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成員資格,委員會的權利,委員會的職責,目的,原則,具體職責,養護措施,措施內容,措施實施,管理制度,附屬機構,正式語言,成員義務,全體成員,成員,加入國,
歷史沿革
1980年5月20日,為保護與合理利用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等國簽署了《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中規定,各締約方特設立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目的是管理南極海域生物資源。該委員會是《
南極條約》框架下管理海洋生物資源的唯一多邊機構。
1982年4月7日,《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正式生效,意味著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正式成立。委員會總部設在澳大利亞塔斯馬尼亞的
霍巴特。
2006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
中國加入《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並於2007年8月2日申請成為委員會成員。
2007年10月2日起,接《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保存國澳大利亞政府通知,中國成為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的正式成員。
成員資格
(一)參加通過公約會議的各締約方,都應成為委員會的成員;
(二)根據公約第二十九條加入本公約的每一個國家,若從事了公約適用的海洋生物資源的研究或捕撈活動,應有資格成為委員會成員;
(三)根據公約第二十九條加入公約的任何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如其成員國有資格成為委員會成員,其應有資格成為委員會成員;
(四)依照本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請求參加委員會工作的締約方,應將其請求成為委員會成員的依據和接受現行養護措施的意願通知公約保存國。保存國應將該通知及附帶信息分送委員會各成員。委員會任何成員自收到保存國來文後2個月內,可要求召開委員會特別會議討論這一問題。保存國收到此要求後,應召開特別會議。如果沒有提出召開特別會議的要求,提交該通知的締約方應被視為已滿足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要求。
委員會的每個成員可派一名代表、數名副代表和顧問。
委員會的權利
委員會具有法人資格,並在各締約方境內享有為履行其職責和實現本公約目的所必需的法律權力。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一個締約方境內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應根據委員會與有關締約方之間的協定確定。
委員會的職責
委員會的職責是實現公約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原則。
目的
公約之目的是養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
原則
在本公約適用區內的任何捕撈及有關活動,都應根據本公約規定和下述養護原則進行;
(一)防止任何被捕撈種群的數量低於能保證其穩定補充的水平,為此,其數量不應低於接近能保證年最大淨增量的水平;
(二)維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中被捕撈種群數量、從屬種群數量和相關種群數量之間的生態關係;使枯竭種群恢復到本款第(一)項規定的水平。
(三)考慮到目前捕撈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直接和間接影響、引進外來物種的影響、有關活動的影響、以及環境變化的影響方面的現有知識,要防止在近二三十年內南極海洋生態系統發生不可逆轉的變化或減少這種變化的風險,以可持續養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
具體職責
為實現公約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原則,為此,委員會應:
(一)促進對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和南極海洋生態系統的廣泛調查研究;
(二)彙編南極海洋生物資源種群現狀和變化以及影響被捕撈種類、從屬或相關種類或種群之分布、集中度和生產力諸要素的資料;
(三)確保獲得被捕撈種群的捕獲量和努力量的統計數字;
(四)分析、分發和出版本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所指信息和科學委員會的報告;
(五)確定養護需求,並分析養護措施的有效性;
(六)根據本條第五款的規定,以現有的最佳科學論證為依據,制定、通過和修訂養護措施;
(七)執行依據公約第二十四條確立的觀察和檢查制度;
(八)開展為實現公約的目的所必要的其他活動。
養護措施
措施內容
(一)確定公約適用區內任何被捕撈種類的可捕量;
(二)根據南極海洋生物資源的種群分布情況,確定區域或次區域;
(三)確定區域或次區域中種群的可捕量;
(四)確定受保護的種類;
(五)確定可捕撈種類的大小、年齡並在適當時確定性別;
(六)確定捕撈季節和禁捕季節;
(七)為科學研究或養護目的確定捕撈和禁捕地區、區域或次區域,包括用於保護和科學研究的特別區域;
(八)為避免在任何區域或次區域出現不適當的集中捕撈,規定使用的捕撈努力量和捕撈方式,包括漁具;
