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意在為了發揮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和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並在本土進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條例的說明,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0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1998年5月19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制定1998年6月2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1998年7月1日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發揮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和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科協以憲法、法律和法規為活動準則,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依照科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和活動。
第四條科協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實施科教興市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有效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條科協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市、區、縣科協按其章程獨立設立,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七條科協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地方科學技術事業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重大建設項目、科學技術政策與法規的制定與實施,開展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推薦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或者承擔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等;
(三)開展學術活動,推動學科發展,提高學術水平,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四)開展國際民間學術交流與科學技術合作,不斷擴大同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和境外學術團體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組織開展以科學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為主要內容的日常性、民眾性、社會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在青少年中開展適合其特點的科學技術活動,提高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培養科學技術後備人才;加強農村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工作,開展科學技術下鄉活動,引導和幫助農民依靠科學技術發展農村經濟;
(六)對農村各類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進行業務指導;
(七)促進所屬學會與企業、事業單位的科學技術協作,支持其開展科學技術活動,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動企業、事業單位科學技術進步;
(八)向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舉薦優秀科學技術人才,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學科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九)依法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八條科協的經費來源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捐贈;會員繳納的會費;科協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所得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條科協的經費主要用於本條例和科協章程所規定的各項事業及業務活動的開展,其經費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科協及所屬科學技術團體的經費、資產和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科協的工作,並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推動科協事業的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宣傳場館和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城鎮建設規劃,保障其建設和合理利用;對用於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的出版物給予扶持。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協興辦社會公益性事業,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等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學會辦事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科協所在部門(單位),應為學會、協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學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科協的專職工作人員,可以參照享受其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在科協工作或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妨礙科協及所屬科學技術團體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的;
(二)貪污、挪用或者截留科協經費的;
(三)毀損、侵占或者擅自調撥科協及所屬科學技術團體資產的;
(四)侵害科協及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名稱權、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五)科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採用其他非法手段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8年5月19日經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制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現在我受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實施依法治市、科教興市戰略,加速我市科技進步的需要。科協是廣大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人民政協的組成單位,具有知識和人才密集的優勢。科協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技工作非常重要的一翼。隨著改革開放力度的加大和民主法制建設不斷推進,依法治市和科教興市既需要有黨和政府的領導,也需要充分發揮人民團體和科技社團的作用;既需要國家用行政的、經濟的手段管理,更需要從根本上用法律手段,建立起有條不紊的法律秩序,切實解放和發展科技第一生產力。
(二)制定《條例》是人大代表和各級科協廣大科技工作者的迫切要求。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近幾年,為科協立法在社會上的呼聲很高,已經成為全國科技立法的熱點之一。目前,全國已有河北、湖北、山東、山西、遼寧、黑龍江、廣州等12個省市制定了地方科協法規,還有一些省市正在制定中。
在市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上,金文慶等10位代表、林煌景代表分別提出了制定科協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建議,政協委員楊玲等也提出了有關提案。代表們認為,制定科協法規,決不僅僅是為科協機關立法,而是為全市廣大科技工作者立法,為整個科協網路系統,為加強科技工作立法。立法是更好地規範、引導、促進、協調和保障科協工作的發展,發揮本市各級科協和廣大科技工作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推進科技進步和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
(三)制定《條例》是本市實際工作的需要。南京在全國城市中科技實力較強,有48所高等院校,500多所科研院所,36萬科技大軍,62位“兩院”院士。南京市科協成立於1959年。改革開放以來,全市科協的組織建設不斷加強,網路和體系建設逐步健全和發展。目前,全市15個區縣、126個大中型企事業單位、47個城區街道和117個鄉鎮都已建立科協;擁有市級學會85個;在農村建立和發展各類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207個。全市各級科協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能,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科教興市為已任,努力調動和發揮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積極組織開展了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各類科普活動;參與決策諮詢和重大項目的論證;實施“金橋工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組織市十大“科技之星”和“南京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評選表彰、“送科技下鄉”等項活動,為我市的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
科協的工作雖然有章程可循,但不能用來調整科協的外部關係,也難於用來保護科協和廣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科協的組成和濡動,有著廣泛的社會性和民眾性,是多學科、多層次的科技群團。因此,對其作用發揮、財產保障、組織建設和外部關係的協調等方面,需要採取法律的形式加以規範。
基於上述情況,我們認為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而且意義重大。
二、關於《條例》的起草過程和主要依據
從去年辦理代表議案、建議開始,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即會同市科協,著手《條例》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了大量的調研論證,並於去年11月和今年4月,兩次派員赴山東、湖北兩省考察學習科協立法工作的情況和經驗。今年初,經市人大常委主任會議同意,將其正式列入1998年度立法計畫。起草小組在廣泛收集資料、認真研究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本省、市有關對科協組織的指導性檔案的基礎上,草擬出《條例(初稿)》,以局面形式廣泛徵求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召開了區縣科協、基層廠礦科協負責人座談會,徵詢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及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諮詢小組的意見。今年4月,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全體(擴大)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計論,並提出了修改意見。根據這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條例》先後10易其稿。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民法通則》、《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等。此外,《條例》參教了《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有關省市的科協法規,並結合本市實際,力求具有本市的特色。
三、對《條例》有關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科協的性質和地位。《條例》第二條對科協的性質進行了界定。這樣規定,既符合科協的工作實際和活動特點,又明確了科協在地方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生活中的位置,能夠保證科協更廣泛地向科技工作才及其科技社團提供服務,多方面地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我國民法通則已經確認社會團體法人是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依據現行法律,科協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依照中共中央中發[1979]97號檔案精神和省編委辦公室1996年25號檔案關於:“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群團改革的有關精神,各級科協將按照科協組織章程獨立設定。”的要求,《條例》第六條規定:市、區縣科協“辦事機構實行獨立建制”。
(二)關於科協的主要職責。科協作為社會團體法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從科協的性質、特點和任務出發,《條例》第七條對科協的主要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在賦予科協應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又要求科協應履行一定義務。其中第(一)、(二)項的內容,一是依據國家科技進步法第七條有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實行科學決策的原則”和國家標準化法第十二條有關“制定標準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等規定;二是出於科協是個多學科的高智力群體,且不受行業或部門的局限,在學術上具有權威性,在地位上具有客觀公正性。
(三)關於保障措施。科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科技群團,離不開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隨著科技事業的繁榮和科技隊伍的發展壯大,科協肩負的任務日益繁重,科協的發展更需要有相應的保障措施。為此,《條例》在規定了科協的地位和合法權益的同時,對政府和社會在保障科協充分發揮作用以及獲得合理的工作條件和待遇等方面作了規定。按照江蘇省委蘇發[1991]16號檔案和南京市委寧委發[1992]8號檔案,關於科協的經費應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以此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速度高出三至五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的精神,《條例》第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每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的增長幅度。”
以上說明和《條例》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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