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南通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南通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12月,機構改革中不再保留南通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的規範性檔案,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規劃。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擬定人口發展規劃,研究人口發展戰略。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收集上報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管理,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和評估,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跟蹤評價和備案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與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全市基本藥物增補目錄,擬訂基本藥物遴選、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生育政策,完善本市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二)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完善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市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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