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
為維護全市經濟金融和社會穩定,規範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處置程式和原則,明確相關地區和部門在防範和處置工作中的職責,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銀行債權和企業穩定,保護債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目標
在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發生後,通過及時、穩妥的處置,努力防止事態的擴大;維持企業的正常秩序和資產安全,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關聯企業、債權銀行、擔保單位等各方面遭受的經濟損失;減少突發事件給地方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二、基本原則
(一)快速反應。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發生後,企業、債權銀行等當事人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市政府金融辦報告情況;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市政府金融辦獲知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的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市政府金融辦應在接到報告並經核實後,在24小時內開展行動。企業信貸突發事件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應先行向公安機關預警通報。
(二)依法處置。充分發揮企業、債權銀行、擔保企業的主體作用,在應急處置的各個環節,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操作,依法保護好債權債務人的權益。
(三)屬地管理。突發事件主體企業所在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及時進行協商處置,維護所在區域生產經營秩序、社會秩序的穩定,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四)行政協調。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管委會、司法機關、政府職能部門、銀行監管部門的行政協調能力,統一行動、形成合力,在應急處置過渡期內,嚴防風險擴散蔓延。
(五)同進同退。債權銀行要採取一致行動,維護共同利益,切實避免突發事件發生後債權銀行採取無序的資產保全措施;債權銀行要在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遵守共同約定的各項條款,不得單方面採取有損於債權人整體利益的行為;對突發事件企業所有的未抵押、未凍結的有效資產實行整體保全,在企業債權債務處置進入後續法律程式後共同實行清產核資,統一受償。
(六)阻隔風險。積極引導債權銀行採取適當的資產保全措施,迅速構築風險防火牆,防止企業信貸風險非正常蔓延擴大;把握輿論導向,防範不當言論引發事端、擴大風險。
三、操作規程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是指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單個企業或企業集團(包括關聯企業在內),信貸餘額超過1億元,符合因自身企業資金鍊斷裂,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可能在更大範圍內造成嚴重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一)建立報告制度。各商業銀行判斷發生本辦法所稱信貸突發事件的當日,應向市政府金融辦、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電話報告,並於次日提交詳細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南通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企業因信貸原因遭銀行訴訟(保全、查封、凍結賬戶)時,當日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電話報告,並於次日提交詳細書面報告;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並抄報南通銀監分局和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辦公室在獲得報告後,應在第一時間內向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二)建立甄別啟動制度。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通過甄別判斷是否啟動本應急處置辦法,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甄別,需要啟動本應急處置辦法的,應及時通知企業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三)暢通地方協商。突發事件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在做好該企業的穩定工作、保護其資產安全的同時,應與該企業及時溝通協商達成初步處置方案,協助企業做好其他債權人的解釋溝通工作,督促企業制定緩解流動資金短缺的具體方案,並採取相關配套措施協助企業及時償還債權銀行到期貸款本息,為爭取與各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達成共識創造必要條件。
(四)加強會議協調。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應及時組織企業、相關債權銀行召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會。通過會議協調,促使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意見,確定債權前兩位的銀行為牽頭行和副牽頭行,組成銀行債權協調小組,提出初步處置意見;根據具體情況,從有利於解決訴訟出發,研究探討管轄法院的確定及相應保全措施的採取,並提出建議方案。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形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會議紀要,並及時抄報市政府,抄送市聯席會議各有關成員單位。
(五)簽訂框架協定。經初步分析判斷,突發事件企業基本面尚可,企業、銀行、當地政府三方對救助結果有信心的,由銀行債權協調小組按“同進同退”的原則形成穩定框架協定,經債權銀行、企業一致同意後簽字蓋章實施。框架協定內容應當包括過渡期期限的確定、過渡期臨時方案、資金監管方案、資產保全方案、資產負債清理方案等內容。同時,由債權銀行、企業共同選擇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
(六)完善後續處置。根據企業資產負債評估報告及企業面臨的生產形勢綜合評估,確定後續處置方案。如聯席會議認定企業無救助價值,按照“同進同退”原則,經債權銀行同意,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入企業破產程式。若救助有望,經債權債務雙方協商同意,進入債務重組階段。
四、實施保障
建立南通市金融服務指導工作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加強對全市的金融服務指導。
建立南通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副秘書長、市金融辦主要負責人、南通銀監分局主要負責人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成員為市金融辦、南通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南通工商局、南通國稅局、市地稅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落實聯席會議有關決定等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明確負責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部門,並確定相應部門負責人為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聯絡員。
啟動本應急處置辦法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健全信息收集和報送的工作制度,確保信息傳遞的暢通,及時掌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進展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應對措施,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市政府金融辦統一負責、從嚴把握,避免引發不穩定因素。同時,必須保護債權銀行、擔保企業、社會債權人的知情權,適時向相關單位通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
