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澗彝族自治縣司法局

根據《中共大理州委辦公室大理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澗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大辦發〔2015〕17號),設立南澗彝族自治縣司法局,正科級,為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將縣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調整至縣委政法委。
(二)加強普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南澗彝族自治縣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配合各鄉鎮、各部門、各行業的普法和法制宣傳工作。
(三)指導、監督、管理和檢查全縣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的活動。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五)指導和管理各司法所、社區矯正、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刑釋人員安置幫教、遠程探視幫教系統運行、“96128”政務查詢專線、“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服務等工作。
(六)負責司法行政幹警和法律服務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相關工作。
(七)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及車輛等物資裝備;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行政事業經費的使用;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和直屬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制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基本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規劃的上報和實施工作。
(九)承擔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招錄和調出調入人員的初核和律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聘用等工作。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南澗彝族自治縣司法局設8個內設機構,其中,政工科為副科級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長辦公會、局務會、職工會和機關重大事務活動的會務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機關的內外關係、事務和接待工作;負責擬訂綜合性檔案、報告、全縣司法行政工作年度計畫、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務信息、文秘、檔案、統計、信息簡報、公文收發、財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部門、派出機構的行政事業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車輛、辦公設備等物資裝備;協助局領導抓好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股(中國共產黨南澗彝族自治縣委員會普法領導組辦公室)
承擔全縣的普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完成縣普法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工作;做好法制宣傳的報導,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組織和配合各職能部門、各鄉鎮做好法制宣傳骨幹的培訓工作;協助抓好全縣年度普法教育統一考試;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律師公證工作管理股
擬訂律師、公證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範;組織律師、公證員專業職稱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的年檢註冊審查報批工作;指導開展律師、公證業務活動;檢查監督執行《律師法》《公證法》的情況以及律師、公證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執業情況;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律師、公證工作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負責組織、指派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司法鑑定管理股
貫徹落實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州、縣有關司法鑑定的規章和決定;組織實施縣司法局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部署的工作計畫和工作任務;擬制全縣司法鑑定工作計畫、目標和有關規範性檔案;依照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規定做好行業鑑定機構的初審和上報登記工作;監督、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承擔司法鑑定隊伍建設,抓好司法鑑定人員的培訓、考核、考試、資格認證和司法鑑定職稱評定工作;加強行業司法鑑定機構的制度建設、法制建設,制定行業司法鑑定工作規則、統一規範司法鑑定文書;對全縣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依法鑑定、遵守法紀、檔案管理、執行鑑定收費標準等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依照法務部95號令、96號令的有關規定,根據省司法廳授權,負責對全縣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投訴舉報及違法違紀案(事)件進行查處;協調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業務工作關係。
(五)基層工作管理股
承擔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以及鄉鎮法律服務所管理工作;協助基層調處重大疑難民間糾紛和解答疑難法律事務;組織司法所長、司法助理員、鄉鎮法律服務人員、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六)法律援助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制定完善南澗縣法律援助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後報分管領導審批;負責組織、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負責法律援助經費的籌積、管理和使用;負責信訪和管理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
(七)政工科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幹部教育培訓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機構、司法所各項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部門、司法所的人事管理(包括考核、獎懲、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對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招錄和調入人員的初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負責全縣律師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機構紀檢、監察工作和承辦對違紀違法人員的查處工作;負責對專業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考試;負責全縣司法行政幹警和法律服務人員的基本素質教育培訓和考試工作。
(八)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股
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非監禁刑罰執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有關規定,負責社區矯正對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監督、考察、解除矯正等相關具體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具體獎懲意見和建議;針對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具體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矯正質量;協助司法所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區矯正工作志願者,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幫助其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負責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勞動等具體工作;加強與社區公安民警、社區志願者以及其他矯正力量的配合與協調,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矯正工作質量;接受上級機關以及地方檢察機關的監督,維護矯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負責全縣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完成上級社區矯正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布置的相關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其他事項

(一)南澗彝族自治縣司法局設南澗司法所、寶華司法所、無量司法所、擁翠司法所、樂秋司法所、碧溪司法所、公郎司法所、小灣司法所8個派出機構。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一)南澗彝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南澗彝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南澗彝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三)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以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南澗彝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新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為準。
(四)今後人員增減以核定的人員編制數為準,現實有在職人員實行只減不增,逐步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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