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會計是指南北朝時期(420—589)的會計制度。南北朝在尚書之下也設有比部,掌法制、詔書、律令、勾檢等事宜,併兼負審計的職責。南朝還實行黃白籍登記制度,凡僑戶入白籍,土著實戶入黃籍。黃白箱由財計部門掌管,並定期進行檢査清理,以防止偽籍冒名免稅戶逃避繳納賦稅。據《南齊書·虞玩之傳》栽:“凡受籍,縣不加檢合,但封送;州檢得實,方卻歸縣。”這說明黃籍的編報、審核都有一定的程式和審理方法。
北周時,大行台度支尚書蘇綽(498-546)制定記帳、戶籍之法,把編戶之法同會計核算結合起來,對於充實國財、資助軍用發揮了重要作甩。周太祖十分重視推行此法,規定地方官吏不通六條(治心身、敦教化、盡地利、擢賢良、恤獄訟、均賦役)及計帳者不得居官。《周書·蘇綽傳》載:“其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