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縣國土資源局

南城縣國土資源局

南城縣國土資源局座落在建昌大道655號,建築面積2800平方米,院內綠化面積2200平方米,環境優美。局機關內設辦公室、用地股、財務股、地籍股、法制監察股、礦管股、地質環境股、測繪股、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執法監察大隊等11個股室以及下屬土地儲備中心、10個鄉(鎮)國土所和地產公司,全系統共有乾職工130餘人。一直以來,在上級主管部門和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局上下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土地保護為核心、以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建設和土地開發整理為重點,不斷加強業務建設、國土資源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切實提高資源保障能力、服務發展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改革創新能力,為南城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資源保障。多次被授予市級、省級文明單位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城縣國土資源局
  • 位置:建昌大道655號
  • 建築面積:2800平方米
  • 下屬單位:地產公司、國土資源所
簡介,內設機構,

簡介

一、基本情況
南城縣國土資源局坐落在建昌大道655號,六層辦公大樓,建築面積2800平方米,院內綠化面積2200平方米,環境優美。局機關內設機構有:辦公室、用地股、財務股、地籍股、法制監察股、礦管股、地質環境股、測繪股、土地儲備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執法監察大隊。國土資源局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下屬單位有地產公司及10個鄉(鎮)國土資源所。05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市級文明單位,06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四五”普法先進單位,06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2004—2005年度全省文明單位光榮稱號。
二、主要工作情況:
(一)主要執行南城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土地供應計畫,把好土地“閘門”,控制建設用地增量,保護好耕地,強化節約集約用地,保障重要項目用地。全力進行土地開發整理,以及“占補平衡”土地開發。
(二)規範土地運作,增加國土收入。執行國土資源總11號令,落實土地招拍掛制度。
(三)做好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完成城區基準地價調整工作,開展土地詳查變更調查工作。
(四)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做好地災防治工作,保護人民民眾管理人財產安全。
(五)嚴格執法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很好維護我縣土地礦業權市場建設,高度重視民眾信訪工作,維護廣大人民民眾合法利益。
三、國土資源局作為政府的一個執法部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主體性質為行政。
執法類型為:法定執法。
執法類別為國土資源礦產資源、耕地保護。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復墾規定》、《土地違法查處辦法》、《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等。
執法範圍:南城縣縣城內。
處罰許可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各類檔案的運轉和管理工作。負責局重要會議及重要事項督查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負責處理督辦市長電話公開受理中心的投訴件;負責文秘、保密、檔案、政務公開、信息化、固定資產管理、安全保衛以及行政事務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政治處
組織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政策研究;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人才規劃,指導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實施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外事管理和出國人員政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評聘管理和國土資源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管理和對外合作交流;負責縣(市)局領導班子的配備、考核等工作。
法規處(掛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公室牌子)
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及綜合配套改革等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擬訂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規劃、計畫建議;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調研和重點課題的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協調和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依法行政工作並負責普法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宣傳、諮詢和國土資源政策法規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聽證、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依法協調、裁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監督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意見、裁決決定的落實;參與擬訂征地補償政策檔案;參與指導、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落實。
執法監察局
承擔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及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情況;組織對土地及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監察工作;擬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組織做好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耕地保護處
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保護、土地徵收徵用和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工作(含各類指標籌措);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擔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徵用)土地方案和農用地轉用方案審核;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和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的信息報備及項目掛鈎工作,承辦與農用地轉用、徵用及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相關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土地利用規劃處
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和用地轉用規劃審核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處(行政審批服務處合署)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流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報市政府審批的供地項目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的批後監管;承擔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流轉管理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供地方案審核;承擔企業轉制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工作。
局行政審批職能向行政審批服務處集中,其他處室不再履行集中的行政審批職能;代表本部門履行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審批職能;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對上述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全部行政審批事項,依法組織相關業務處室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查;依法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依法組織相關業務處室對相關行政審批事項開展聽證、評審、踏勘、測量等工作;作出(授權範圍以外的行政審批事項經請示分管領導或經過許可權規定程式)行政審批決定(初步審查意見);出具並送達行政審批決定(初步審查意見)。做好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政務公開工作,向申請人說明、解釋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公開內容,並提供正確、可靠的審批信息。主動協調與本部門相關業務處室和其他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關係,通報有關行政審批信息。按規定時限完成行政審批工作。承擔與行政審批許可權相對應的行政審批責任,接受本部門、監察部門、法制部門、市行政服務中心及其上級對本處室行政審批行為、所作出的行政審批結果進行覆核審查和監督檢查。遵守本部門、市行政服務中心各項管理規定,接受本部門、市行政服務中心協調、管理。
地籍管理處
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地籍管理規定、地籍管理技術規範和土地權屬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全市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和年度變更調查及其統計;組織全市地籍調查和日常變更調查及統計;指導組織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負責土地權利的設定、變更、註銷等權屬管理;承擔市區單位用地確權登記審查工作;承辦市區土地權利終止(含收回土地使用權);承辦市區建設項目用地情況覆核工作;負責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土地勘測機構的資質審核和管理;組織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爭議;配合做好不服權屬糾紛調處和土地權屬確認、登記不作為的行政複議、訴訟的應訴工作。
地質礦產管理處
組織編制、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總體規劃和相關的各項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承擔採礦權和探礦權登記發證、轉讓審批工作,承擔選礦許可的審批工作;組織調處採礦權和探礦權權屬爭議糾紛;負責採礦權總量控制;負責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採礦權和探礦權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採礦權和探礦權使用費、價款和出讓所得;組織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統計年報工作;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工作和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管理市級地勘項目及地勘成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的組織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管理;編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界定較大地質災害治理責任;組織協調較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依法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等相關單位的資質;負責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監督礦泉水、地熱水的開發利用;承擔全市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辦理涉及礦產資源規劃方案的聽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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