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湯山旅遊資源保護條例

《南京市湯山旅遊資源保護條例》於2012年10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制定,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湯山旅遊資源保護條例
  • 發布部門:南京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江蘇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2年11月29日
  • 發布日期:2012年11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旅遊綜合規定
修訂信息,發文字號,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修訂信息

(2012年10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制定 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發文字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
第三章溫泉資源保護
第四章景點景區保護
第五章開發利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湯山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湯山旅遊資源的規劃、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湯山旅遊資源,是指湯山旅遊資源保護範圍內的溫泉、山林、湖泊、地質遺蹟、古遺址、石刻、古寺窟、民國建築等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名錄由江寧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湯山旅遊資源保護範圍(以下稱保護範圍),東、北至湯山街道辦事處管轄界線,南至104國道、淳化新市鎮北邊界以及湯山街道辦事處管轄界線,西至麒麟科技創新城沿山路。
第三條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江寧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經費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和旅遊設施建設,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湯山旅遊資源。
第五條江寧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條例,指導、監督和協調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工作,制定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制度及相關政策,培育和發展湯山特色旅遊服務業。
江寧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湯山旅遊資源管理機構(以下稱管理機構),負責湯山旅遊資源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
(二)組織湯山旅遊資源的普查、評估、論證、登記、建檔工作;
(三)建設、維護和管理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四)指導、監督有關單位維護和管理公共衛生環境;
(五)查處違法行為;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保護範圍所涉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湯山旅遊資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配合做好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工作,接受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湯山旅遊資源、設施和環境的義務,並有權檢舉破壞旅遊資源、設施和環境的行為。
對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和管理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江寧區人民政府、管理機構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江寧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劃、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應當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旅遊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突出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合理設定功能布局,明確保護要求和措施。
第十一條江寧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制定相應的溫泉資源保護、地質遺蹟保護、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方案,經江寧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依法報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
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湯山旅遊資源保護、開發的詳細規劃和旅遊功能區域的環境設計。
第十二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涉及湯山旅遊資源的,應當與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相協調,並徵求江寧區人民政府意見。
第十三條保護範圍內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涉及湯山旅遊資源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管理機構意見。
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和旅遊生態環境相協調,符合建築退讓、建築高度、視線通廊、天際輪廓線等規劃建設要求。
第十四條保護範圍內原有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不符合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的,應當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第三章溫泉資源保護 
第十五條湯山溫泉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配置、集約節約的原則,有計畫地開採溫泉,限制取水量,保證溫泉資源可持續利用。
江寧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現有溫泉井眼進行資源有效整合,井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科研機構對保護範圍內溫泉資源進行科學勘探和調研評價,探明儲量,評估利用限量。
江寧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設立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國土資源、水行政、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劃定溫泉出水帶和溫泉水資源補給區,在保護區範圍內實行地表水和地下水一體化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排污總量。
