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澗彝族自治縣村民小組村務管理辦法(試行)

《南澗彝族自治縣村民小組村務管理辦法(試行)》是2017年5月15日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澗彝族自治縣村民小組村務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7年5月15日
第一條為規範村民小組村務管理,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小組村務管理是指對村民小組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及各項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
第三條在南澗縣行政轄區內村民小組的村務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村民小組的村務管理,應當堅持民主議事、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第五條民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行政轄區內的村民小組村務管理工作。
公安、民族宗教、農業、財政、國土資源、林業、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文化體育等政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村民小組做好村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村民小組享有組內公共事務的依法管理權,在涉及村民委員會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時,應當服從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村民小組村務管理的議事決策機構是村民小組的村民會議(以下簡稱“小組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的戶代表會議(以下簡稱“小組戶代表會議”)。
第七條小組村民會議或小組戶代表會議由村民小組長或村民代表召集,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適時召開。
召開小組村民會議應當由該村民小組年滿十八周歲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參加,所作的決定應當經到會村民過半數通過。
召開小組戶代表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參加,小組戶代表會議由每戶推選的1名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組成,所作的決定應當經到會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條小組村民會議或者小組戶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未經小組村民會議或者小組戶代表會議決定不得更改。
第九條小組村民會議或者小組戶代表會議履行下列職權:
(一)推選、罷免本小組村務管理人員;
(二)討論決定本小組村務管理人員的辭職;
(三)討論決定村務管理小組選舉辦法和議事規則;
(四)對村務管理小組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五)審查本小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財務收支情況;
(六)決定本小組村務管理誤工補貼的人員範圍和標準;
(七)決定本小組集體資源、資產、資金的處置和集體經濟項目的管理;
(八)決定本小組公益事業的籌資籌勞;
(九)討論通過村規民約、規章制度;
(十)討論本小組的村莊規劃(草案);
(十一)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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