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莆田商會,是由福建省莆田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寧興辦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莆田商會
- 地點:金陵濱江國際會議中心
- 參與人員:南京軍區原司令員向守志等
- 時間:12月26日下午
相關背景,章程簡介,
相關背景
12月26日下午,在南京經商興業的莆田鄉親歡聚金陵濱江國際會議中心,隆重舉行南京市莆田商會成立大會暨迎新春酒會。南京軍區原司令員向守志,江蘇省原省委書記韓培信,江蘇省原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王榮炳,省檢察院原檢察長張品華,南京軍區原副參謀長蘇京,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黃翠玉,南京市副市長陳剛,南京市政協副主席呂慶繼,市政府副秘書長汪振和,福建省莆田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徐凡新,市政協副主席張美煊和省、市有關部門等領導出席了大會;江蘇省浙江商會副秘書長顧平、秘書長助理朱淇,會員俞前進及在寧商會秘書長沙龍成員應邀出席了大會。莆田市人多地少、資源匱乏。但莆田人素有在外謀生勇闖天下的傳統,因而被稱為“中國的猶太人”。改革開放以來,莆田市有50多萬人外出闖天下,許多人歷經市場大潮的歷練,取得了成功。據了解,在外創業的莆籍人士分布在全國20多個省(市、區),創辦工業和商貿企業2.2萬家,涉及建材、醫療、食品、房地產等眾多行業,年創產值400多億元,是莆田市目前生產總值的1.5倍。過去的忠門蒸籠之鄉、北高首飾之鄉、新度禽苗之鄉一大批在商海闖蕩的莆田人,經過市場經濟的磨合和提升,在外已形成頗具規模的莆籍“建材商幫”、“飼料商幫”、“首飾商幫”、“食品商幫”、“木材商幫”、“醫療商幫”、“房地產商幫”、和“通訊器材商幫”等,本次大會,南京市莆田商會分別成立了“木材分會”和“醫療分會”,這在南京眾多商會中,是首家成立了分會的商會。
莆田商會會長林宗金高興地說,莆田商會活力無限,不僅為會員提供了信息交流平台,而且商會還特別注重會員思想素質與技能知識等方面的培養,為此,商會成立了流動黨支部,還將有上進心、肯吃苦、業務能力強的會員上報莆田市人事局,申報經濟師職稱,目前已有8人被審核認定為經濟師。
章程簡介
商會章程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全稱《南京市莆田商會》,簡稱《南京莆田商會》,英文名稱是Nanjing Putian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NP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南京市莆田商會是由福建省莆田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寧興辦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決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廣泛聯繫和團結在寧地區的莆籍工商界人士,團結互助,整合資源,促進南京和莆田兩地的經濟、科技、文化的發展與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廬山路158號嘉業國際4號樓15層。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會員交流,提供會員服務,規範會員行為,推動南京和莆田兩地經濟合作與發展。 |
第三章 會 員 |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福建莆田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寧興辦的經營穩定、信譽較好的企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正式的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排憂解難,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諮詢服務;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協助本會開展會務工作,為會員之間開展行業交流和協作提供方便,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交納會費或經常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
第十四條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薦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選舉常務理事;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結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審議和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全局觀念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出席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條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理事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秘書長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其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至三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秘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監事列席理事會議;監事長出席理事會會議,並參與表決。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二)監督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三)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的行為與本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會與有關人員交涉; (四)當會員的行為有損本會的利益時,有權要求會員予以糾正;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理事會可提請會員大會改選。 第三十六條理事或監事在任職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理事會推薦侯選人,提交會員大會通過表決通過,補選出理事或監事。 第三十七條本會根據情況需要可設名譽職務,包括名譽會長、顧問等。 |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
第四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
第四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
第八章 附 則 |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