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西鄉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南寧市西鄉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南寧市西鄉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南寧市西鄉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和區委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西鄉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西鄉塘區魯班南路1-51號金水灣小區23棟
  • 主管部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研究,統籌項目建設過程管理。參與編制城區城建項目計畫。擬訂村鎮建設專項經費的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建立城建項目庫,開展城建項目前期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城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用事業項目的建設行業管理。監督市場各方主體執行相關規章制度。
(四)負責城區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的行業管理。負責對本轄區燃氣具安裝、維修經營企業進行監管;負責對本轄區燃氣供應網點安全管理進行日常檢查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轄區燃氣市場進行清理整頓,規範市場行為,維護燃氣市場正常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燃氣市政管網和小區燃氣管網的巡查及應急搶險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排水工程、污水處理工程、綜合管廊運行和維護監管工作。配合協調轄區強電、弱電地下管網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統籌許可權範圍內內河、內湖水環境建設管理。配合協調海綿城市建設。負責統籌許可權範圍內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監督城區相關公用事業的服務質量。
(五)承擔指導鄉鎮村鎮建設的職責。組織落實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負責組織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負責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統籌協調重點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
(六)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包括供水、排水、污水、綜合管廊、燃氣設施)工程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負相關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城區政府投資城建工程項目施工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九)負責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推廣套用。按許可權負責落實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政策。負責建築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監督管理。推進節能減排。協調參與建築工業化項目、基地和研發平台建設。
(十)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城區舊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和老舊小區整治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落實私房政策;組織編制轄區舊區改建、“城中村”改造計畫。按許可權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相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城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資格新申請和變更的覆核工作。負責城區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居住、工業、商業、辦公、倉儲以及其他用房房屋租賃的指導、監督和備案工作。
(十三)負責城區物業服務行業監管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指導、監督物業服務招投標。負責城區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及活動的指導、監督和備案工作。協調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企業之間的投訴糾紛。
(十四)協助收集整理城區住房、建設管理等信息,協助推進信息化規範化管理平台建設。
(十五)指導各鎮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城區房屋安全監管工作,具體負責房屋安全檢查、監督、指導和投訴處理。
(十七)擬訂城區人民防空預案、戰時人口疏散方案,戰時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工作。負責城區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城區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培訓。
(十八)負責城區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配合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演習,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人防疏散地域(基地)建設。承辦開展軍警民聯防活動。
(十九)負責許可權範圍內人民防空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工程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基礎設施和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監督檢查及統計工作。
(二十)負責城區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實施許可權範圍內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二十一)承擔城區人民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民防空系統設施、專業隊伍和信息保障等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三)完成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局辦公室
房管所辦公室
村建站辦公室
園林所辦公室
人防辦
招標辦
燃氣站辦公室
舊改辦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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