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聯邦執行委員會

聯邦議會任命的集體執行機構,即通常所指的南斯拉夫聯邦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就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狀況,聯邦議會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實施情況,指導和協調聯邦各管理機關工作的情況,對聯邦議會負責。執行委員會委員由其主席或主席候選人提議和聯邦議會中選舉和任命委員會選舉產生;其主席由聯邦議會各院據聯邦主席團提議選舉產生;副主席由聯邦議會根據委員會主席提議從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委員會組成人數由聯邦議會據委員會主席候選人提議,按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等額組成。每屆任期4年,委員可連任1次,主席不得連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斯拉夫聯邦執行委員會
  • :南斯拉夫聯邦政府
  • 前身:南斯拉夫全國解放委員會
  • 成立時間:1953年 1月
簡介,組成,職權,貫徹執行,歷任主席,

簡介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即南斯拉夫聯邦政府。
聯邦執行委員會的前身是1943年11月29日在反法西斯戰爭中成立的南斯拉夫全國解放委員會。1945年 3月7 日改組為民主聯邦南斯拉夫政府。同年11月29日,制憲議會宣布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成立,要求南斯拉夫政府繼續留任。1946年 1月憲法通過後,成立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政府。1953年 1月憲法性法律把它改名為聯邦執行委員會。

組成

聯邦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各聯邦秘書(相當於部長),各聯邦委員會主任組成。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人選由聯邦主席團經 2/3多數通過後向聯邦議會提名,由聯邦議會兩院選舉產生。聯邦執行委員會委員、各聯邦秘書和各聯邦委員會主任,則根據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候選人的提名並依照聯邦議會選舉和任命委員會的意見,由聯邦議會兩院選舉和任命,在確定人選時要貫徹各共和國均等地派代表和各自治省相應地派代表的原則。聯邦議會代表當選為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委員後,即失去原來的代表資格。聯邦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 4年,1981年憲法修正案規定,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不得連任(原來可連任 1次),委員可連任1次(原來在特殊情況下可連任2次)。

職權

聯邦執行委員會在聯邦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內,就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狀況、聯邦議會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實施情況、指導和協調各聯邦管理機關工作的情況,對聯邦議會負責。聯邦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建議聯邦議會制定對內對外政策,向聯邦議會提出法律草案,有權對其他機關和團體提出的法律草案發表意見,有權建議聯邦議會暫緩討論某一法律草案;確定聯邦社會計畫、聯邦預算和決算的草案;為貫徹執行法律和政策而制定行政法規,發布行政命令和通過行政決議;關注國防政策的實施和國防準備工作;批准不由聯邦議會批准的國際條約;協調、指導和監督聯邦管理機關的工作,撤銷它們發布的與聯邦法律相牴觸的檔案;規定聯邦管理機關內部組織的一般原則,設定各種專門機構,任免聯邦法律規定的公務員等。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在執行領域不實行協商一致的原則,聯邦執行委員會可依據法律獨立地制定行政法規。
聯邦執行委員會如果認為它無法保證聯邦議會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實施,或無法保證聯邦主席團建議的措施的執行,或聯邦議會不通過它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措施就無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可以提出集體辭職,或要求聯邦議會就對它的信任問題進行表決。聯邦議會聯邦院根據10名以上代表的提議,共和國和自治省院根據 1個代表團的提議,也可以討論和表決對聯邦執行委員會的信任問題。1981年憲法修正案規定,聯邦執行委員會任期滿 2年後,須向聯邦議會做全面的工作報告,聯邦議會兩院要對報告進行專門討論,對其工作作出評價,並對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委員進行信任投票。

貫徹執行

為了保證聯邦法律在全國的貫徹執行,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如果共和國和自治省管理機關不執行聯邦法律和條例,經提醒後仍無改進,聯邦執行委員會將保證這些法律的貫徹執行,同時建議聯邦議會將這一情況通知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並要求它們追究該管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
南斯拉夫實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後,聯邦的權力不斷下放,聯邦管理機關大大精簡。1989年 3月組成的聯邦執行委員會設有外交,國防,內務,財政,對外經濟關係,商業,能源和工業,交通和郵電,發展,農業,勞動、衛生、退伍軍人和社會保障,司法和管理等12個秘書處(相當於部)。此外,聯邦執行委員會還設有各種聯邦管理局、聯邦檢查署、聯邦專業局、聯邦經理處以及若干工作機構和諮詢機構。
1991年 6月以後,斯洛維尼亞克羅地亞馬其頓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等共和國分別宣告獨立。1992年 4月,塞爾維亞共和國和黑山共和國組成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至此,南斯拉夫聯邦解體。

歷任主席

約瑟普·布羅茲·狄托,1953-1963
7米爾卡·普拉寧茨,1982.5-1986.5
8布蘭科·米庫利奇,1986.5-1988.12
9安特·馬爾科維奇,1989.3-19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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