五、其他事項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南通銀監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通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的通知》(通政辦發〔2013〕15號)同時廢止。
一、工作目標
在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發生後,通過及時、穩妥的處置,努力防止事態的擴大;維持企業的正常秩序和資產安全,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關聯企業、債權銀行、擔保單位等各方面遭受的經濟損失;減少突發事件給地方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二、基本原則
(一)快速反應。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發生後,企業、債權銀行等當事人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市政府金融辦報告情況;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市政府金融辦獲知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的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市政府金融辦應在接到報告並經核實後,在24小時內開展行動。企業信貸突發事件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應先行向公安機關預警通報。
(二)依法處置。充分發揮企業、債權銀行、擔保企業的主體作用,在應急處置的各個環節,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操作,依法保護好債權債務人的權益。
(三)屬地管理。突發事件主體企業所在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及時進行協商處置,維護所在區域生產經營秩序、社會秩序的穩定,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四)行政協調。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管委會、司法機關、政府職能部門、銀行監管部門的行政協調能力,統一行動、形成合力,在應急處置過渡期內,嚴防風險擴散蔓延。
(五)同進同退。債權銀行要採取一致行動,維護共同利益,切實避免突發事件發生後債權銀行採取無序的資產保全措施;債權銀行要在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遵守共同約定的各項條款,不得單方面採取有損於債權人整體利益的行為;對突發事件企業所有的未抵押、未凍結的有效資產實行整體保全,在企業債權債務處置進入後續法律程式後共同實行清產核資,統一受償。
(六)阻隔風險。積極引導債權銀行採取適當的資產保全措施,迅速構築風險防火牆,防止企業信貸風險非正常蔓延擴大;把握輿論導向,防範不當言論引發事端、擴大風險。
三、操作規程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是指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單個企業或企業集團(包括關聯企業在內),信貸餘額超過1億元,符合因自身企業資金鍊斷裂,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可能在更大範圍內造成嚴重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一)建立報告制度。各商業銀行判斷發生本辦法所稱信貸突發事件的當日,應向市政府金融辦、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電話報告,並於次日提交詳細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南通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企業因信貸原因遭銀行訴訟(保全、查封、凍結賬戶)時,當日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電話報告,並於次日提交詳細書面報告;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並抄報南通銀監分局和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辦公室在獲得報告後,應在第一時間內向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二)建立甄別啟動制度。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通過甄別判斷是否啟動本應急處置辦法,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甄別,需要啟動本應急處置辦法的,應及時通知企業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三)暢通地方協商。突發事件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在做好該企業的穩定工作、保護其資產安全的同時,應與該企業及時溝通協商達成初步處置方案,協助企業做好其他債權人的解釋溝通工作,督促企業制定緩解流動資金短缺的具體方案,並採取相關配套措施協助企業及時償還債權銀行到期貸款本息,為爭取與各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達成共識創造必要條件。
(四)加強會議協調。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應及時組織企業、相關債權銀行召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會。通過會議協調,促使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意見,確定債權前兩位的銀行為牽頭行和副牽頭行,組成銀行債權協調小組,提出初步處置意見;根據具體情況,從有利於解決訴訟出發,研究探討管轄法院的確定及相應保全措施的採取,並提出建議方案。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形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會議紀要,並及時抄報市政府,抄送市聯席會議各有關成員單位。
(五)簽訂框架協定。經初步分析判斷,突發事件企業基本面尚可,企業、銀行、當地政府三方對救助結果有信心的,由銀行債權協調小組按“同進同退”的原則形成穩定框架協定,經債權銀行、企業一致同意後簽字蓋章實施。框架協定內容應當包括過渡期期限的確定、過渡期臨時方案、資金監管方案、資產保全方案、資產負債清理方案等內容。同時,由債權銀行、企業共同選擇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
(六)完善後續處置。根據企業資產負債評估報告及企業面臨的生產形勢綜合評估,確定後續處置方案。如聯席會議認定企業無救助價值,按照“同進同退”原則,經債權銀行同意,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入企業破產程式。若救助有望,經債權債務雙方協商同意,進入債務重組階段。
四、實施保障
建立南通市金融服務指導工作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加強對全市的金融服務指導。
建立南通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副秘書長、市金融辦主要負責人、南通銀監分局主要負責人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成員為市金融辦、南通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南通工商局、南通國稅局、市地稅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落實聯席會議有關決定等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明確負責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部門,並確定相應部門負責人為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聯絡員。
啟動本應急處置辦法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健全信息收集和報送的工作制度,確保信息傳遞的暢通,及時掌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進展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應對措施,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市政府金融辦統一負責、從嚴把握,避免引發不穩定因素。同時,必須保護債權銀行、擔保企業、社會債權人的知情權,適時向相關單位通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
五、其他事項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南通銀監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通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的通知》(通政辦發〔2013〕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