第十七條在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溫泉開採項目,應當符合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並經江寧區人民政府審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的溫泉開採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管理機構應當對已有井權單位的溫泉井眼取水量和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井權單位科學利用和有效保護溫泉資源。
井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溫泉取用年度報告和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溫泉的取用水實行嚴格的總量控制和計畫管理。江寧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機構根據確定的用水總量,明確用水單位用水計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遠程監控等技術,加強對溫泉取用水的監督。
用水單位確需在用水計畫以外增加取水量的,應當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增加。超出用水計畫的部分,按照累進加價原則收費。
第十九條井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實行計量取水,並保證取水計量設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損毀和更換取水計量設施。
第二十條井權單位應當遵循節約用水的原則,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綜合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對報廢、閒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二條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應當經集中處理後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勘查、開採、取用溫泉資源;
(二)擅自建設溫泉設施;
(三)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溫泉資源;
(四)擅自轉讓溫泉採礦權、取水權;
(五)在以溫泉井眼點為中心半徑一百米範圍內,設定糞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
(六)向廢井、廢坑、裂隙補給區排放、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景點景區保護
第二十四條湯山景點景區主要包括:黃龍山、青龍山等山林,安基湖、龍尚湖等湖泊(水庫),雷公洞、硃砂洞等江南典型溶洞,地質斷層構造遺蹟,南朝陵墓石刻,陽山碑材,南京人化石地點,藏龍寺,民國時期的軍事設施、名人故居等。
第二十五條管理機構應當對列入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名錄的景點景區進行調查登記、鑑定分級、建立檔案,制定景點景區管理制度,明確管理單位,指導管理單位制定和落實具體保護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湯山景點景區保護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黃龍山、青龍山等景區,應當劃定山林保護範圍,設定界樁、標牌。禁止在保護範圍內採礦、採石、采砂或者取土;
(二)安基湖、龍尚湖等湖泊(水庫),應當維持湖泊(水庫)及周圍生態環境,保持水體清潔和水系的完整。禁止向湖泊(水庫)排放污水,傾倒或者排放有害、有毒物;禁止興建與旅遊無關的建築設施;
(三)雷公洞、硃砂洞等江南典型溶洞、地質斷層構造等景點,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建立地質公園。禁止在保護範圍內修建與地質遺蹟保護無關的建築設施;
(四)南朝陵墓石刻、陽山碑材、南京人化石地點等文物景點,實施原址保護,並按照不改變原狀的原則進行修繕和保養。禁止損毀、改建、擴建或者拆除;
(五)湯山溫泉別墅、湯泉路5號別墅群、湯崗路民國建築群、湯山民國軍事設施等景點,應當按照不改變原狀的原則進行修繕和利用,其保護性配套建築設施的建築風格應當與原建築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制止擾亂旅遊秩序、破壞景觀景物的行為,保障旅遊者的安全。
景點景區及其沿線應當設定說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線標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十八條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專人管理、統一處理,禁止隨意棄置和堆放。
第三十條景點景區應當優先選擇清潔能源。旅遊觀光車及其他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十一條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和落實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和相關保護措施。
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安全工作,在危險地帶和遊客可能遭受傷害的區域設定安全保護設施和警示標識。
第五章開發利用 
第三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旅遊資源開發項目立項,以及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旅遊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立項、開工建設等手續前編制該項目的開發保護方案。開發保護方案應當包括開發過程中以及建成旅遊景點景區後的保護措施。
旅遊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開發保護方案做好旅遊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重點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涉及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納入相關規劃和計畫。
第三十四條保護範圍內舉辦大型遊樂、演出或者拍攝影視劇、廣告等活動涉及湯山旅遊資源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管理機構意見。
舉辦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舉辦單位搭建的臨時設施,應當在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並恢復原狀。
第三十五條保護範圍內設定商業服務網點涉及湯山旅遊資源的,由管理機構根據景點景區的承載能力統一規劃、控制數量、合理布局,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六條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化工、電鍍、冶煉、印染、造紙、火力發電、水泥生產加工等污染型企業;
(二)擅自開山、採石、採礦;
(三)侵占或者毀壞山林、河道、湖泊(水庫)、文物;
(四)非法運輸銷售易燃易爆物品;
(五)非法獵捕野生保護動物,非法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
(六)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已建成的前款第一項所列企業,對湯山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和破壞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停產或者關閉。
