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南寧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發文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標 題:南寧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政府令〔2019〕14號
發布日期:2019年09月10日
第一條為了嚴格控制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為,發揮道路正常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建成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街道、城市橋樑、地下過街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
第三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縣(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範圍內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監督管理。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由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按照規定實施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許可。
實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開展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日常巡查工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綠化、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線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管線敷設計畫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養護維修計畫,統籌各管線單位的管線敷設計畫,組織編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計畫,並向社會公布。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計畫每半年調整一次。
同一城市道路上的不同挖掘城市道路工程應當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進行。
第五條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或者縣(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許可、城市道路挖掘許可。
在本市建成區範圍內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向市相對集中審批部門或者城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範圍內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條申請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表》;
(二)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方案,包括占用期限、位置、範圍和用途等內容;
(三)交通組織方案。
第七條申請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紅線圖、施工圖;
(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計畫、機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處理、施工現場圍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等內容;
(四)交通組織方案。
因管線養護、維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規劃變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響交通的,審批部門應當就申請人提交的交通組織方案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因挖掘城市道路需要調整公共汽車交通線路或者站場的,審批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前及時通知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九條申請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二十日以上的,審批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三日前通過入口網站、在占用或者挖掘路段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個人,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的期限、範圍和理由等內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意見和建議的,可以向審批部門提出。
第十條除在人行道設定早餐銷售點、報刊亭外,禁止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擺設攤點從事經營活動。嚴格控制在其他城市道路準許占道經營的範圍和時間。
城市主要道路和準許擺設攤點的其他城市道路的範圍和時間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審批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占用期限,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舉辦商業活動、慶典活動的,占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日;
(二)設定早餐銷售點、報刊亭的,占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三)除早餐銷售點、報刊亭以外的其他占道經營,不得占用交通通行尖峰時段,占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四)堆放物料的,占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五)施工作業占用的,每個工作面的施工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計畫,綜合考慮工程性質、道路交通狀況,合理確定挖掘道路的時段,每個挖掘工作面的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軌道交通工程、橋樑工程、排水頂管工程等特殊工程除外。
第十三條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準予占用的,核發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許可證。
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挖掘城市道路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準予挖掘的,核發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第十四條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收費標準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辦宣傳、紀念、慶典等公益性活動臨時占用道路,以及給排水、供電、燃氣、電信、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的應急搶險維修施工臨時占用道路的,可以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五條在下列城市道路範圍內,不予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
(一)影響公共汽車、救護車、消防車進出車站、急救站、消防站的路段;
(二)醫院、學校門前道路兩側各100米範圍內;
(三)交叉路口、鐵道路口、急彎路、橋樑橋面、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範圍內的路段;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設施周圍10米範圍內;
(五)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邊10米範圍內;
(六)集貿市場出入通道兩側50米範圍內;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範圍。
市政、園林綠化、給排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工程,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後的道路竣工未滿3年的;
(二)管線工程未列入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計畫的;
(三)在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動期間挖掘的;
(四)在已建有城市綜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設已規劃入廊管線的;
(五)申請人違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關規定,經查處未整改完畢或者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應當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審查後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因緊急搶修給排水、供電、燃氣、電信等城市基礎設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挖掘搶修,但是應當立即報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審批手續可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八條經批准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期限、位置、面積、用途占用或者挖掘。
因特殊情況需要繼續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審批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作業、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準予延期一次,最長期限為1個月。
第十九條因城市建設、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等特殊需要,對已批准的臨時占用道路,審批部門有權調整占用面積、期限或者停止占用,道路占用人應當配合。縮小占用面積、縮短期限或者停止占用的,審批部門應當退還相應的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條經批准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個人,應當在現場顯著位置懸掛許可證件和公示牌。公示牌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占用或者挖掘單位、個人及聯繫方式,占用或者挖掘地點、範圍、面積、期限,投訴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作業、挖掘城市道路的,公示牌還應當載明項目的開(竣)工日期、施工工序、在建工序和恢復或者修復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進行施工作業和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現場設定固定式圍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圍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用砌體、預製裝配式圍牆或者彩鋼板等硬質材料;
(二)圍擋底部應當全封閉,安裝牢固,定期清洗,保持外立面整潔、美觀;
(三)破損、老舊、變形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圍擋應當及時更換;
(四)圍擋應當進行美化。
因交通通行需要或者占地面積小於三平方米等特殊情況不能設定固定式圍擋的,應當設定移動式圍擋。尚未開始施工的路段,不得提前設定圍擋。
設定圍擋影響道路通行的,還應當符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通行道口和施工現場周邊設定警示標誌和夜間警示燈,工程險要處還應當設定安全防護設施;
(二)按照交通組織方案組織施工;臨時封閉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通告後方可施工;
(三)設定供車輛、行人通行的臨時通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範和安全要求,並隨時維修養護,保證臨時通道使用全過程符合相關規範和安全要求;
(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並定期檢查和清洗;發現破損、老舊、變形的,應當及時更換;
(五)對因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六)遇暴雨、颱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加固圍擋,並及時清除積水;
(七)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範圍內堆放整齊;
(八)及時清運施工作業留下的物料和垃圾;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施工現場臨時通道設定規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本辦法施行後三個月內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作業、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期限合理安排施工。暫時停止施工連續超過十日的,應當報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暫時停止施工的原因和恢復施工的時間,並向社會公示。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暫時停止施工無正當理由的,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恢復施工;逾期仍不恢復施工的,應當告知占用或者挖掘單位、個人在採取相關安全措施後,暫時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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