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郊土地改革中關於護堤土地處理辦法

是南京市政府發布的一片公文,於1951-03-31發布並實施,主要是對市郊土地改革中關於護堤土地處理辦法進行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郊土地改革中關於護堤土地處理辦法
  • 類型:土地處理辦法
  • 隸屬:南京市
  • 提出:1951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81005
  • 生效日期:1951-03-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內容
南京市郊土地改革中關於護堤土地處理辦法
(1951年3月31日)
第一條為了鞏固堤防消除水害,特根據《土地改革中關於華東區江河湖海沿岸土地處理辦法》第三條“江河兩旁的護堤土地不得分配”的原則,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江堤除堤頂和堤坡外,堤外(臨水面)距堤腳一百公尺,及堤內(背水面)距堤腳五十公尺以內之土地,一律收歸國有,作為護堤或工程用地。(取土坑)如堤外無地則根據需要將堤內留用土地展至一百公尺,此項保留土地,除堤腳內外各三十公尺以內土地禁止任何人耕種外,其餘之土地在互不影響堤防工程的原則下,按照上述規定經郊辦批准後,分給貧苦農民使用。
第三條各河堤除堤頂和堤坡外,堤外臨堤腳三十公尺及堤內距堤腳十五公尺以內之土地一律收歸國有,作為護堤或工程用地,除堤腳內外各十公尺以內土地禁止任何人耕種外,其餘土地按第二條規定處理之。
第四條洲堤比照江堤辦理。
第五條為護堤應留用而收歸國有之土地如屬於土改中沒收或徵收範圍的土地一律無代價收歸國有,如原屬於農民與其他成分所有,因而蒙受損失者,應在當地區鄉土改中,以其他沒收或徵收之土地,加以調補或幫助其遷移其他地區分配土地。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江堤、河堤、洲堤之劃定,由建設局商同長江下游工程局確定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