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司法局

南安市司法局是南安市人民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安市司法局
  • 上級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

機構簡介

南安市司法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管理和監督,地位與三權(南安市政府、南安市檢察院、南安市法院)平衡,但又不是獨立的一個宣傳管理法律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辦公室職責
1、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
2、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起草,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年度計畫。
3、負責督查、信息、文秘、信訪、統計、保密、文印及文書檔案管理工作。
4、協助局領導協調各科、室、處、中心的工作關係,管理局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的財務,指導和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
5、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及調度、安全保衛、資產管理、接待、基本建設及維修等行政事務工作。
政工科職責
1、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政治思想工作。
2、管理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司法所的機構編制和組織人事工作。
3、協助市組織、人事部門和政法委管理、考察司法局股級以上幹部,調配、任免鄉鎮(街道)司法所所長和司法助理員
4、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5、負責全市律師、公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上報工作。
6、管理局機關退休老幹部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
7、協助局黨總支搞好黨建工作。
法制宣傳教育科職責
1、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全市依法治市工作。
2、協助承辦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3、制訂全市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
4、指導、協調和督促全市各部門各行業普法宣傳工作。
5、負責全市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建設、調研工作和行政執法大檢查工作。
6、參與地方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論證、修改工作。
7、參與指導全市成人法學教育工作。
8、制定本系統幹警培訓計畫和學歷教育規劃,並協同有關科室組織實施。
基層工作科職責
1、指導和管理全市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工作。
2、協調指導調處重大疑難民間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3、負責全市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審批上報工作和基層法律工作者資格考試、授予、執業申請、年檢註冊等的審查上報工作。
4、指導、協調全市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協助承辦市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
5、協助局領導指導、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務工作。
公證律師管理科職責
1、負責組織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及法律執業資格授予、撤銷的審查上報工作。
2、負責全市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律師執業證申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證年檢註冊的審查上報。
3、加強對全市律師執業機構和律師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監督管理,接受並處理對律師執業機構和律師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控告,並進行調查,提出懲戒意見和監督執行,依法清理整頓不正當競爭。
4、負責律師業務培訓、指導律師理論研討和交流,指導、監督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
5、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6、負責本市公證員資格的授予、撤銷審查和上報工作。
7、負責全市公證處設定、年檢和公證員年檢註冊的審查上報,對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8、負責公證員業務培訓,指導理論研討和交流。
9、依照法律負責公證文書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公證處工作職責
1、負責制定全市公證處工作計畫、規劃並組織實施。
2、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證明其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3、拓展公證業務建設,執行國家公證法律法規,加強公證法制建設。
4、通過公證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並組織實施。
2、負責制定本市的法律援助制度並組織實施。
3、負責受理、審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請。
4、負責組織指派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務。
5、負責監督檢查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質量。
6、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及與有關部門、地區的業務交流活動。
7、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業務研究和相關業務成果的推廣。
8、負責法律援助檔案管理。
“148”法律服務工作職責
1、解答法律諮詢,普及、宣傳法律及政策知識;
2、接受服務要求,提供法律服務與幫助;
3、協助調處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4、溝通部門關係,協助處理有關問題;
5、掌握社情民情,當好黨政參謀;
6、接受社會監督,搞好隊伍建設。
鄉鎮(街道)司法所職責
1、組織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2、協助基層政府開展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
3、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
6、組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7、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與本職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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