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公益發展協會是公益性非營利社團,成立於2013年3月,是引導青年大學生參與公益活動,並依法對校內外自願捐贈的資金和物資,進行籌集和管理的高校社團。該社團隸屬於雲南師範大學商學院校團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城公益發展協會
- 性質:公益性非營利
- 成立於:2013年3月
- 隸屬於:雲南師範大學商學院校團委
了解SCDC,認識我們,工作方向,我們的準則,使命,價值觀,願景,歷程一覽,年度計畫,社團章程(選),
了解SCDC
認識我們
青年公益領域的奔跑者。
南城公益發展協會籌建於2012年,現僅多次參與過雲南境內抗旱救災等會議活動。截至目前,尚未與社會機構開展校內外項目。(我們期待您的加入帶來更多改變)
由於我們是新生團體,尚未獲得社會相關讚譽,但我們可以預見持續的努力將帶來的巨大改變。
工作方向
協會在開展各種公益活動時,提供注重實效、非強制性的解決方案。我們關注青年公益的社會熱點問題,與基金會、NGO以及從事公益人才培訓的機構等進行合作,力爭在促進組織自身發展的同時提高社會影響力。
組織是以結合專業為基礎的公益實踐類社團。
我們的準則
使命
以公益形式溝通大學生與社會,使大學生認識社會參與社會
價值觀
熱忱,正直,高效,創新
願景
做最優秀的大學生公益踐行者團隊
歷程一覽
2012年4月,社團由現任執行會長高遠非正式發起,並開始撰寫社團宗旨以及活動計畫;
2012年4月21日,社團參與了第二屆雲南公益嘉年華暨跨領域抗旱交流會,並對涉及抗旱救災中大學生志願者的行動做出了可行性建議;
2012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社團參與了由省衛生廳控煙辦組織的“被吸菸,我不乾”的大型控煙宣傳活動。
2012年9月1日,社團受邀參與了雲南志願者救災聯盟章程討論會及常委選舉大會,共同討論了雲南救災網路的架構、運作與管理規則。
2013年1月,在社團最初成員的共同努力下,重新修訂了章程,制定了年度活動計畫,提請學院註冊。
2013年3月,社團成功註冊,並成為雲南師範大學商學院楊林校區首個新成立的公益性社團。
2013年3月21日,社團納新。
年度計畫
2013年3月21日,社團納新。
2013年4月,社團進行組織結構調整,實行雙軌制(橫向部門,縱向項目組)職能調整方案。
2013年4月,社團將依託微信微博建立校園內失物招領系統,維護學生權益,發布學生財產健康報告。
3013年5月,與社會機構合作,建立捐衣捐書捐助定點定向捐贈方案,保證指向性捐贈,減少中間環間,促進透明公正。
2013年5月,建立大災大難大病應急預案,對需要幫助的同學與基金會對接,依照項目可獲得2000~20000元額度的資金幫助。
2013年9月,組建一支支教隊伍,由外部機構合作進行培訓指導。
2013年10月,將與超過十家公益機構取得合作關係,與3家以上公益機構取得長期合作關係。
同時包括不被統計的公益性宣傳活動,以及校外志願服務活動。
(截止到2014年。)
社團章程(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的名稱:“南城公益發展協會”。英文譯名為:Southern City Development Charity,縮寫為SCDC。
第二條 本社團是公益性非營利社團,成立於2013年3月,是引導青年大學生參與公益活動,並依法對校內外自願捐贈的資金和物資,進行籌集和管理的高校社團。
…………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六條 本社團公益活動的主要活動範圍:
(一)開展涉及校內外的募捐活動,接受社團和個人的捐贈;
(二)由社會媒體與機構支持的公益性宣傳活動;
(三)與社會公益組織機構合作開展志願者活動;
(四)與校內校外社團共同發起組織的其他活動;
(五)幫助遭遇大災大病大難的學生實現公益救助;
(六)校園內調查,訪談,報告,維護學生利益活動。
第七條 與全國其他高校公益類社團、NGO、海內外公益慈善基金會交流與合作,拓寬合作平台,共同推進青年公益事業發展。
…………
第五章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但凡本社團成員,在遵守社團規定的前提下,應享有:
(一)自由表達權與交流權;
(二)提名權與被提名權;
(三)活動項目提案權;
(四)參與社團活動的權利;
(五)監督社團工作的權利;
(六)對社團工作提出合理建議與意見的權利;
(七)退出社團的權利。
第十五條 但凡本社團成員,在遵守社團規定的前提下,應履行:
(一)遵守社團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二)執行社團日常決議,服從社團安排的義務;
(三)維護社團公共利益,塑造社團形象的義務;
(四)按規繳納社費,積極參與社團活動的義務;
(五)關注社會,積極提交活動項目策劃的義務;
(六)團結友愛互助,倡導積極生活態度的義務。
…………
第七章 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社團資金收入來源於: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社團和個人的捐贈;
(二)獲得的贊助及其活動報酬;
(三)公益支持機構的資金幫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
第八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二十七條 社團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社會形象嚴重受損,無法挽回的;
(四)社團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二十八條 社團發生實際終止後,剩餘財產清算後將一次性捐贈至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用以支持雲南貧困地區教育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重大活動是指:
1)涉及資金預計在3000元以上的活動;
2)在縣級(校級)以上範圍內開展的活動。
本章程所稱的崗位負責制即由負責人對其許可權內事務負責。
本章程所稱的首問負責制即由第一應諾負責人對應諾範圍內事務負責。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南城公益發展協會管理組對此章程保留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