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縣商務局

南召縣商務局

根據《中共南召縣委南召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召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召文[2010]27號),設立南召縣商務局(掛南召縣糧食局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召縣商務局
  • 外文名:NanzhaoCountyBureau of Commerce
  • 性質: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 內設機構:9個
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

職能

一、南召縣商務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縣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的內貿管理、產業損害調查,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享說艱原材料進出口計畫的職責劃入商紙轎雅鍵務局。
(三)原縣招商局承擔的招商引資職責劃入商務局。
(四)原縣商業局、物資局、外貿局承擔的有關行政管理職責劃入商務局。
(五)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入商務局。
(六)加強內貿工作,推動內外貿融合,搞好市場運作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現代流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加強對外貿易合作,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良好服務。
二、南召縣商務局主要職責
(一)研究市場發展戰略,提出我縣流通體制改革意見,負責推進全縣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二)擬訂全縣國內外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婚白捆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三)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參與組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四)研究和擬訂全縣規範市場運行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相關辦法和措施,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五)試櫃求負責全縣商業網點建設工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協調;管理全縣畜禽屠宰經營秩序,拜欠茅鍵組織協調生豬屠宰執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法規、政策,負責管理報廢汽車更新、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廢舊金屬回收、舊機動車輛交易、民用爆破器材、劇毒化學品等特種物資市場。依法管理全縣煤炭經營管理,負責煤炭經營主體資格的審查認定,組織協調煤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成品油批發、倉儲和零售業經營資格的審核認定,管理成品油市場,指導加油站(點)的經營活動。
(六)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技術目錄,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
(八)執行國家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九)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承擔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領域中的相關反壟斷調查和取證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方達白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的情況;負責組織、指導和管理全縣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
(十一)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全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業務;負責接收和組織實施國際援助項目。
(十二)組織、申報和指導以政府名義在境內外舉辦的各種經貿交易會、洽談會、展銷會等商貿活動。
(十三) 指導全縣商貿流通行業協會、學會等社團工作。
(十四)監管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穩定與發展。
(十五)負責商務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商務工作的標準化、信息化建設;負責商務目標考核。
(十六)按照糧食實行省、市、縣三級政府負責的要求,臭腿舟進一步強化糧食巨觀調控職能。取消負責國家定購糧食計畫管理和銷售管理,組織指導糧食購銷企業落實國家定購糧食計畫的職責。

內設機構

依據上述主要職責,南召縣商務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南召縣商務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發布、目標監督、政務公開、機關後勤等日常政務、事務工作。負責全縣國內外貿易、利用境內外資金和國際經濟合作業務綜合及有關信息發布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事項及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答覆;負責系統的黨務工作;領導、管理局屬單位工會、團委、婦聯、平安建設和綜合治理、統戰工作;負責全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和信訪穩定工作。
(二)南召縣商務局人事老乾股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商貿流通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做好“4050”人員安置、城鎮居民“低保”、廉租住房補貼、企業“軍轉幹部”穩定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南召縣商務局財務審計股
編報全縣商務工作中長期規劃,監測、預測、分析商務運行情況,綜合統計、分析、上報全縣商務工作各項經濟指標運行情況;負責申報和管理有關專項資金經費、行政經費、基建投資等;監管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局屬單位財務工作年度審計;負責局屬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負責專項資金、行政經費、基建投資使用情況審計。
(四)南召縣商務局市場運行和市場秩序股
負責全縣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制定全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方案,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組織實施市場體系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流通標準化;牽頭組織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行業等進行監督管理。
(五)南召縣商務局商貿服務管理股
承擔全縣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核與審批工作;監督管理和指導成品油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規範全縣成品油流通秩序。組織實施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依法審查認定全縣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民用爆破器材、劇毒化學品、舊機動車輛交易等特種商品的經營資格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報廢汽車更新於回收(含拆解)、廢舊物資金屬回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煤炭經營主體的資格審查認定和運營管理;組織協調煤炭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服務全縣特種商品經營活動。
(六)南召縣商務局對外經濟貿易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縣對外貿易進出口業務的統計;指導境內外業務對口的交易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負責全縣自營進出口企業的資格審核(申報)及年檢工作。
(七)南召縣商務局經濟技術協作股
研究擬訂全縣企業經濟技術協作的有關辦法、措施,編制協作規劃;負責全縣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組織篩選、發布吸引外商投資項目,建立招商項目庫;指導全縣投資促進網路建設;組織重大對外招商活動,指導全縣行業招商、專業招商和委託代理招商活動。
(八)南召縣商務局紀檢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協助局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及糾風工作;受理紀檢、監察方面的控告、申訴、來信、來訪和舉報;查處、審理系統內黨員、幹部的違紀案件。
(九)南召縣商務局糧食流通管理股
擬訂全縣糧食流通和地方糧食儲備中長期規劃的建議、糧食總量平衡計畫、承擔糧食檢測預警、應急責任,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軍糧供應和糧食產銷合作。

人員編制

縣商務局行政編制25名(含原糧食局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10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3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其它事項

