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貨幣化安置實施細則

《南寧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貨幣化安置實施細則》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5月19日印發。 本細則共十三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貨幣化安置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南寧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7年5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19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

細則發布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貨幣化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南府規〔2017〕1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貨幣化安置實施細則》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5月19日

細則全文

南寧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貨幣化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貨幣化安置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武鳴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項目(以下簡稱房屋徵收項目),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房屋徵收項目貨幣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導、民眾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鄉建委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房屋徵收項目貨幣化安置有關工作,市住房局配合做好貨幣化安置房源平台管理工作。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房屋徵收項目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主體。
市財政、規劃、地稅、審計、教育、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共同推進貨幣化安置工作。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貨幣化安置是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貨幣補償方式的具體措施,包括以下二種方式,被徵收人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補償:
(一)純貨幣補償。指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直接將被徵收房屋補償資金支付給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用於購買商品住房或貨幣化安置房源平台房源等支出。
(二)政府組織選購安置。指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房屋徵收項目被徵收人購買商品住房安置。
第六條被徵收人選擇純貨幣補償方式並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交房的,獲得以下獎勵:
(一)補足被徵收房屋(有權屬登記證)分戶評估單價與同區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之間差價,即獎勵金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分戶評估單價)×房屋面積。
(二)手續不全房屋符合《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獎勵補助與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南府規〔2016〕20號)第八條的規定可獲房屋徵收補償的,可獲獎勵金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房屋徵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評估單價)×對應比例×房屋面積。
(三)在南府規〔2016〕20號基礎上,增加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前款規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由房地產估價機構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價值時點進行評估,對平均銷售單價評估時,需選取被徵收房屋項目同區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參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裝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別墅、建築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住房。
第七條被徵收人選擇政府組織選購安置方式並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交房的,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確定購買安置房源安置,並將購買安置房的費用直接支付給開發企業。
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地段不同時,應該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發企業和被徵收人按照安置房價格與被徵收房屋所在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結清差價,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按第六條平均銷售單價確定。
安置房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面積的,超出部分的差額費用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發企業和被徵收人按照南府規﹝2016﹞20號規定予以結算或支付。
第八條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仍可獲得南府規〔2016〕20號規定的獎勵。
第九條選擇貨幣化安置並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交房的被徵收人,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教育政策支持。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自貨幣化安置協定簽訂之日起3年內,其具有本市城區戶籍的適齡子女入學可自主選擇在原被徵收房屋或新購商品住房所屬區域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含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民辦學校)入學,按地段內生源辦理相關入學手續。
(二)稅費政策支持。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個人所得稅和契稅等享受國家有關稅費減免政策。
第十條嚴控產權調換優惠政策。對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徵收人,要嚴格按照我市現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執行,不得提高補償和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各部門在貨幣化安置實施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政策,對弄虛作假,造成損失和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本細則實施後,國家、自治區有新政策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本實施細則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城鄉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轄縣人民政府、武鳴區人民政府、廣西—東協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可參照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適用本轄區內貨幣化安置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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