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南通是我國農藥生產的重要基地,無論是農藥品種、生產能力、產銷量,還是企業規模及經濟效益,在全省乃至全國農藥行業具有一定的地位。全市農藥生產企業33家,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有先正達(南通)作物保護有限公司、南通德斯益農化工有限公司,合資企業有南通丸宏農用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潤鴻生物化學有限公司。據統計,2005年全市25家農藥企業總資產27.2億元,固定資產18.1億元,占地面積201.9公頃,建築面積48.8萬平方米,從業員工6105人,其中技術人員1492人,占24.4%。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
南通市農藥協會,英文名稱為:Nantong Crop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NCPA”。
第二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促進農藥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會員及行業合法權益,由在南通地區依法進行農藥生產、經營、套用、科研和其他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按照市場化原則,自願組成南通市農藥協會。本協會是獨立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是本地區農藥行業的協調、服務和自律性組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與市場之間的中介組織,是政府與企業、行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會員單位隸屬關係、企業性質不變。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行業、為企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時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住所地為南通市姚港路35號。
第二章 職能與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職能與業務範圍:
(一)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 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重大投資類、技術引進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三) 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對本地區新建農藥生產廠點核准、生產批准證書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及匯總上報,參與農藥行業的管理;
(四) 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專家對科技成果及新產品投產鑑定和推廣套用;
(五) 經政府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六) 開展行業自律監管,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行業價格,維護公平競爭;
(七) 開展行檢行評,宣傳並進行質量監督、培育與推進名牌產品工作;
(八) 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與職業培訓;
(九) 創辦刊物、網際網路等傳媒,開展諮詢服務;
(十) 組織技術信息交流會、展銷會、展覽會等;
(十一)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開拓國際市場,協調貿易爭端、參與產業損害調查等;
(十二) 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三) 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四)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即農藥生產和加工、農藥配套的原料、中間體、助劑、包裝材料、包裝機械和施藥機械為主的生產、經營、套用、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個人會員,即從事上述業務的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並願在協會中積極工作;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農藥及相關行業和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所在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推薦;
(三) 協會理事會討論批准,即成為本協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優先享有協會爭取到的國家、省、市扶持支農企業的物資、信貸等方面優惠政策;
(四) 優先享有會員單位或協作單位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轉讓;
(五) 優先享有協會提供的信息、諮詢、技術等優惠服務;
(六) 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建議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履行協會決議;
(二) 維護協會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 按時照章交納會費;
(四) 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 向協會及時通報本單位生產、經營、套用、科研等方面的情況與經驗,提供有關資料;
(六) 及時向協會反映行業生產、經營、套用、科研活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由本單位及其法人代表、個人會員由本人書面通知本協會理事會,同時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理事會討論決定除名,收回會員證書,並通知所在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及全體協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書,並通知所在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及全體協會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工作計畫;
(六) 研究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 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至少每4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協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熱心協會工作的本單位領導成員擔任,任期4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聘任機構負責人;
(六)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討論批准新會員;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或延緩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心服務,公正廉潔,實事求是,思想作風好;
(三) 熟悉業務,在農藥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四)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指導、檢查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組織領導秘書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聘任;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包括下列支出:
(一) 協會日常辦公費用;
(二) 勞動工資及勞務報酬;
(三) 會議、宣傳、資料、書刊費用;
(四) 向會員單位提供的資助;
(五) 協會興辦的各項事業費用;
(六) 獎勵對協會工作做出成績的會員單位或個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