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鄉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規定

《南京市鄉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規定》是1985年11月21日南京市勞動局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鄉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5-11-21 
  • 生效日期:1985-11-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81005
具體內容
南京市鄉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規定
(1985年11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以及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為加強鄉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其順利發展,結合我市鄉鎮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條鄉鎮企業及其各級主管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安排、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要安排、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落實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時,要有安全生產的明確要求和嚴格的考核指標。各工業主管部門要按行業管理的原則,加強對鄉鎮企業安全生產的指導。
第三條鄉鎮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系統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生產的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條鄉鎮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根據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制度等,制定切合實際的各級各類(生產、計畫、技術、設計、工藝、供銷、運輸、勞資、財務等)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鄉鎮企業的每個職工應自覺遵守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不違章作業,並有權制止違章行為、拒絕執行違章指揮。
第三章 安全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市、縣(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的經濟管理部門(經委、工業公司)要根據各自的情況,統一管理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鄉鎮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安全機構,配備較為得力的安全技術幹部,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八條鄉鎮企業應根據其生產性質及規模大小設定安全機構;配備得力的專、兼職安技幹部。原則上五百人以上的企業設立安全機構;五百人以下、一百人以上的企業(包括一百人以下的礦山、冶煉、化工企業)配備專職安技員;一百人以下的企業和車間設兼職安技員,班組設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九條安全機構或專、兼職安技員的職責:
1、協助領導組織、監督生產中的安全工作。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制度;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或修訂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等制度,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參加企業召開的有關生產會議,提出做好安全工作的意見;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項目的設計、工程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和制定治理塵毒、噪聲等生產性有害因素的規劃及其具體實施方案,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
4、經常進行生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整改;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進行制止;發現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險情,有權先令其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5、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的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期實現。
6、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的標準發放和合理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7、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特別要做好對新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負責指導企業和車間、班組安技員(安全員)開展工作;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縣(區)經委、勞動、工會及鄉鎮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對鄉鎮企業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企業應對職工經常進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廣大職工對安全生產重要意義的認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第十二條企業要有計畫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並建立安全教育卡(或檔案)。
電氣、起重、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車輛駕駛、船舶駕駛、爆破、架子工、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種的工人,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操作技術訓練,並經縣(區)有關部門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三條企業對新進人員(包括契約工、臨時工、實習人員等)應進行廠、車間、崗位三級安全教育,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和使用新設備以及調換工種的工人,必須相應進行新崗位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準進入生產崗位。
第五章 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企業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包括一般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畫,領導應親自組織和參加。
第十五條對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對不符合安全規定,又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要立即停產整頓。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必須採取確保全全的臨時措施,同時指定專人負責,限期解決。
第六章 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各鄉鎮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人民政府頒布的《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管理辦法》及市勞動局制定的《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關於進一步明確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和報告的通知》。
第十七條企業發生多人(三人或三人以上)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後,企業領導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年齡、性別、工種、職稱、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直接原因等用電話、電報或其他快速辦法,報告鄉鎮企業的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檢察院和工會組織。
第十八條發生重傷事故、多人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由企業組成事故調查組,鄉鎮企業的主管部門派員參加,負責進行事故調查;發生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當地縣(區)計、經委及勞動、檢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派員參加,事故的處理結案工作由當地勞動部門負責。
對發生的傷亡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嚴肅處理。事故的結案工作在一個月內完成。
第七章 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執行“三同時”(即安全技術、工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初步設計和竣工投產都必須經縣(區)勞動、衛生、公安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共同審查同意,否則,不得施工、投產。
第二十條企業生產場所內的各種設備及裝置的布置,應符合國家現有的規程、規範、標準、條例等法規的要求。各類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各類電器設備和線路和絕緣性能必須良好。
第二十一條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倉庫必須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運輸、保管領用等制度,確保全全。
第二十二條企業對生產場所的有毒有害物質情況,應請縣(區)衛生防疫站定期進行監測。凡超過國家標準的,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治理措施。
對接觸塵、毒作業的職工,應實行就業前身體檢查和定期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發現禁忌證的要另行安排工作。對確定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積極治療,並調離原崗位。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專款用於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企業主管部門對此項經費的提取、使用應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四條鄉鎮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將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列入計算發放獎金的重要考核內容之一。
第二十五條鄉鎮企業及其各級主管部門對在改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工作中取得成績,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法規、規定和規程而造成傷亡事故、職業病、職業中毒等嚴重後果的單位領導和責任者,應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分別繪畫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提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具體罰款辦法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凡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當年不得參加企業整頓驗收和先進企業的評比。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所有鄉鎮企業(包括村或隊辦工業、交通運輸、建築、食品加工、林業、農場和商業服務業等)。
第二十八條街道企業和校辦工廠(包括大專院校、中專學校、中學、職業學校及國小辦的工廠),應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的貫徹情況由各級勞動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工會組織負責監督。
第三十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今後如有與上級新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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