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南京林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南京林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NanjingForestryUniversity)成立於2008年7月,是由江蘇省人民政府登記、江蘇省教育廳主管的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

南京林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自2008年7月成立以來,堅持開展各項教育資助活動,充分發揮基金會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已經成為推動我校教育發展、增加教育投入的重要力量。6年來,我校基金會共接受社會捐贈近4.09億元,累計向學校捐贈近1.9億元,以支持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林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 機構性質: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
  • 機構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 業務範圍:接受政府資助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項目,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妥善管理和運營基金,推動南京林業大學的事業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業務範圍

1、接受政府資助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2、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3、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師生;
4、支持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組織項目

校基金會-2012
向南京林業大學捐款12000萬元
造紙基金會獎學金項目-2012
其中獎學金支出701000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稱為南京林業大學,簡稱“南林”,英文名稱為NanjingForestryUniversity,縮寫“NJFU”。
第三條學校法定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龍蟠路159號。學校可視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四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培養人才為根本任務,履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職責,服務國家和人民,推動社會發展與人類文明進步。
第五條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按照“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人才培養理念,堅持高素質、多層次、強特色的人才培養目標,實行多元化、個性化、開放式人才培養體系,致力於培養學生具備健康體魄、健全人格、紮實基礎、實踐能力、創新精神和社會責任感。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和監督體系,開展教學檢查和教學質量評估,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六條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適當開展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對於滿足學位條件規定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七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京林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學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學校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九條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舉辦者核定辦學規模,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自主權。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教職工與學生
第十二條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十三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工,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的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晉升、獎懲、辦理退休等。
第十五條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工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第十八條學校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內的各項政策。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福利待遇。學校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十九條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一條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學校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持系統,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
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學校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學校支持學生團體自主活動和管理。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
第二十六條在學校接受教育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學校依法另行規定或者約定。
第四章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共產黨南京林業大學委員會(簡稱“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順利完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校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條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一條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需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三十四條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作為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指導全校教學工作。教學委員會成員由學校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學單位負責人等組成。教學委員會會議由教學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教學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需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教學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學校教學改革與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校專業的建設規劃,結構調整與最佳化方案;
(三)審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修)訂指導意見;
(四)審定學校課程建設、教材建設規劃及實施方案;
(五)審議學校教學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六)審議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考核辦法及質量保障體系建設與實施方案;
(七)負責學校教育教學研究、教學改革項目的立項評審和學校教學成果獎等獎項的評審及推薦。
第三十五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負責開展學位事務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學校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等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出授予或撤銷相應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
(三)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五)審議本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作為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負責開展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教授代表、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學校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根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例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七條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或部門工會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為: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學校設定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工作的咨議機構,依據其章程就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相關規定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十一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機構的職能。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十三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四條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等。
第四十五條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校園規劃、經費預算、大學文化、學生工作和招生等若干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依據各自章程或學校授權履行職責。
第五章教學與科研機構
第四十六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學系、系級研究機構、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四十七條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八條學院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九條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條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根據議題需要,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或書記主持。
第五十一條學校設立若干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五十二條學校建設各類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教學實驗室和校內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積極支持各級各類實習實踐基地的建設,納入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統一規劃,不斷提高其建設水平和質量。
第六章財務與資產
第五十三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撥款收入,是指當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公共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撥款;
(二)事業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如專戶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等;
(三)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學校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四)經營收入,是指學校在業務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是指學校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六)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資產處置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五十四條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其他資產。
第五十五條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學校監督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校依法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七條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八條學校設立南京林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五十九條學校加強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
第六十條學校依法設立南京林業大學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校友系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和獲得過學校名譽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人士。校友應遵守南京林業大學校友會有關規章,關心支持學校的建設發展,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第八章標識與校慶日
第六十一條學校校名標準用字為尉天池題寫的“南京林業大學”。
第六十二條學校校訓為“誠樸雄偉、樹木樹人”。
第六十三條學校校風為“團結、樸實、勤奮、進取”。
第六十四條學校標準色為南林綠。
第六十五條學校校徽基本型由兩片鮮綠色水杉樹葉、深綠色老圖書館造型和表示辦學歷史起點的“1902”年份三個元素組成的外圓內方圖形;校徽標準型為基本型基礎上外加深綠色圓環,圓環上下分別鑲嵌有英文校名NANJINGFORESTRYUNIVERSITY和中文校名標準字型的圓形標誌。
第六十六條學校校旗為上部白色、下部綠色(南林綠),白色區域印有標準型校徽與中英文校名的長方形旗幟。
第六十七條學校校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八條學校校歌為《為了碧水青山》。
第六十九條學校校慶日為10月20日。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由校黨委會解釋。
第七十二條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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