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南寧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1月22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 發布部門:南寧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07月24日
  • 發布日期:2014年07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9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防治條例,條例全文,總則,監督管理,預防治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的說明,審議報告,解讀,

防治條例

2013年11月22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4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鬱江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鬱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本條例所稱鬱江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是指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鬱江河段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集水區域。
流域內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執行。
第三條
流域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流域水污染防治實行流域統一管理和屬地分級管理相結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水污染防治資金預算投入並逐年增長。
第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信、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水產畜牧獸醫、林業、衛生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流域水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流域水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申請獲取流域水環境信息。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流域水環境,有權舉報污染流域水環境的行為。
對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監督管理

第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水利、水產畜牧獸醫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環境安全預測預警系統和水環境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鬱江及其主要支流跨市交接斷面、主要支流跨縣(區)交接斷面及其匯入鬱江入口處設定監測點,監測水環境質量,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條
流域內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減排目標的要求,分解總量控制指標,制訂減排計畫,並落實到排污單位。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及其完成情況,由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及相關部門確定流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和工業企業應當對其排水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批覆意見採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
經批准設定排污口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設定排污口、污水採樣口,並在污水採樣口設立標示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內容的標識牌。
第十四條
在鬱江幹流或者支流申辦水上旅遊、運動等經營項目的,有關部門審批前應當徵求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和水利部門的意見。

預防治理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匯入鬱江幹流的主要內河劃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立健全流域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增加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投入。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完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並將配套管網覆蓋範圍逐步擴大至城鎮周邊的村莊。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七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覆蓋範圍內產生的污水,應當納入配套管網,集中處理。新建、改建、擴建非工業建設項目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統,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聯網。無法聯網的,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已經投入使用的,應當限期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並實現達標排放。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將下列污水、廢水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的,應當對污水、廢水進行預處理:
(一)含有有毒污染物名錄所列污染物的污水;
(二)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產生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三)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的廢水。
第十九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排放污水、廢水和其他水污染物:
(一)將廢水稀釋後排放;
(二)擅自利用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排放;
(三)採取間歇式排放的單位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排放時間以外排放;
(四)利用滲井、滲坑、高壓灌注的方式排放;
(五)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等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
第二十條
在流域航行的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流域內的港口和碼頭應當設定殘油、廢油、含油污水、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回收處理設施。
第二十一條
垃圾處理應當採取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措施。
建設垃圾處理廠(含堆放場)等其他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採取防滲漏措施,防止污染流域水環境。
禁止在流域河流沿岸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施用化肥,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控制農藥用量。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環境承載力和水質保護要求,依法劃定畜禽和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確定限養區的養殖規模,並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劃定前已經存在的畜禽和水產養殖場,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決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因關閉或者搬遷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水產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鼓勵推廣使用生態養殖技術,預防、控制和減少養殖造成的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五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和定點屠宰活動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污水、污物、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養殖專業戶從事畜禽非規模養殖活動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水環境污染。
禁止向水體丟棄動物屍體和動物產品。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無害化集中處理場所和設施,免費接收、處理動物屍體和動物產品。
第二十六條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責令其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治理承諾,提交治理、整改方案,並定期報告實施進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的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實行跟蹤檢查,並將其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其名單。
限期治理期限屆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的治理情況進行驗收。限期治理提前完成的,排污單位也可以申請提前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限期治理期限屆滿之日起或者接到提前驗收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對驗收合格的,解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條
