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非交易占道管理暫行規定為加強南寧市城市管理,保障市區內道路暢通和行人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南寧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發布單位】82005
【發布文號】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號
【發布日期】1994-02-26
【生效日期】1994-0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號
【發布日期】1994-02-26
【生效日期】1994-0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寧市非交通占道管理暫行規定
(1994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號發布)
第一條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非交通占道管理是指對占用市區內人行道、人行天橋、過街地道和臨街建築物前與人行道相接部分的管理。
第三條市區非交通占道實行分級管理。朝陽路、民生路、朝陽環形立交橋和江濱立交橋下、興寧路(含西二里)、新華街、當陽街、民族大道、人民路、新民路、七星路、江南路、共和路、明秀路的非交通占道由市城市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城建局)直接管理;其餘街道的非交通占道由所屬城區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條凡需在市區內非交通占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分別向市城建局或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申報,經批准並辦理占道手續後,方可占用;經批准臨時占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繳交占道費。
第五條凡損壞路面的非交通占道的當事人,必須及時修復,否則將處以損壞面積造價二至五倍的罰款。
第六條凡未經批准而違章非交通占道的,處以每次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
第七條對非交通占道的監察管理,由市、城區各自的城建監察管理隊伍或綜合執法隊伍負責,監察管理範圍按本規定第三條的分工實行。
第八條對非交通占道收費、罰款均統一使用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收據和罰款收據,收費和罰款統一上繳財政。作為城市維護費用由財政監督使用。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市政府過去下發的檔案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