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檢察院

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檢察院

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派出,行使基層人民檢察院職權,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為南京市人民檢察院。

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檢察院位於南京市江北新區珍珠路18號(南京法治園區)。編制第一檢察部、第二檢察部、第三檢察部、第四檢察部、第五檢察部、第六檢察部、辦公室、政治部八個部門;共有政法專項編制54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檢察院
  • 辦公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區珍珠路18號(南京法治園區) 
  • 性質:法律監督機關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檢察院工作部署、規劃,確定本院檢察工作任務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四)負責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五)負責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六)負責對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單位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受理控告申訴和舉報,承辦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八)負責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負責檢務督察工作。
(十)負責財務裝備、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一)負責其他應當由其層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領導分工

  分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分管機關黨總支、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刑事執行檢察工作。
  分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分管組織人事、辦公室、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檢察工作。
  分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分管普通刑事犯罪檢察工作、職務犯罪檢察工作。
何立超
  檢委會專職委員,分管經濟犯罪檢察工作、控告申訴和案件管理檢察工作、檢察信息技術工作。

內設機構

(一)第一檢察部。負責辦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等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工作;辦理本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二) 第二檢察部。負責辦理監察機關移送的江北新區直管區範圍內的職務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工作;辦理本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等工作。
(三)第三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本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辦理本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四)第四檢察部。負責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工作;辦理本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五)第五檢察部。負責辦理向本院申請監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審查、提請抗訴;承辦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負責辦理本院管轄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負責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訴和舉報;承辦本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六)第六檢察部。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款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和律師接待工作;負責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對本院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檢察院規定、決定的情況進行督察;協助上級人民檢察院抓好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蒐集、報送典型案例、指導性案例;承擔本院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本院對台司法互助工作;負責制定實施本院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規劃,承擔本院基礎網路、設施和系統套用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開展以套用為主的檢察技術科研活動;負責本院司法警察隊伍的管理、培訓和考核等工作。
(七)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工作部署、決策的貫徹實施,起草審核相關檔案文稿,處理檢察信息;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督查工作;制定實施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編制支出規劃和部門預決算;負責本院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八)政治部。負責本院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與組織建設、檢察官管理、勞動工資管理等工作;負責本院檢察官遴選、檢察官助理和聘用制書記員招錄工作;負責機關意識形態工作,協助分黨組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負責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開展檢務公開工作;負責檢察文化建設工作,承辦典型選樹、表彰獎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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