流域內已經建成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不符合環境保護布局要求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項目所有人應當配合實施搬遷。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達標的基礎上,通過採取技術改造等措施,減少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產業結構和城鄉規劃布局調整的要求關閉、搬遷、轉產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財政、價格、信貸、政府採購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條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包庇水環境違法行為的;
(二)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
(三)不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
(四)不及時查處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不依法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不按照規定公開信息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期限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覆意見採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並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設定排污口、污水採樣口或者標識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將未經預處理的污水、廢水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以禁止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畜禽規模養殖和定點屠宰活動造成水環境污染的,分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產畜牧獸醫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進行畜禽非規模養殖活動造成水環境污染的,由水產畜牧獸醫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向水體丟棄動物屍體和動物產品的,由水產畜牧獸醫部門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治理驗收不合格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0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5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南寧市邕江河段水體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寧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依法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現將該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鬱江是流經南寧市的主要河流。鬱江流域包括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鬱江河段的集水區域。鬱江流域在本市轄區內的集水區域是南寧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1999年5月,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南寧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了《南寧市邕江河段水體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作為對鬱江流域邕江河段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規範。原《條例》的實施,對加強南寧市邕江河段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邕江水環境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原《條例》明顯不適應我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勢的要求。首先,南寧市行政轄區發生了變化。制定原《條例》時,南寧市僅轄武鳴縣、邕寧縣、郊區及城區,2003年6月,南寧市行政區劃調整,橫縣、賓陽、上林、馬山、隆安等5個縣劃歸南寧市管轄,我市鬱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區域也應當隨之進行調整。其次,水污染防治形勢發生了變化。原《條例》制定時,其立法主要目的在於重點保障南寧市城區的飲用水安全,針對當時水污染的情況,其規定適用的範圍為“邕江上游左江的上中、右江的白馬至下游的六景之間的水域以及地面水依自然地勢直接流入該水域的集水陸域”,已經基本符合當時的需要。而眾所周知,污染邕江河段水體的源頭遠不止原《條例》目前適用的區域,應當包括其及其上游的所有集水區域。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導致水污染的因素不斷增加,僅就邕江河段水體污染防治來說,僅僅做好原《條例》規定範圍內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已經不能適應日益嚴峻的水污染形勢的變化。而且,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既要繼續抓好城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也要把廣大農村的水污染防治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因此,原《條例》規定的適用範圍顯然過小;再次,國家關於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發生了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於2008年重新修訂頒布實施,增設了不少新的管理制度,進一步強化了水污染防治措施,而原《條例》的一些規定與該法不太相符,已經不能適應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因此,為了貫徹執行好國家的法律,強化我市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更好地保護和改善我市鬱江流域的水環境,亟需對原《條例》進行修訂。
二、修訂《條例》的法律依據
《條例》的修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了吉林、湖南、合肥等省市的水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成果,並與近年來我市頒布的《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南寧市河道與堤防建設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相銜接。
三、關於《條例》主要問題的說明
相對於原《條例》,修訂後的《條例》著重從以下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調整條例標題、適用範圍及廢止原《條例》
考慮到目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條例》將水污染防治範圍擴大至鬱江流域在本市轄區內的所有區域(見附圖),並對原《條例》從法規的體例結構及內容進行重大調整。從外省市類似立法的情況看,相關法規的標題(如《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基本採用行政區域名稱加上流經該地的江河流域名稱的表述方法。因此,將法規標題修改為“南寧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並規定從《條例》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原《條例》。此外,由於“邕江”稱謂及原《條例》在廣大南寧市民中有廣泛認可度,出於對原《條例》的延續性、市民的接受度等因素的考慮,《條例》在適用範圍規定中將鬱江流域界定為“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鬱江河段在本市轄區的集水區域”,即保留了“邕江”的提法。
(二)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
1.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工作協作
針對目前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各部門之間信息不共享、各自為政的現狀,《條例》第八條規定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根據需要建立、完善環境安全預測預警系統和環境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同時為了防止水上經營項目可能造成流域水污染,《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鬱江幹流或者支流申辦水上旅遊、運動等經營項目的,有關部門審批前應當徵求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和水利部門的意見。
2.注重水生態保護,擴大監管範圍
水生態保護對於水質有重要影響,與水污染防治工作息息相關。為此,《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政府應當劃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立健全流域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增加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投入。畜禽和水產養殖業對流域水環境的污染不容忽視,為了加強對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作了相關規定,主要是明確政府在畜禽和水產養殖區域規劃的工作職責,規定水產畜牧獸醫部門加強相關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的內容,規範畜禽規模養殖和定點屠宰活動等。
3.發揮引導作用,增加激勵措施
