對投訴舉報及時核實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服務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並督促其履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房屋、場地等。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組織,是指養老機構、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以及其他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十張以上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失能老年人,是指根據國家規定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由專業人員通過評估確認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本條例所稱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納入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殘或者死亡家庭。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