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建設監理協會

南寧市建設監理協會成立於2004年12月21日,是由在南寧市依法從事工程建設諮詢監理、諮詢、中介代理等相關業務及相關部門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現有單位會員68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建設監理協會
  • 成立時間:2004年12月21日
  • 性質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協會簡介,業務範圍,協會會員,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建設監理市場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監理企業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發展,溝通政府與會員之間的聯繫,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為建設單位和政府部門決策提供服務,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協會將圍繞建設監理行業發展的中心任務,宣傳貫徹常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組織監理理論、政策調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監理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和法權益;協助主管部門對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資質進行動態管理;組織監理經驗交流,為政府、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登記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地址:南寧市亭洪路商業街30棟30-60號(三樓)

業務範圍

(一)研究和探討建設監理工作的理論、方針、政策及工作方法;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動建設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
(三)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技術規範標準,推動科技進步;
(四)組織交流推廣建設監理工作的先進經驗,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工作,推動行業自律,開展有關技術、經濟、項目管理、建設監理業務研討及培訓,組織建設監理業務專題講座;
(五)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業內人員的訴求;
(六)為會員提供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諮詢服務;
(七)受政府職能部門的委託,組織評選和表彰在建設監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制定推行行業自律準則;
(八)協助會員做好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貫標認證工作;
(九)承辦政府交辦的事項,承擔會員單位和其它協會要求協辦的工作;
(十)建立發展與同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建設監理業務有關的交流合作活動。

協會會員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凡經政府資質管理部門批准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合法在南寧市從事工程建設監理、諮詢、中介代理等相關業務,在經營中遵守法律、法規,維護職業道德,履行契約職責,保護客戶合法利益和社會利益,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工程建設監理、諮詢、中介代理等相關業務的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批准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從事建設監理工作或諮詢工作三年以上,持有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或諮詢資格證書的個人,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在建設監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監理人員、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學者;以及關心、支持、熱愛建設監理事業並擁護本會章程的有關院校、科研單位、協會組織、集團和諮詢機構均可自願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成為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員可應邀請參加本員會員代表大會,名譽會員不交納會費。
二、會員入會的程式:具備本會入會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辦理入會登記手續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一份。
三、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四、自願退會的會員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終止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一年以上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有權將其予以除名。
五、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不遵守本會有關決議的,或嚴重損害本會的利益和聲譽的,以及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上報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為南寧市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南寧市依法從事工程建設監理、諮詢、中介代理等相關業務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建設監理市場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監理企業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發展,溝通政府與會員之間的聯繫,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為建設單位和政府部門決策提供服務,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南寧市亭洪路商業大道30棟30-60號(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和探討建設監理工作的理論、方針、政策及工作方法;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動建設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
(三)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技術規範標準,推動科技進步;
(四)組織交流推廣建設監理工作的先進經驗,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工作,推動行業自律,開展有關技術、經濟、項目管理、建設監理業務研討及培訓,組織建設監理業務專題講座;
(五)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業內人員的訴求;
(六)為會員提供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諮詢服務;
(七)受政府職能部門的委託,組織評選和表彰在建設監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制定推行行業自律準則;
(八)協助會員做好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貫標認證工作;
(九)承辦政府交辦的事項,承擔會員單位和其它協會要求協辦的工作;
(十)建立發展與同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建設監理業務有關的交流合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凡經政府資質管理部門批准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合法在南寧市從事工程建設監理、諮詢、中介代理等相關業務,在經營中遵守法律、法規,維護職業道德,履行契約職責,保護客戶合法利益和社會利益,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工程建設監理、諮詢、中介代理等相關業務的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批准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從事建設監理工作或諮詢工作三年以上,持有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或諮詢資格證書的個人,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在建設監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監理人員、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學者;以及關心、支持、熱愛建設監理事業並擁護本會章程的有關院校、科研單位、協會組織、集團和諮詢機構均可自願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成為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員可應邀請參加本員會員代表大會,名譽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具備本會入會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辦理入會登記手續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一份。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自願退會的會員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終止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一年以上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有權將其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不遵守本會有關決議的,或嚴重損害本會的利益和聲譽的,以及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上報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領導成員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產生理事會;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代表大會議題,並做出決議;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七)決定本會重大變更或終止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南寧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主要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負責起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並在副會長的人選中,由會長提名決定常務副會長,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完成任期時,理事會應從副會長中選舉新任會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新任副會長,從理事中選舉新任常務理事填補空位。增補人員任期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結束時為止;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管理本會財產;
(九)負責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南寧市民政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並經南寧市民政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承擔會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的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南寧市民政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主要用途:
(一)協會在業務範圍內開展的各種活動;
(二)協會所需的辦公費用;
(三)對有突出貢獻的監理人員、單位獎勵;
(四)其它合法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南寧市民政局和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名稱和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提出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南寧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南寧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南寧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 年 9月1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南寧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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