(一)縣商務局負責上級分配我縣的部分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計畫的組織實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縣商務局負責國家、省、市分配我縣的糧食、棉花、煤炭進出口計畫的組織實施。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南召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南召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擬訂全省相應的發展規劃以及規定、辦法和措施,研究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全省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老齡事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劃入縣民政局。
(三)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劃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落實優撫政策,組織指導全縣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監督實施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兵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落實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政策。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落實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六)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措施、標準。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負責落實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初審上報工作。負責縣和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邊界糾紛,參與處理因邊界線引起的資源糾紛。負責創建平安邊界工作。
(八)負責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負責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和各類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社會捐助和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和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
(十)負責組織實施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承擔全縣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一)組織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實施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信息、宣傳、目標、調研、檔案、信訪、保衛、保密、政治思想工作;負責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工作,受理局屬單位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查處違紀案件;協調各股室的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經費和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基建、物資、技改的規劃工作;管理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制定有關的財務規章制度並組織落實;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統計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掛南召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一至四級傷殘軍人和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有關政策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同下達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人(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制定撫恤優待規範性檔案並組織落實;負責評殘、評烈的審報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的情況;負責組織、指導和管理全縣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
(十一)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全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業務;負責接收和組織實施國際援助項目。
(十二)組織、申報和指導以政府名義在境內外舉辦的各種經貿交易會、洽談會、展銷會等商貿活動。
(十三) 指導全縣商貿流通行業協會、學會等社團工作。
(十四)監管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穩定與發展。
(十五)負責商務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商務工作的標準化、信息化建設;負責商務目標考核。
(十六)按照糧食實行省、市、縣三級政府負責的要求,進一步強化糧食巨觀調控職能。取消負責國家定購糧食計畫管理和銷售管理,組織指導糧食購銷企業落實國家定購糧食計畫的職責。

內設機構

依據上述主要職責,南召縣商務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南召縣商務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發布、目標監督、政務公開、機關後勤等日常政務、事務工作。負責全縣國內外貿易、利用境內外資金和國際經濟合作業務綜合及有關信息發布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事項及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答覆;負責系統的黨務工作;領導、管理局屬單位工會、團委、婦聯、平安建設和綜合治理、統戰工作;負責全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和信訪穩定工作。
(二)南召縣商務局人事老乾股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商貿流通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做好“4050”人員安置、城鎮居民“低保”、廉租住房補貼、企業“軍轉幹部”穩定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南召縣商務局財務審計股
編報全縣商務工作中長期規劃,監測、預測、分析商務運行情況,綜合統計、分析、上報全縣商務工作各項經濟指標運行情況;負責申報和管理有關專項資金經費、行政經費、基建投資等;監管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局屬單位財務工作年度審計;負責局屬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負責專項資金、行政經費、基建投資使用情況審計。
(四)南召縣商務局市場運行和市場秩序股
負責全縣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制定全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方案,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組織實施市場體系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流通標準化;牽頭組織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行業等進行監督管理。
(五)南召縣商務局商貿服務管理股
承擔全縣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核與審批工作;監督管理和指導成品油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規範全縣成品油流通秩序。組織實施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依法審查認定全縣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民用爆破器材、劇毒化學品、舊機動車輛交易等特種商品的經營資格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報廢汽車更新於回收(含拆解)、廢舊物資金屬回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煤炭經營主體的資格審查認定和運營管理;組織協調煤炭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服務全縣特種商品經營活動。
(六)南召縣商務局對外經濟貿易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縣對外貿易進出口業務的統計;指導境內外業務對口的交易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負責全縣自營進出口企業的資格審核(申報)及年檢工作。
(七)南召縣商務局經濟技術協作股
研究擬訂全縣企業經濟技術協作的有關辦法、措施,編制協作規劃;負責全縣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組織篩選、發布吸引外商投資項目,建立招商項目庫;指導全縣投資促進網路建設;組織重大對外招商活動,指導全縣行業招商、專業招商和委託代理招商活動。
(八)南召縣商務局紀檢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協助局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及糾風工作;受理紀檢、監察方面的控告、申訴、來信、來訪和舉報;查處、審理系統內黨員、幹部的違紀案件。
(九)南召縣商務局糧食流通管理股
擬訂全縣糧食流通和地方糧食儲備中長期規劃的建議、糧食總量平衡計畫、承擔糧食檢測預警、應急責任,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軍糧供應和糧食產銷合作。

人員編制

縣商務局行政編制25名(含原糧食局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10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3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其它事項

(一)縣商務局負責上級分配我縣的部分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計畫的組織實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縣商務局負責國家、省、市分配我縣的糧食、棉花、煤炭進出口計畫的組織實施。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南召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南召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擬訂全省相應的發展規劃以及規定、辦法和措施,研究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全省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老齡事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劃入縣民政局。
(三)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劃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落實優撫政策,組織指導全縣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監督實施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兵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落實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政策。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落實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六)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措施、標準。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負責落實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初審上報工作。負責縣和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邊界糾紛,參與處理因邊界線引起的資源糾紛。負責創建平安邊界工作。
(八)負責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負責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和各類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社會捐助和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和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
(十)負責組織實施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承擔全縣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一)組織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實施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信息、宣傳、目標、調研、檔案、信訪、保衛、保密、政治思想工作;負責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工作,受理局屬單位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查處違紀案件;協調各股室的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經費和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基建、物資、技改的規劃工作;管理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制定有關的財務規章制度並組織落實;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統計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掛南召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一至四級傷殘軍人和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有關政策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同下達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人(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制定撫恤優待規範性檔案並組織落實;負責評殘、評烈的審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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