水污染防治工作關乎民生,政府應當注意發揮激勵、引導作用,吸引全社會積極參與、共同努力。《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明確了政府對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政府對按照產業結構和城鄉規劃布局調整的要求關閉、搬遷、轉產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在財政、價格、信貸、政府採購等方面予以支持等內容。
(三)改進監管方式,深化污染防治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水污染物源頭排放的控制,《條例》第十條規定流域內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第十一條對流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以及重點排污單位的相關責任義務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
(四)增加工作透明度,調動公眾參與積極性
水污染防治不但是政府、企業的責任,也必須全社會共同參與。為了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條例》第六條規定了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流域水環境保護提供便利;第十一條則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等相關內容和情況,以便公眾進行監督。
(五)完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體制,規範水污染物排放
污水集中處理是水污染治理的核心舉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的建設和運行極為重要。《條例》為了完善這方面的體制,做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政府規劃、建設和完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的職責;二是明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原則;三是明確排放含有有毒污染物名錄所列污染物的污水等三類污水、廢水的,應當取得行政許可,並進行預處理,達標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同時,《條例》對以廢水稀釋後排放、利用滲井等規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作了禁止性的細化規定。
(六)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
政府是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對破壞流域水環境、造成流域水污染的行為堅決制止和處罰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手段。為此,《條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違法行為設立了“法律責任”專章,在原《條例》的基礎上,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制度。一是補充增加追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和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二是對應《條例》中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禁止性規定,參照外地有關立法並根據本地實際,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處罰;三是考慮到與其他法律制度的有效銜接,對於違反《條例》的其他行為作了兜底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文本,請予以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託,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南寧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認為,鬱江是我區的主要河流之一,鬱江流域在南寧市段的集水區域是南寧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南寧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強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通過強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更好地保護和改善南寧市鬱江流域的水環境,是十分必要的,應給予大力支持。
從自治區發改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條例的反饋意見來看,大家對制定該條例沒有提出反對的意見,有些部門對條例中的一些內容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我委將修改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後與南寧市人大法制委進行了溝通。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綜合分析後,建議對個別條款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一)條例第三十五條中的“……分別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和商務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的規定,因機構改革,生豬定點屠宰的監管職責的部門將要發生變化,生豬定點屠宰行業管理職能將全部劃轉到農業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其他相關法律已有規定。因此,建議作相應修改。
(二)條例第十五條“市、縣……劃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立……投入”中“生態功能保護區”是國家環保部發布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綱要》提出的概念,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建議將“劃定生態功能保護區”修改為“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自然保護區”。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在審議中沒有發現該條例的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有牴觸,認為該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整體結構合理,條例基本成熟,同意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隨著南寧市行政轄區、水污染防治形勢以及關於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面臨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9月1日施行的《南寧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將對解決新情況新問題提供更明晰的法規依據。一起來了解新條例的具體內容。
《南寧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施行後,原《南寧市邕江河段水體污染防治條例》廢止,而新條例把邕江改成鬱江是基於所需要適用的實際範圍考慮的。邕江只是鬱江的一部分,其範圍僅僅限於老南寧包括原邕寧縣的範圍,但是,南寧市的行政區域調整後,橫縣等縣也歸入了南寧的行政版圖。為了更好地保護南寧市的水環境,有必要將除邕江河段之外、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鬱江上游部分和下游部分也納入保護範圍。其次是基於專業上的考慮。
南寧市人大法制委鐘建國:在專業上,鬱江在水利部門正式認可的河流名稱,在其編寫的《河湖大典》等,有關權威資料均正式採用,邕江只是其中的一個河段的名稱,所以說基於以上的理由,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將法規名稱,確定為《南寧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是有依據的、恰當的、準確的。
此外,新條例還明確了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管控措施。其中,第十一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和工業企業應當對其排水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三年。
南寧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李俊:對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所在地的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的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以便社會公開監督
那么,哪些是被列為禁止排放污水,廢水和其他水污染物的方式呢?
南寧市人大法工委孫佑毅:第一個事將廢水稀釋後排放;第二個就是利用槽車 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排放;第三個就是利用滲井、滲坑、高壓灌注的方式排放;第四個就是採取間歇式排放的單位,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排放時間以外排放;第五種行為就是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等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
新條例明確,流域內水污染物控制的目標是:確保流域河段的水質達到所劃定的功能區水質標準。
南寧市法制辦侯康順:為此我們《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減排目標的要求分解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減排計畫,並落實到排污單位。
新條例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垃圾處理應當採取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措施。我市這方面的工作主要著力點在“分類”兩字上。
南寧市環保局楊琦:這個分類主要它的內涵,有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就是分類收集,那么分類收集它的原則是乾濕分離;第二個就是分類運輸,主要體現就是根據垃圾的特性,運輸它的容器就有一些特殊的要求;那么第三關鍵就是分類處置,分類處置根據這三類垃圾,比如說這個可回收,那就進入我們的循環利用體系,那么廚餘廢棄物主要將會運輸到,我們的垃圾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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