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方案

《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方案》已經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5月15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5日
  • 發布單位: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深入推進南通市水環境綜合治理,推動實現全市骨幹河道入河排污口整治全覆蓋,全面推進全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江蘇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蘇政傳發〔2022〕25號)和《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通政辦發〔2022〕22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改善全市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的要求,對排查發現的排污口進行規範整治,建立排污口台賬,規範設立帶有二維碼的排污口標誌牌,逐步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範”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不斷規範全市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則
(一)水陸統籌,以水定岸。統籌岸上和水裡、陸地和海洋,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確定排污口設定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
(二)明晰責任,嚴格監督。明確每個排污口責任主體,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
(三)統一要求,系統治理。對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制定相關工作計畫和具體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四)嚴格標準、務求實效。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排放應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其他排口應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環境功能區標準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同時,按照相關排污口設定的規定要求,依法依規做好排污口設定審批或備案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工業排污口
1.依法取締類
(1)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定的排污口,由相關職能部門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採取責令拆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企事業單位逃避監管私自設定的入河排污口,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改正,涉嫌污染環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門。
2.清理合併類
(1)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應儘可能清理合併,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
(2)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於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儘可能清理合併排污口,清理合併後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報市生態環境局審核。
3.規範整治類
(1)所有工業排污口都應做到“一牌一碼”,設定帶有二維碼的標誌牌,便於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根據排污許可要求安裝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設施,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2)工業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限期達標。限期內不能達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採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3)工業企業未實現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徹底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按規範要求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後,可採取自處理中水回用、清運至污水處理單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等方式進行處置。重點排污企業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時,應安裝自動(手動)切換裝置。
(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
1.依法取締類
(1)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定的排污口,由相關職能部門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2.規範整治類
(1)按照有關規定在出水處安裝流量、水質等自動監控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並接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台,設定帶有二維碼的標誌牌,便於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2)存在超標排放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應查找超標原因,立即整改,並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3)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推進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全面執行一級A標準。
(三)農業排口
1.依法取締類
(1)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定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由相關職能部門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
(2)禁養區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由相關職能部門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2.清理合併類
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經相關部門許可接入區域污水管網。
3.規範整治類
(1)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應做到“一牌一碼”,設定帶有二維碼的標誌牌,根據實際情況和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測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
(2)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中相關排放要求,存在超標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限期達標。
(3)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排放應符合《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4043-2021)中的相關排放要求,存在超標排放的,應查找超標原因,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整改,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和密度,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技術和模式,限期實現尾水達標排放或循環利用。限期內不能達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四)其他排口
1.依法取締類
(1)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的排污口,由相關職能部門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2)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排污口,由農業農村部門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全面取締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
2.清理合併類
(1)在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管網覆蓋範圍內的港口碼頭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排口,按照相關要求完成清理,經相關部門許可接入區域污水管網。
(2)原則上,已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地區,應取消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就近接入集中處理設施。針對尚未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或尚未接入小型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污口,應以本次排查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為重點,加快推進設施建設和納管接戶工作,力爭實現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範圍內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基本消除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3.規範整治類
(1)大中型灌區排口整治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明確化肥農藥的控減目標和措施,指導農業生產主體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減少農田排水對周邊水體水質的影響,排口排放宜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22)中一級 A 標準。
(2)所有港口碼頭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設施按照《市交通局關於印發南通市內河港口碼頭環保設施規範提升方案的通知》(通交環〔2021〕5號)的要求進行規範整治。
(3)對於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定統一的排污口,排污口排放標準要符合《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要求。
(4)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應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462-2020),存在超標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限期內不能達標的依法查處。
(5)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指導屬地政府因地制宜進行整治,不斷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覆蓋率,排口排放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22)中一級 A 標準。
(6)結合河道水環境整治、污水提質增效達標區建設等工作,對城鎮雨洪排口及時開展整治,確保旱天無污水流出,雨天排水不影響河道、溝渠水環境功能。因管網建設滯後或因不具備接管條件導致收集範圍內的生活污水無法進管的,屬地政府應編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網或者新增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實施計畫,明確建設主體、完成時間。排水管道存在破損、錯接、混接、漏接、錯位、溢漏、淤堵等情況的,應按照設施權屬和運行維護職責分工,組織力量有計畫地開展改造和修復,消除管道隱患,提升市政排水能力,保障水環境質量。
(7)溝渠、河港(涌)、排乾等排口水質要達到排入河流的水環境功能區標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要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Ⅴ類標準,達不到相應標準的溝渠、河港(涌)、排乾等,屬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整治計畫,持續推進河道整治,由水利部門督導整改,限期整治達標。持續開展河溝渠水環境提升,因地制宜實施河溝渠生態清淤、岸坡生態化改造,設定生態緩衝帶,並通過種植水生植物、構建水下森林及暢通活水體系等措施,推動河溝渠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四、工作職責
(一)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承擔排污口整治的主體責任。要充分發揮“河長制”的管理優勢,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目標、工作內容、任務分工以及人財物保障等。
(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指導工業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政和園林局負責監督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及其他排口中的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指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和農村生活污水散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五)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監督指導港口碼頭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六)市水利局負責監督指導水質異常溝渠、河港(涌)、排乾等的整治工作,指導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七)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監督指導農業排口及其他排口中的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和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相關部門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八)市河長辦要充分發揮“河長制”的管理優勢,指導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排污口整治責任、加強日常監管。
五、工作安排
按照分階段推進排查整治的工作要求,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20%整治工作,2023年9月底前完成40%整治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不少於60%整治工作,力爭2024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一)整治實施階段。各縣(市、區)2023年6月底前完成80%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監測工作,2023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溯源、監測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排污口管理責任清單,確定具體整治和管理措施、整改時間進度,分級分類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並按要求實施排污口整治,在江蘇省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統整改模組填寫整改方案、整改進度。
(二)總結驗收階段。各地實施整治驗收銷號,整治一個、驗收銷號一個,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到實處。每年底開展階段性工作總結,完成整治工作後開展整治工作總結。
(三)長效管理階段。力爭2024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到2025年,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比較完善的監管長效機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強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職能,發揮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作用,緊盯目標任務,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統籌推進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著力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可結合實際,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有效性。
(二)強化組織協調。各地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確職責分工,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整合各部門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關數據和信息,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門協調聯動的強大合力,保證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有效開展。
(三)嚴肅責任落實。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實施方案要求,積極開展整治工作,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切實推進排污口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到位。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組織開展現場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工作落實。對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等問題突出的,採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按不同情形依紀依法進行問責;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四)建設示範工程。各地要堅持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及時提煉經驗、發現亮點,充分發掘轉型升級、生態環境修復等方面的特色和亮點,建設一批可借鑑、可複製、可推廣的示範工程。

