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福建商會是接受江蘇省和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以南京市發改委為主管單位,南京市民政局為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由在南京從事工商業的福建籍企業界人士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福建商會
- 成立時間:2009年12月26日
- 批准單位:南京市民政局
- 地點:南京
商會簡介,商會宗旨,業務範圍,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於2009年12月26日經南京市民政局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成立,2010年8月於南京成功召開成立大會。選舉產生了商會第一屆領導班子。商會設會長一名,監事長一名,常務副會長數名,副會長、常務理事數十名。
商會宗旨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公共道德。本著學習、交流、考察、合作的原則,積極為會員企業提供投資商 機平台,提供擔保服務平台,提供投資顧問平台,提供聯繫政府平台,提供學習、交流與培訓平台,努力為 促進福建和南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積極貢獻。
業務範圍
1、組織會員學習和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引導會員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的經營之路;
2、 組織對企業現狀和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研究,接受會員對政府有關法規、政策的諮詢,聽取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3、舉辦各種形式的活動,為會員提供商貿信息,包括對會員企業拓展業務經行研討、幫助、提供商機;
4、調節糾紛,排憂解難,為會員在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問題,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和幫助;
5、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發揮橋樑作用;
6、辦好會刊和網站,大力宣傳企業和企業家的業績,樹立企業品牌和良好形象;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團體的名稱為京市福建商會。英文譯名:Nanjing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ial,縮寫:NFCC
第二條 性質:由福建籍人士在南京投資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指導思想和宗旨: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
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公共道德。本著學習、交流、考察、合作的原則,積極為會員企業提供投資商
機平台,提供擔保服務平台,提供投資顧問平台,提供聯繫政府平台,提供學習、交流與培訓平台,努力為
促進福建和南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南京市福建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福建路31號華富大廈12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單位學習和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引導會員單位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的經營之路;
(二)組織對企業現狀和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研究,接受會員單位對政府有關法規、政策的諮詢,聽取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三)舉辦各種形式的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商貿信息,包括對會員單位拓展業務經行研討、幫助、提供商機;
(四)調節糾紛,排憂解難,為會員單位在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問題,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和幫助;
(五)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發揮橋樑作用;
(六)辦好商會網站,大力宣傳企業和企業家的業績,樹立企業品牌和良好形象;
(七)加強與國內外商會、企業的聯繫,在引進資金、項目 、技術上為會員企業牽線搭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南京市福建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是福建籍人事在寧投資的企業;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自覺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四)自覺遵守本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書
第三章 會 員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查核實,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批評並享有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會員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本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
2、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
3、不繳納會費,不履行會員義務;
4、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三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本會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聘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全局觀念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任期一般為兩屆。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
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
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南京市民政局和南京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
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
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