(九)採取委員會認為實現本公約目的所必要的其他養護措施,包括關於捕撈和相關活動對海洋生態系統中被捕撈種群以外的其他成分的影響的措施。
措施實施
委員會根據公約通過的養護措施,將由委員會成員按下列方式實施:
(一)委員會應將養護措施通知委員會所有成員;
(二)除以下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之外,養護措施將在通知之後第180天起對委員會所有成員生效;
(三)如果委員會成員在收到通知之後90天內通知委員會,聲明不能全部或部分接受該養護措施,則聲明所指部分對該成員無效;
(四)如果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對根據第(三)項提出的程式有異議,委員會可以應任一成員的要求開會審議該養護措施。在會議期間以及會後的30天內,委員會的任何成員都有權宣布不再接受該養護措施,在這種情況下,該成員不再受該養護措施的約束。
管理制度
一、委員會總部設在澳大利亞塔斯馬尼亞的霍巴特。
二、委員會應舉行例行年會。經1/3成員要求,或公約另有規定,亦可召開其他會議。如果締約方中有兩個以上國家在公約適用區內進行了捕撈活動,則委員會首次會議應在公約生效後三個月內舉行。但無論如何,首次會議應在公約生效後一年內舉行。考慮到簽署國的廣泛代表性對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是必要的,保存國應同簽署國就首次會議進行協商。
三、保存國應在委員會總部召開首次會議,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以後各次會議均應在委員會總部舉行。
四、委員會應從其成員中選舉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兩年,並可連選連任一屆。但首任主席的首屆任期為三年,主席和副主席不應是同一締約方的代表。
五、委員會應制定並在必要時修改會議議事規則,但本公約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除外。
六、委員會可根據履行其職責的需要建立必要的附屬機構。
附屬機構
一、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科學委員會
締約方特此建立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學委員會)作為委員會的諮詢機構。除另有決定外,科學委員會會議一般應在委員會總部舉行。
委員會的每一成員均是科學委員會的成員,並均可指定具有適當科學資格的一名代表和數名專家、顧問。根據特別需要,科學委員會可以徵求其他科學家和專家的意見。
在收集、研究和交換公約所適用的海洋生物資源的信息方面,科學委員會應提供一個協商和合作的論壇。為擴大對南極海洋生態系統中海洋生物資源的了解,科學委員會應鼓勵並促進科學研究領域的合作。
科學委員會應按委員會根據本公約目的而給予的指示開展活動,並應:
(一)制定用於確定本公約第九條所述的養護措施的標準和方法;
(二)定期評估南極海洋生物資源種群的現狀和趨勢;
(三)分析捕撈對南極海洋生物資源種群的直接與間接影響的數據;
(四)對改變捕獲方法或捕獲水平的建議以及養護措施的建議的影響進行評估;
(五)按要求或主動向委員會提交對實施本公約目的的措施和研究進行的評估、分析、報告和建議;
(六)為實施國際或國家南極海洋生物資源研究規劃提出建議。
在行使其職能的過程中,科學委員會應考慮到其他有關科學技術組織的工作和《南極條約》框架內進行的科學活動。
科學委員會的首次會議,應在委員會首次會議之後的3個月內舉行。其後,科學委員會可根據其履行職能的需要經常舉行會議。科學委員會應通過並根據需要修改議事規則。議事規則及其任何修正案,應由委員會批准。議事規則中應包括少數成員提出報告的程式。經委員會批准,科學委員會可根據履行其職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附屬機構。
二、秘書處
委員會應根據其確定的程式、條款和條件,任命一名執行秘書,為委員會和科學委員會服務。執行秘書的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
委員會應根據需要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執行秘書應根據委員會確定的有關規則、程式、條款和條件,任命、指導和監督上述工作人員。
執行秘書和秘書處應行使委員會委託的職能。
正式語言
委員會和科學委員會的正式語言為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
成員義務
一、委員會各成員均應為預算繳款。在公約生效後的5年內,委員會各成員的繳款應均等。其後,繳款將根據捕撈量和委員會各成員均攤這兩條標準決定。委員會應按照協商一致的方式決定兩條標準的適用比例。如果委員會的一個成員連續2年不繳款,那么在違約期間,無權參加委員會的表決。
二、委員會成員應盡其最大可能每年向委員會和科學委員會提供兩委員會為行使職能所需要的統計、生物學及其他數據和信息。
三、委員會成員應按規定的方式和時間間隔提交包括捕撈區域和捕撈船舶在內的捕撈信息,以便彙編可靠的捕撈量和努力量統計數據。
四、委員會成員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向委員會提供為落實委員會通過的養護措施而採取的步驟。
五、委員會成員同意,在其一切捕撈活動中,應利用機會收集評估捕撈影響所需的數據。
全體成員
成員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智利、中國、歐洲聯盟、法國、德國、印度、義大利、日本、韓國、納米比亞、紐西蘭、挪威、波蘭、俄羅斯聯邦、南非、西班牙、瑞典、烏克蘭、英國、美國、烏拉圭。
加入國
保加利亞、加拿大、庫克群島、芬蘭、希臘、模里西斯、荷蘭、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巴拿馬共和國、秘魯、萬那杜、巴拿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