政策解讀

根據《江蘇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蘇政傳發〔2022〕25號)檔案要求,細化制定我市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改善全市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深入推進南通市水環境綜合治理,推動實現全市骨幹河道入河排污口整治全覆蓋。對排查發現的排污口進行規範整治,建立排污口台賬,規範設立帶有二維碼的排污口標誌牌,不斷規範全市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則
(一)水陸統籌,以水定岸。
(二)明晰責任,嚴格監督。
(三)統一要求,系統治理。
(四)嚴格標準、務求實效。
三、工作要求
嚴格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 的方式開展整治工作。
工業排污口 應做到“一牌一碼”,設定帶有二維碼的標誌牌,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要求進行規範化設定和管理,並根據相關要求安裝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設施。
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 按照有關規定在出水處安裝流量、水質等自動監控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並接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台,設定帶有二維碼的標誌牌,便於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農業排口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禁養區等特殊保護區域內禁止設定養殖排污口。
其他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應做到“一牌一碼”,設定帶有二維碼的標誌牌,根據實際情況和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測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
其他排口 嚴格排放標準,規範設定要求。
大中型灌區排口,排放宜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22)中一級 A 標準;
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排放標準要符合《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要求。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應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462-2020);
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因地制宜,不斷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覆蓋率,排口排放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22)中一級 A 標準;
城鎮雨洪排口,結合河道水環境整治、污水提質增效達標區建設,確保旱天無污水流出,雨天排水不影響河道、溝渠水環境功能;
溝渠、河港(涌)、排乾等排口水質要達到排入河流的水環境功能區標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要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Ⅴ類標準。
四、工作職責
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承擔排污口整治的主體責任;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指導工業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政和園林局負責監督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及其他排口中的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指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和農村生活污水散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監督指導港口碼頭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監督指導水質異常溝渠、河港(涌)、排乾等的整治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監督指導農業排口及其他排口中的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和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市河長辦要充分發揮“河長制”的管理優勢,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排污口整治責任、加強日常監管。
五、工作安排
2023年底前,各地區在全面完成監測、溯源工作的基礎上制定排污口整治“一口一策”方案,完成不少於60%排污口整治工作;
2024年底前,力爭完成全部排污口整治工程項目,推進落實整治驗收銷號制度,形成有效監管,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到實處。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比較完善的監管長效機制。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範”的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
六、保障措施
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職能,發揮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作用,緊盯目標任務
強化組織協調。各地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確職責分工,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嚴肅責任落實。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組織開展現場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工作落實,充分運用激勵問責機制。
建設示範工程。堅持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及時提煉經驗、發現亮點,充分發掘轉型升級、生態環境修復等方面的特色和亮點,建設一批可借鑑、可複製、可推廣的示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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