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合作社法

南斯拉夫合作社法是1965年2月,南斯拉夫聯邦國民議會頒布的有關合作社組織的法令。該法令的基本特點是,使合作社的活動與經濟企業的活動範圍相適應,並強調合作社是建立大生產的一種工具。法令規定,合作社應當是統一的,即合作社的類型只有一種,最少要有30名生產者進行合作,才能建立合作社。工人和合作社社員組成勞動共同體。合作社代表大會不再是最高管理機構。

勞動共同體的成員應直接地 (即採取全體成員直接投票的方式) 或通過其直接選舉的管理機構,對合作社進行管理。合作社的管理機構包括: 合作社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和經理。法令還規定,合作社有權加入各種業務聯合會並簽訂有關經濟合作的協定。合作社有權建立合作企業,或將其企業進行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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