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初次申領各類型駕駛證由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駕管科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平初次申領各類型駕駛證
- 受理部門: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駕管科
辦理依據,辦理條件,辦理流程,申報材料,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
辦理條件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十四至第十八條規定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掛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4.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5.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19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150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雙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單獨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8.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項第5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一隻手掌缺失,另一隻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兩指健全,上肢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項第6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9.年齡在70周歲以上能夠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項以外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十)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未滿十年的;
(十二)三年內有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行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輕型牽引掛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
(二)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駕駛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並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或者有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記錄的;
(五)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的;
(六)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辦理流程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三條規定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部隊駐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請。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申報材料
1、按表格後面要求填寫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確定的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的醫療證明;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①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外省市在本市暫住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②現役軍人(含武警)、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的身份證明是指軍隊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證明; ③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境外人員包括外國人、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中國台灣地區居民和中國華僑。 ④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4、機動車駕駛人相片8張。 機動車駕駛人相片要求為:申請人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矯正視力者須戴眼鏡),其規格為32mm×22mm(1寸相片),人頭部約占相片長度的三分之二。解析度為300dpi。
5、是外地的,還應提交在南平轄區的暫住證及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