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南昌市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11月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4日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入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行動計畫(2014-2020年)》(國辦發〔2014〕64號)和《江西省建設特色型智慧財產權強省試點省實施方案》(贛府字〔2016〕85號)戰略部署,加快智慧財產權與金融深度融合發展,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全市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工作開展,依據《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科技部以財教〔2011〕289號)、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檔案規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做好2016年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工作的通知》(國知發管函字〔2016〕111號)和《南昌市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試點工作方案》(洪府文〔2017〕68號)等相關檔案的要求,設立南昌市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基金(以下簡稱“運營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營基金由引導資金與其他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社會資本出資構成,引導資金由中央財政資金出資形成。引導資金在運營基金中出資參股但不控股。本運營基金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合夥制,引導資金只能作為有限合伙人出資,且有限合夥企業必須在南昌市登記註冊。
第三條 運營基金主要投向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布局、專利密集型企業和產業等,重點投資於南昌市確定的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密集型產業領域,特別是新能源汽車、智慧型網聯汽車、高端裝備製造、虛擬現實、生物醫藥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運營項目和企業。
第四條 運營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管理、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投資運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根據市政府授權或契約章程規定,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昌市財政局代行運營基金的政府出資人職責。
第六條 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昌市財政局委託具備條件的機構作為引導資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受託管理機構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
第七條 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昌市財政局綜合考慮團隊募資能力、投資業績、研究能力、出資實力等,按照法律法規組織確定基金管理機構,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運營基金的投資運作。
第八條 基金管理機構的申請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創業投資管理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
(二)符合證監會相關資質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
(三)具有規範的項目遴選和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創業投資管理制度,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四)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有健全的智慧財產權項目運營、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
(五)熟悉南昌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及產業結構,具備新能源汽車、智慧型網聯汽車、高端裝備製造、虛擬現實、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成功投資經驗。具備產業背景的基金管理機構優先;
(六)具備智慧財產權運營投資領域的優秀團隊。投資團隊至少有2名具有3年以上相應產業領域智慧財產權投資業務經驗的專職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七)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團隊成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具有基於智慧財產權價值的投資及運營項目案例;
(八)基金管理機構在本運營基金中出資不低於100萬元,具備社會資金募集能力。
(九)基金管理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九條 運營基金需發起設立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對外投資的決策組織,成員由基金管理機構委派1人,社會投資機構委派2人,引導資金受託管理機構委派2人。投資決策方式採取票決制(每人一票),四票(含)以上同意為通過表決。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由運營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確定。
第三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
第十條 運營基金規模為1億元,由中央財政資金4000萬元形成引導資金,並募集社會投資6000萬元。具體基金募集工作由基金管理機構依法依規進行。
第十一條 引導資金參股運營基金所形成的股權,運營基金其他出資人可隨時購買,自引導資金出資之日起4年內(含4年)購買的,轉讓價格為運營基金的原始出資額。引導資金參股運營基金時間超過4年未滿6年(含6年)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5年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引導資金參股運營基金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將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後清算退出。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每年管理費提取應按照不高於運營基金的到賬資金2%確定,主要用於基金的日常運營、投資項目的評估和法律服務等費用的支出,具體由運營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確定。
第十三條 為吸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運營基金,鼓勵運營基金更多的投資於本市基於智慧財產權價值的項目。在運營基金存續期結束時,引導資金可將其應享有的增值收益的30%-50%,讓渡給其他社會出資人。為激勵基金管理機構積極履行管理責任,在運營基金存續期結束時,引導資金可將其應享有的增值收益的20%-40%,獎勵給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機構的具體激勵和約束條款由運營基金章程或有限合夥基金協定確定。
第十四條 運營基金將主要圍繞新能源汽車、智慧型網聯汽車、高端裝備製造、虛擬現實、生物醫藥等重點產業的科技型企業和智慧財產權開展投資運營。運營基金優先支持重點產業轉型升級,支持國家、江西省和南昌市確定的重點發展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密集型產業領域的智慧財產權運營項目和企業。
第十五條 運營基金採取專利入股投資或直接股權投資的方式運作。運營基金投向應主要用於增強科技型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基金對單個智慧財產權運營項目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基金認繳規模的20%,且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5%。
第十六條 運營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引導資金通過到期清算、權益轉讓和其他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經引導基金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昌市財政局同意後可以延長2年。引導資金退出時,相應的出資額和所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 運營基金的出資可由引導資金與基金管理機構、社會投資根據預期項目投資需求分期或一次性同步實繳。
第十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依法增加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有限合夥企業決定增加出資的,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人決議規定的期限繳足出資。對增加的出資,可由新合伙人認購,現有合伙人有優先認購權,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均主張行使認購權的,如協商不成的,按照增資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認購權。
第十九條 運營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運營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運營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餘部分由運營基金的其他出資人按協定約定承擔,引導資金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運營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引導資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運營基金運行報告》和季度會計報表,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引導資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運營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運營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 引導資金受託管理機構要加強對運營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但不干預運營基金的日常運作。當運營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或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受託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引導資金理事會報告,並按協定終止合作。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資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基於本辦法規定,運營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半年後,未完成運營基金中社會投資的足額募集;
(二)引導資金撥付運營基金賬戶一年以上,運營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運營基金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
(四)運營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策目標的;
(五)運營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二十四條 運營基金實施過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南昌市財政局負責對運營基金管理機構和受託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定期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託管銀行
第二十六條 運營基金應選擇具有基金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作為資金託管銀行,並簽訂資產託管協定,開設託管賬戶。託管銀行與運營基金主要出資人、基金管理機構之間不得有股權和親屬等關聯及利害關係。
第二十七條 託管銀行負責託管運營基金的資產,按照託管協定和投資指令負責運營基金的資金往來,並定期出具託管報告。
第二十八條 運營基金存續期內產生的股權轉讓、分紅、清算等資金應進入託管賬戶,不得循環投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檔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洪府廳發〔2019〕153號檔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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