第三十七條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強對景點景區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一)未向管理機構提交溫泉取用年度報告和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溫泉井眼點為中心半徑一百米範圍內,設定糞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超計畫取用溫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二)未安裝溫泉取水計量設施或者安裝的溫泉取水計量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換溫泉取水計量設施的,責令其限期安裝或者修復,並按照工程設計取水能力或者設備銘牌功率滿負荷連續運行的取水能力確定取水量;逾期不安裝或者修復的,可以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內向廢井、廢坑、裂隙補給區等區域排放、傾倒有害廢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前款區域排放、傾倒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林木數量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林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管理機構實施。
第四十四條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
四、對《南京市湯山旅遊資源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內向廢井、廢坑、裂隙補給區等區域排放、傾倒有害廢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前款區域排放、傾倒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2年10月31日審議制定了《南京市湯山旅遊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湯山地處南京東部,境內有泉、碑、洞、湖、寺、林、地質遺蹟、民國文化遺存等豐富的旅遊資源。其中:湯山高品質溫泉享有盛譽,是省級溫泉旅遊度假區;南朝陵墓石刻、南京人化石地點、陽山碑材等是著名的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青龍山、黃龍山森林覆蓋率高,具有重要生態價值。
近年來,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存在三方面突出問題:一是溫泉資源開採無序,浪費現象嚴重,缺乏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二是部分區域過度開發,環境風貌和生態遭到一定程度地破壞;三是湯山旅遊資源保護的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範圍不明確,保護力度薄弱。此外,湯山地區的發展定位是以生態文化旅遊休閒為主的綠色循環經濟,加強旅遊資源保護對該地區的經濟發展轉型十分重要。
為了規範、保障與促進湯山旅遊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足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分為總則、規劃、溫泉資源保護、景點景區保護、開發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條例的保護對象
根據立法本意和要解決的問題,條例在總則中明確,保護對象是江寧區湯山街道及其毗鄰地區的旅遊資源,具體包括:溫泉資源、山林、湖泊、地質遺蹟、古遺址、石刻、古寺窟、民國建築等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條例第二條同時規定,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名錄由江寧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二)關於管理體制
為構建政府、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各司其職的管理模式,提升保護管理效果,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將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經費投入;江寧區政府負責實施本條例,指導、監督和協調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工作,其設立的湯山旅遊資源管理機構負責湯山旅遊資源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保護範圍所涉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共同做好湯山旅遊資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為加強屬地管理,條例規定江寧區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劃、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湯山旅遊資源保護規劃;進行開發建設、舉辦大型活動涉及湯山旅遊資源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依法委託管理機構實施。
(三)關於溫泉資源保護
湯山溫泉是不可多得的珍貴資源,對湯山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條例將溫泉資源保護作為立法重點,設專章予以規範:一是突出統一規劃,規定設立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劃定溫泉出水帶和溫泉水資源補給區;二是防止溫泉資源枯竭,規定國土資源、水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科學勘探和調研評價,探明溫泉儲量,規定溫泉的取用水實行嚴格的總量控制和計畫管理,禁止未經批准超計畫取水,禁止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三是防止地下水污染,規定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內的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應當經集中處理後達標排放,禁止在以溫泉井眼點為中心半徑一百米範圍內設定糞池、污水坑、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等。
(四)關於景點景區保護
為保護湯山地區豐富的山林、湖泊、地質遺蹟、文物等旅遊資源,條例規定管理機構應當對列入湯山旅遊資源保護名錄的景點景區進行調查登記、鑑定分級、建立檔案;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實應急預案。規定湯山景點景區保護應當劃定山林保護範圍,禁止採礦、採石、采砂或者取土;劃定地質遺蹟保護範圍,禁止修建與地質遺蹟保護無關的建築設施。
從湯山發展生態文化旅遊的定位著眼,條例禁止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水泥、造紙等污染型企業,並對生態造成嚴重影響和破壞的污染企業進行整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湯山旅遊資源保護條例》已經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省建設廳、省國土廳等單位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2年11月1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南京湯山有著豐富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但由於旅遊資源保護的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範圍不明確,長期以來未能得到很好的保護利用,造成旅遊資源的浪費和破壞。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湯山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南京市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明確了湯山旅遊資源保護範圍,確立了健全的管理體制,對保護範圍內的規劃、建設、旅遊資源開發利用、溫泉資源保護和景點景區保護等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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